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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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系统梳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及维护依据。通过“生命健康俱可贵”“姓名肖像受保护”“名誉隐私不可侵”三个议题案例导入,从民事法律关系回顾切入,结合法律条文分析侵权责任,构建从理论到实践的学习支架。 其亮点是案例教学与法治教育融合,以校园欺凌、英烈名誉保护等案例为载体,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条文,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和政治认同。设置易错辨析和典题训练巩固知识,学生能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师可依托完整教学流程提升教学效果。

内容正文:

第一课 第二课时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物权 ……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P7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民事权利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身体自由、行为自由、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人格权)。 目标导航 课程标准: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2.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法治意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公共参与: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重点问题 1、人身权利的内容,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要求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性 3、姓名权的依据、要求、具体体现 4、肖像权的含义、内容、要求 5、名誉权荣誉权的含义和要求 6、隐私权的含义、要求、意义 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总议题 议题2 议题1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议题3 名誉隐私不可侵 5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 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其送医就诊, 医生诊断结果是脾脏严重出血,并于当晚进行了 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小王才向父母道出一个 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其他同学无故 围堵在学校角落殴打。两天前,杨某再次在校内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任务1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议题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 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议题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身心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思考:结合法律规定,案例中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思考: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对校园欺凌说“不” 国家:给予优先保护,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遭遇侵害时要求助,要学习斗争技巧。 学校:教育管理,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家庭: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社会:共同努力,重视校园暴力问题,加强反对校园暴力等普法宣传教育。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自我保护?全社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回顾:民事法律关系是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一)维护人身权力的依据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力。(强调身体本身层面)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力。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强调精神层面) 人身权利 自然人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概念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地位/ 法律保护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身权编的前列。 法律禁止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P7相关链接 原因/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三者区分 侧重生命延续 侧重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注意: ①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任务1 张甲年满18周岁,征得李乙同意改随母姓是合理合法的吗? 任务2 张丙的做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议题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任务1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任务2 张丙未经张甲同意,将张甲的姓氏改回,属于干涉张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 思考:1.结合民法典规定,获奖照片被刊登在新闻报纸上是否侵权?为什么? 情境材料二:教材P8 探究与分享案例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一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 2.结合民法典规定,分析该商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小郝应当如何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情境材料二:教材P8 探究与分享案例 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因此,这一行为属于侵害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 小郝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 (一)姓名权 1、依据: 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要求: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1.区分盗用和冒用: 盗用: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抬高自己身份或谋求不当利益等。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主要指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2.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拓展认知】 纯获利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巨婴是按照实际年龄、心理年龄、智力综合因素来划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 3.具体表现: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肖像权 1. 依据: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 要求: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拓展认知】 1.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2.非侵犯肖像权行为: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寻人启事) 3.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4.对声音的保护适用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纯获利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巨婴是按照实际年龄、心理年龄、智力综合因素来划分民事行为能力。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案例运用: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并分析原因。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议题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以该公司侵犯叶挺名誉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思考:本案中,侵权方最终承担的是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说侵犯英烈名誉的行 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思考:国家为什么要在法律中专门规定和强调保护英烈名誉? 思考:本案中,侵权方最终承担的是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说侵犯英烈名誉的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思考:国家为什么要在法律中专门规定和强调保护英烈名誉?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英雄烈士精神,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侮辱英烈,国法不容!!! 议题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概念 法律保护(权利) 法律禁止(义务)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一)名誉权、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公然以暴力、谩骂、嘲讽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 荣誉权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奖金、奖杯、奖牌、荣誉称号 侮辱、诽谤行为需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而降低。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一米线” 父母偷看儿女日记等 人肉搜索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二)、隐私权 “一米线”是一条文明线,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众距离,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父母、老师需要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在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父母、老师的教育与学生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形。平衡和解决冲突,需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换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理性沟通中以一种有温度的方式,达成和解或者谅解。 “人肉搜索”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途径,但如果使用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网站和网民应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新生入学,学校要求学生上报个人信息,这一做法合适吗? 学校教育与学生隐私之间的关系: 法律赋予教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的权利,学生有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教师了解、掌握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以备在特殊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给予帮助与保护。 学校要依法履行不对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义务。 (二)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 概念 法律保护(权利) 法律禁止(义务) 意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落实;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病例、财产状况、身体缺陷、遗传特征、档案材料、行踪信息等 【拓展认知】 所谓正当原则,是指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和遵守诚信原则,并且要尽量满足透明的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情况,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不得强迫用户授权,或者以捆绑服务、强制停止使用等不正当手段变相诱导、胁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更不得欺骗、窃取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实践中的“大数据杀熟”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正当原则的行为。 纯获利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巨婴是按照实际年龄、心理年龄、智力综合因素来划分民事行为能力。 易错辨析 1.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其中健康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3.自然人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易错辨析 4.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5.某报现场报道了A公司制售假冒商品的新闻后,A公司声誉大损,A公司可告该报侵害其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某报现场报道了A公司制售假冒商品的新闻,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6.隐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故该判断错误。 典题训练 1.(2023·海南·高考真题)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典题训练 2.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典题训练 3.(23-24高二下·浙江期中)王先生在注册某APP账户时,应对方实名认证的要求进行了人脸识别操作,人脸识别照片中包括王先生微笑的脸部表情。该APP运营公司未经王先生同意,将他的照片(下方标注“王××先生”)放在自己的网站上用于宣传,并打上标语“本APP受到众多用户好评”。王先生发现后,将该APP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先生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            ②运营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③王先生的姓名权没有受到侵犯        ④王先生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课堂小结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受侵害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积极 维护 人身 权利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受侵害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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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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