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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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6届高三一轮复习 年份 地区 考查知识点 题型 2025年 湖北卷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 主观题 2025年 北京卷 合同的订立 选择题 2025年 山东卷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 选择题 2025年 浙江卷 违约责任 主观题 2025年 陕晋青宁卷 合同的订立、违约责任 选择题 2024年 湖北卷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 选择题·主观题 2024年 北京卷 合同的履行 选择题 2024年 新课标卷 合同的订立 选择题 2024年 黑吉辽 合同的订立 选择题·主观题 2024年 山东卷 合同的订立 主观题 考情考向 合同的订立履行是法律生活模块中的重、难点。它横跨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并与经济生活、社会热点紧密相连,因此成为命题的热门选择。新高考下的高考命题理念从“知识立意”“能力立意”向“价值引领,素养导向,能力为重,知识为基”转变。针对考试内容的改革,以核心素养为导向的考试评价要求学生在作答高考政治主观题时,能有效融合问题情境、学科任务和学科内容,转变以“落实知识”为中心的答题思路,过渡到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构建结构化答题思路。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知识体系 订立合同 学问大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要约 承诺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合同履行 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绿色原则 可以变更 不能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承担方式 责任免除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约定免责 不可抗力 形式 效力 合同违约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合同的变更 过程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类型: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3.实质:债权关系。在大部分合同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一)合同 注意: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管理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主体,都不属于“民事主体”。 ②设立:是指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考点精析 4 4.订立合同的原则:自愿原则 合同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注意: (1)意思表示≠意思 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 (2)意思的表示形式,可以是明示(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默示(没有语言的行为/直接履行的行为)如:汇款、答应、表示购买、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传真邮件订货、向自动贩卖机投币、刷卡乘车、签名、把商品放在收银台上……都属于意思表示。 (3)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沉默(不作为的默示)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5 5.订立合同的意义: (1)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就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2)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3)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6.法律对合同的保护和限制: (1)保护: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②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2)限制: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格式条款) 是否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好的? 6 (1)原因:为保护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2)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火车站背面关于“乘车须知”的规定。 (3)优点: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缺点: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还有可能出现霸王条款。 (5)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比如霸王条款) ——节选第497条 格 式 条 款 P23 7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讨价还价是这种反复协商过程最形象的体现。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要约: (1)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主体: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3)要求: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生效的要约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 补充:要约的构成条件 ①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数量、质量、价格等); ②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③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④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8 要约 要约邀请 含义 举例 内容 对象 效力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超市标明商品的价格,是对顾客发出的要约。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具体明确,即是合同订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 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含糊、不明确) 一般只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多数情况下向不确定的人发出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9 2.承诺: (1)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P25 (2)要求:①应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3)法律效力: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成立) 补充:有效承诺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0 1.无效合同: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1)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2)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撤销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合同有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人不予追认的 ③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注意: ①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仍可能存在财产返还、赔偿责任、追缴财产等。 ③民法典还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无效。上述单位没有担保的主体资格。 ④其他无效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2.有效合同: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 P26 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如:强买强卖、隐瞒“凶宅”事实买卖房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如:赌债合同、高利贷合同、代孕合同... 注意: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一致:指合同订立的双方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内在意志与外在行为表现的一致,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注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 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 12 小结:区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主体不适格使得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④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有的合同可能会出现部分条款为无效条款 13 1.合同的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2.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直接履行的行为。 3.采用不同形式合同的意义: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利产生影响。 4.启示: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一)合同订立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4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适用对象:在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二)口头合同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5 1.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适用对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优点: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书面合同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6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区别 含义 载体 优点 弊端 适应 情况 联系 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口头语言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 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据可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订立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稍复杂 一些金额比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 都是合同常见形式,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小结:区分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17 1.某些书面合同须经批准才能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注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电子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直接履行的行为,如网购) (四)合同成立 18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 主体 客体 内容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义: (1)全面履行原则(正确、适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装修时严格使用合同约定的建材品牌;按时按期支付工程费) 2.合同履行的原则: (2)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特殊情况房东提前通知租客搬离、律师要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恪守承诺、言行一致等等) 2.合同履行的原则: 通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向对方告知、报告有关信息。 例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又如:当时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协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为对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 如:约定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迟迟不办理,违背协助义务。 保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 如: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买卖二手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接物业水电卡等) (4)绿色原则(补充)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合同履行的原则: 注意:四个原则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同一个案例中可以同时俱有。做题时,容易混淆的是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两个原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正确履行义务,后者强调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 (1)重要性: 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含义: 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3)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内容: 注意: 实现合同的关键——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的内容 履行合同的核心——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一般条款≠必备条款 注:合同不能缺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这三样,否则合同不成立;缺了别的可以通过合同内容的填补来解决。 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原因: 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2)要求: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考法注意及解读: 合同变更VS合同转让 (1)合同变更 主体不变【当事人不变】 内容改变【权利与义务】 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2)合同转让 主体改变【当事人变】 内容不变【权利与义务不变】 原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转让是由合同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关系,合同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注意:法定情形规定也可以变更,如欺诈、胁迫、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变更合同。 1.内涵 (核心) 2.原则 3.关键 4.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P29 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 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②诚信履行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④绿色原则【新】:应当始终注意保护环境,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注意:做题时,容易混淆的是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两个原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正确履行义务,后者强调向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明确合同内容——了解合同的一般条款P29 可以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 不能变更: 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合同的履行 (1)含义: 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两种情况) (2)实质(意义): 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补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 有损害事实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 :P30-1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二者只能选其一)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 违约责任 表现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适用定金罚则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具有典型的补偿性。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P30【相关链接】 比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不超过总价款20%),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易错易混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损失)才赔偿 合同约定,不管有无损失 定金需要预先给付 违约金、定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相关链接: 1.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二者不能并用(二者都有惩罚性),但守约方交付定金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 2.选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收受方违约)或罚没定金(给付方违约)。不够的,再追加赔偿(赔偿损失) 3.选用违约金条款:返还定金+赔违约金。即无论是收受方还是给付方违约了,都是返定金+赔违约金,不够的再提高额度。 【知识拓展】 违约金 定金 赔偿金 押金 保证金 依据 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需预交)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 实际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或第三方 条件 有违约事实 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定金等,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不属于定金 违约造成实际损失 功能 惩罚性 约定责任 补偿性 质押担保 (优先受偿) 保证合同 履行 请求时 守约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给付方过错,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过错,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合同履行结束退还 合同履行结束退还 3. 违约行为的免责: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约定免责 法定免责 可以≠应当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注意1:对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注意2:不可抗力的免责是可以免除,而不是应该免除。如果仍旧有能力履行的,则可以继续要求其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免责免的是什么责?——违约责任 而非合同本身约定的一方的合同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仅仅是指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而非供货义务,疫情过后,供货方依然有供货责任。 再如:房屋租赁合同中,若有不可抗力,大多是免除迟延交付房租的违约责任,而并非不用交房租。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 注意:免责≠免除义务≠单方面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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