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政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标要求: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素养目标
1.识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2. 理解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明确各项人身权利的侵权表现与法律后果。 1. 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生活中人身权利侵权案例,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类型。
2. 掌握维护人身权利的合法途径,提升依法维权的实践能力。 1.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 法治意识:树立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
3. 公共参与:在生活中主动践行法律,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勇于对人身权利侵权行为说“不”。
学习目标
2
重点 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及其侵权行为表现。
难点 在具体情境中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理解权利行使的边界,并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
将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维权的实际行动,增强法治实践能力。
学习重难点
3
生命健康俱可贵
PART ONE
4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身份权
民事权利体系
5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
探究活动
情境1:2025年,长春市九台区一学校课间,祝某不慎将水溅到张某衣物上,因未及时清洗双方矛盾激化,张某扇击祝某左脸,造成祝某头面部外伤且牙尖部分缺失。
情境2:公众号使用“葛优躺”配图被判侵权:公众号“咸宁生活范”在2016年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10张葛优肖像作为配图,并在文章尾部植入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
情境3:李奇贤在皮山县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墓碑再次摆拍。
情境4: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任务:结合教材,自主梳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概念,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整理汇总,并结合议学情境做出分析说明。
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2)内容
①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重要性——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8
校园暴力
朱某等同学侵害了被霸凌者的哪些人身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
春节档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影片围绕三个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司法案例展开叙述,其中一个关于校园霸凌的案例尤为引人深思。
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女被告人脱光了被欺凌女同学李某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另外一名被害人夏某,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9
(1)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死)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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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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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12
姓名肖像受保护
PART TWO
13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非自然人:名称权)
(2)重要性
姓名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1.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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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其考试成绩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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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肖像权
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葛优躺”相关的544起案件,葛优胜诉率达99.6%,获赔759.4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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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网络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并不鲜见,比如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推销商品、将明星肖像与品牌宣传相结合造成虚假代言效果等情形。而且伴随着社会公众心理需求的多样化,侵权人也广泛使用写真、剧照、综艺剪辑片段等肖像载体类型。
在网络环境里还有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以表情包或恶搞形式出现,使用者以博取关注、蹭热点为主要目的,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但是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这一立法的变化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符合肖像合理实施条件的使用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此,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肖像权利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已发布的明星表情包时,不宜随意修改、恶搞,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明星肖像时,也不应出现侮辱和诽谤的言辞,更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避免因侵害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别让表情包成“侵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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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拓展】肖像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0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02
03
04
05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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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隐私不可侵
PAR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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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
名誉: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2)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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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名誉与荣誉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 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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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案例情境: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皮山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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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保护英雄烈士的崇高声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名誉隐私不可侵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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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隐私不可侵
2.隐私权
(1)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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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名誉隐私不可侵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
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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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性: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3.保护个人信息
(2)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人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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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于事前预防,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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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大数据“杀熟”、财产损失等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呈现多样化和持续化特点,给公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与不便。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上网安全、隐私保护、权益保障上了一把“法律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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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探究
辨析边界——权利“放大镜”
记者为报道新闻事件,拍摄了围观群众的照片并刊登,是否侵权?
期末考试后,老师在全班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是否侵权?
某报纸未经同意使用某明星照片用于公益广告,是否侵权?
课堂探究
依法维权我能行
“小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给了差评,商家为了报复,将小明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公布在平台评论区,并恶意诋毁小明的人格”。
小明的哪些权益收到侵犯?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商家协商
向电商平台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向法院
提起诉讼
课堂总结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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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校高一16岁学生李某,入学后发现自己与另一个同学名字相同,他认为姓名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因此他决定立即给自己改个名字。李某的决定( )
A.是可行的,成年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是改变姓名
B.是可行的,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随时变更姓名
C.不可行,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李某不能随意变更
D.不可行,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随意改变姓名
D
AB: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某16岁是未成年人,他决定立即给自己改个名字是不可行的,AB不选。
C:李某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不是李某不能变更自己姓名的理由,C不选。
D:16岁的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李某不能随意改变姓名,D正确。
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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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日,有网络主播运用人工智能软件进行换脸直播,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多位“知名演员”,相应主播因此人气大涨,直播带货销量大增。从民法典的角度讲,换脸直播( )
①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为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
②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知名演员肖像
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因为使用电子技术编辑他人肖像
④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因为造成知名演员社会声誉降低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详解】①: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换脸直播因为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①正确;②:换脸直播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不只是因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知名演员肖像,更重要的是未经本人同意,②排除;③:未经允许,使用电子技术编辑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③正确;④: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换脸直播没有侵犯演员的名誉权,④排除。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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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一女生小红在课间休息时不小心撞倒同寝室女生小美,导致其小腿骨折而不能参加体操比赛。小美心中不悦,就用手机偷拍小红在寝室的生活场景,并发在班级微信群,使得小红被其他同学嘲笑。从法律角度看( )
①小美的行为侵犯小红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②小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小红侵犯小美的健康权,但不需要亲自承担赔偿责任
④因事情发生在学校,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详解】①:小美用手机偷拍小红在寝室的生活场景,并发在班级微信群,这种行为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①排除。
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小美是高一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正确。
③:小红不小心撞倒小美,导致其小腿骨折,侵犯了小美的健康权,但由于小红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亲自承担赔偿责任,③正确。
④: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学校的事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如果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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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武汉的小丽(化名)在某餐厅就餐时,发现自己被探店博主拍进了短视频。尽管小丽当场明确表示不想被拍入画面,但视频依然流传开来,后续联系短视频平台处理也未果。最终,小丽选择诉至法院。在本案中( )
A.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侵犯小丽的人格权
B.探店博主以非法的方式加工了小丽的个人信息
C.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D.探店博主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超过了正当界限
A
【详解】A: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小丽的肖像,该视频拍摄者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探店视频侵犯了小丽的人格权,A正确。
B:探店博主以非法的方式加工了小丽的个人信息在材料中没有体现,B不符合题意。
C:被告需要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侵权责任,C错误。
D:探店博主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材料中没有体现,D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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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张三(60周岁)在临近自己所住小区的学校的田径场遛弯,被正在田径场上踢球的小明(7周岁半)撞倒受伤。张三与胡某(小明母亲)就治疗费用问题产生纠纷。邻居李四去医院探望张三时,当面取笑张三逗乐:这么大的人被 7 岁娃娃给弄伤。在本案中( )
①小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用承担张三的治疗费用
②李四当面取笑张三逗乐,侵犯了张三名誉权
③根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应由胡某承担侵权责任
④张三可以健康权而不是身体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胡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详解】①:小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张三的治疗费用,①错误。
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李四当面取笑张三逗乐,并非出于侮辱、诽谤,也不存在造成张三社会评价降低,并没有侵犯张三名誉权,②错误。
③④:本案中,居民张三(60周岁)在学校的田径场遛弯,被正在田径场上踢球的小明(7周岁半)撞倒受伤,健康权被侵害。根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应由小明母亲胡某承担侵权责任;张三可以健康权而不是身体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胡某,③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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