6.2 夫妻地位平等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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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夫妻地位平等”,涵盖人身关系(姓名权、人身自由)与财产关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界定及约定财产制),以婚礼场景图片导入,通过案例分析(如王刚与张燕纠纷)结合《民法典》条文,构建从权利义务到实际应用的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以《民法典》条款为依据,通过案例辨析、随堂测试(如财产归属判断)和拓展延伸(知识产权收益等)培养法治观念,强调夫妻平等与家庭美德渗透道德修养,采用案例教学法助力学生将法律知识生活化,教师可借助结构化资料提升教学效率。

内容正文:

6.2 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1)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注意: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夫妻地位平等的表现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行使人身自由权利,必须履行对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请运用有关法律常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提示: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 ①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忙于公司业务,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夏 4 1.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 制度 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约定制和法定制) 2.夫妻财产关系的平等(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法定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平等处理 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财产优先于法定财产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拓展延伸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的取得是指财产权利的所得,而并不要求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 (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 (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 (法定孳息) 2.婚后买股票收益→ (投资) 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孳(zi) 随堂测试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丈夫张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丈夫张某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张某和妻子李某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张某的名字登记。 婚后,张某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一辆价值8万元的小汽车。 妻子李某由于车祸而获得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妻子李某为丈夫张某购买一套价值2000元的高档西服 20万元归张某,6万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妻子李某所有 丈夫张某所有 【案例】 2019年12月,许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与许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许某双方名下。范某与许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假如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起诉离婚,许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和许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父母基于范某与许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与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补偿范某7万元。 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拓展延伸 知识小结 3.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物,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孳(zi) 夫妻 地位 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处理共同财产权利平等) 人格独立(重要表现: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人身自由(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法定财产制 (共同和个人) ∧ 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的范围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夫妻关系的内容和核心 表现 表现 (2024·山东·高考真题)小张经其妻小陈同意,用婚后继承自张父的40万元遗产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为购入公司经营所需设备,小张、小陈又向葛某借款100万元。后小张受伤住院,小陈接手甲公司经营,与小张协商将自家住房抵押给葛某,换取葛某同意延期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小张和小陈约定由小张负责还款,则葛某仍有权要求小陈偿还 ②小陈不是张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 ③葛某有权针对小张,小陈的住房和购入设备优先受偿,但无权予以占有 ④若甲公司对外负债,则该债务不构成小张和小陈的夫妻共同债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借款1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100万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葛某有权要求小陈偿还。 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遗赠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 葛某享有此住房的抵押权,能优先受偿,但无权予以占有。但公司设备并没有进行抵押,葛某对公司设备无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更不能对设备予以占有 若甲公司对外负债,应以公司资产对外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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