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复习课件)(江苏专用)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讲练测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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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高考核心考点,覆盖民事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等模块,精准对接高考评价体系。通过分析近三年江苏卷考点分布,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人身权等高频考点权重,归纳选择与案例分析常考题型,体系构建与核心突破模块强化考点梳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此课件以高考真题训练为特色,融入2023-2025年江苏卷真题解析,结合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素养。如通过“AI换脸拟声”案例解析肖像权侵权要件,提供“判断性质-分析责任-结合材料”答题逻辑,助力学生掌握得分技巧,为教师复习教学提供精准考点突破指导,高效提升学生应试能力。

内容正文:

第一课: 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01 02 体系构建·思维导图 核心突破·重难全析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目录 CONTENTS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03 04 时政解读·素养提升 04 05 01 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考点要求 考查形式 2025年(江苏卷) 2024年(江苏卷) 2023年(江苏卷)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题 √非选择题 未考查 T13选择题 T12选择题 未考查 未考查 √选择题 非选择题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T16简答题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考情分析 本课江苏高考2025和2024均考查选择题,2023年考查简答题。考查内容:姓名权、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等。备考中要多关注核心概念的理解、原理的总结和运用。 命题预测 高考试题主要高频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 题型预判: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均会考查。非选择题的题型方面多以案例分析类为主,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02 体系构建·思维导图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实体法 实体法 程序法 整书脉络 思维导图 在 生 活 中 学 民 法 用 民 法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民法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认真对待民 事权利和义务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隐私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03 核心突破·重难全析 情境一 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脑机接口被称为人脑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实现人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交互,其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植入式和非植入式。目前,在医疗健康领域,脑机换口为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和康复途径,如帮助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在植入式手术后重拾运动机能。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技术实施方要充分认识到该技术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的身心和权利带来影响,对使用中可能导致的身心伤害与权利侵犯应采取严格的伦理审查措施。 我们要坚持科技向善,前瞻性研判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脑机接口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 情境一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 【答案】 脑机接口对人格权产生影响: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脑机接口技术涉及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尤其是植入式技术,在手术及使用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或技术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的生命安全、身体完整性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害。②隐私权。该技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人的脑电波信息包含个人的思维、想法等隐私内容,若技术实施方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善,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侵犯隐私权。 保护人格权益:①技术实施方作为责任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在实施脑机接口技术前,要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建立伦理审查机制,确保技术应用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保护使用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安全,防止隐私信息泄露。②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人格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为脑机接口技术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自然人:公民(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一个组织(不是自然人) 两者根本区别是:法人该组织可以独立承担对外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对外责任,出资人还需承担无限责任。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名词点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约束。 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根据年龄、智力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还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①主体 ②客体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和相互联系的) 例如:张三享有生命健康权,李四就有不侵犯张三生命健康权的义务。 (1)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类型 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效力 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8-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成年人 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匹配的行为有效; 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法定代理人代理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内涵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必要性 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②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内容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不得强迫)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利益均衡,程序上的不偏不倚和结果上的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守法和 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提醒: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5.民法基本原则 【归纳总结: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 核心概念精准化:答题时需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尤其注意“民事主体”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避免混淆“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行为能力(按年龄/精神状态划分)”。 2. 法律原则场景化:“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六大民法基本原则,需结合具体案例对应,如题干中“强买强卖”行为,直接关联“自愿原则”,不可只罗列原则不结合材料。 3. 权利义务关联化:强调“民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答题时需体现“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例如分析“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例,既要指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义务,也要说明受害人享有维权权利。 4. 答题逻辑结构化:按“判断行为性质→对应法律依据(概念/原则)→分析权利义务→得出结论(责任承担/维权方式)”的逻辑组织答案,避免思路混乱,确保每点均有“材料+理论”支撑。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典例1:(2025·江苏南通·模拟预测) 小张(14岁)创作的短篇小说《星空之语》在A出版社出版的文学杂志上首发。小张及其监护人同意A出版社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作品。经A出版社许可,B文学网站全文转载了该小说。C广告公司未经授权,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用于商业广告拍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网站转载该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B.小张可在监护人的代理下以原告身份起诉C公司 C.C公司侵犯了小张的改编权和A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D.A出版社与C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改编剧本的行为 合法使用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 未侵犯A出版权 A出版社与C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典例2:(2025·江苏·模拟预测) 章某看到某电动车旗舰店“纯电动续航100千米、X国品牌,只需2 071元”的宣传后立即下单购买了一辆。章某收到货后却发现合格证上显示续航里程50千米,制造商和电动机生产企业都在国内,与“X国”没有任何关系。章某随即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卖电动车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章某 B.本案合同关系自章某提交订单并付款成功时成立 C.商家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侵犯了章某的自主选择权 D.章某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B 知情权 消费侵权纠纷,或裁或审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典例3:(2025·江苏淮安·三模) 王某为某小区业主,其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开发商在卧室内装了隔音板,但电梯井内及电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减震处理。电梯产生的噪音明显超过了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影响了王某的生活、工作、学习及身心健康。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在此案中(   ) A.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B.开发商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C.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王某对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B 环境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 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同等效力 环境污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情境二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儿童游乐场是孩子的欢乐天地,安全不容忽视。小瑶(9岁)在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小尹(7岁)及家长在附近燃放烟花。小尹点燃并抛掷出去的烟花落在小瑶衣服上,导致小瑶右颈部烧伤。小瑶随后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三度烧伤和皮肤感染。之后,小瑶将小尹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被追责的两方均辩称是对方的过错,且小瑶属于儿童,在户外玩耍时其监护人未在场看管,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赔付受害人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尹点燃并抛掷烟花致小瑶颈部烧伤,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人,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监管教育职责,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小区物业未及时制止小尹在公共游乐场燃放抛掷烟花的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小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公共场所玩耍,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本人及监护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身体本身,如非法绑架)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2)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身 权利 2.人身权利分类 最基础(致死、致残、致伤)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3.姓名权 含义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 法 律 规 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4.肖像权 主体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是特指面部) 法律 依据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为实施新闻报道而使用) 侵权 表现 补充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 ②民法典的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情节,而非决定性条件。 ③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5.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始存在,不能剥夺)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被授予可依法剥夺) 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因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法 律 规 定 ①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主体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权表现 ①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例如偷拍、擅闯私宅等); ②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 要求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保护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7.易混区分 (1)名誉权与隐私权 名誉权: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并非事实) 隐私权: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事实) (2)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范围:隐私权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 个人信息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公开信息。 目的:隐私权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对公民的私生活的非法侵扰, 个人信息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利用。 【归纳总结: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答题技巧——以肖像权为例 第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定性质) 肖像权侵权要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肖像(二选一即可构成侵权)。 营利目的场景:如商家未经同意用他人肖像制作广告海报、印在商品包装上; 非营利用途侵权:如故意将他人肖像P成丑化形象发至网络、用于侮辱性言论配图; 例外排除:若材料中是“电视台报道运动会时拍摄运动员肖像”“学校公示优秀学生照片”,因属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二步:分析侵权责任承担(给对策) 按“侵权行为→对应责任”匹配作答,避免遗漏关键责任形式:(联系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三步:结合材料总结(扣材料) 用“行为定性+责任+维权(方式)”逻辑串联(维权方式可联系第四单元社会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典例1:(2025·江苏·二模) 某媒体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为题报道了罗某列车霸座事件,并附上其霸座、被乘警带离的视频,后罗某起诉媒体侵权。该案例中(    ) A.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媒体侵犯了罗某的隐私权 B.媒体为公共利益进行报道,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C.若罗某能证明视频经恶意剪辑误导公众,可主张媒体侵权 D.因为媒体掌握视频原始素材,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不侵权 C 合理报道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特定举证困难案例,本案不符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典例2(2025·江苏·模拟预测) 刘女士在某医院做了面部医美手术,双方约定刘女士作为该医院整形美容的真人案例,同意医院使用其本人遮挡眼部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对外展示手术效果,并配合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两个月后,刘女士发现该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多幅其本人眼部未经遮挡的医学美容效果宣传照片。刘女士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医院自行变更肖像使用授权范围,侵犯了刘女士的肖像权 ②该医院故意泄露刘女士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权 ③该医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刘女士的肖像,侵犯了刘女士的人格权 ④该医院应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刘女士相应损失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单方变更授权约定而非因为营利 B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典例3(2024·江苏盐城·二模) 重庆的刘女士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一天在周末休息时间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让她去加班,接到电话后,刘女士心生不满就发了一条朋友圈表示“周末休息不上班,谁也不要找我”。公司认为她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形象,因而解聘了刘女士。刘女士不服,请求公司赔偿。对本案认识正确的是(   ) A.刘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B.刘女士或者采用仲裁方式或者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C.刘女士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D.刘女士的行为并无过错,缺乏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 D 未损害公司形象 劳动争议:先裁后审 情境三 典例4(2024·江苏·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4年国庆长假期间,雷军AI配音骂人的视频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些视频中,“雷军”不仅对堵车、假期等热门话题发表犀利言论,甚至使用了不雅谩骂,让不少网友调侃称“国庆上网被雷军骂了整整7天”。这些配音大多并非雷军本人“发声”,而是短视频平台用户使用AI工具模拟了雷军声音的音色及使用其照片,并根据设置文案内容生成了具有雷军音色的视频素材。 2025年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发文,介绍自己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建议。其中,他提出的“加强‘AI换脸拟声’违法侵权重灾区治理”建议很快登上网络热搜。雷军认为,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AI换脸拟声”在影视、广告、社交等领域广泛兴起,成为社会喜闻乐见、传播力强、易成热点的技术应用。但同时也应看到,“AI换脸拟声”不当滥用造成了违法侵权行为的重灾区。 注  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AI换脸拟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说明理由。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侵犯肖像权。‌AI换脸技术未经许可使用雷军的照片或形象合成视频,制作虚假内容传播,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行为损害了雷军对其形象的控制权,可能误导公众对其形象的认知。 2.‌侵犯名誉权‌。合成视频中包含不雅谩骂、虚假捐款承诺等内容,例如“雷军”爆粗口或发表不当言论,可能降低雷军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依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此类虚假内容易引发公众误解,损害个人声誉。 3.侵犯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未经授权收集、处理雷军的肖像和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需单独同意的要求;同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网络秩序,触犯《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平台及用户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等责任。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AI换脸拟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说明理由。 04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真题溯源 考向01 姓名权 典例1:(2025·江苏高考真题) 2021年4月9日,某旅行社为吸引游客,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冯某曾发表的风景照,且未注明作者及出处。2024年5月20日,冯某发现上述事实,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旅行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 ) A.冯某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期至死后五十年 B.冯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 C.该旅行社的不当行为侵犯冯某的姓名权 D.该旅行社的行为并未侵犯冯某的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法律保护 D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未盗用、假冒冯某姓名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且一次性行使,该风景照已被冯某发表,旅行社使用时未侵犯其发表权 真题溯源 考向0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典例2:(2024年·江苏高考真题) 小王路过一家新开的手机店,被派发手机广告宣传单的店员拦下,劝说其购买手机。经询问得知,新店开张优惠力度大,小王就手机型号、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与店方协商后,支付全款取走手机。回家后,小王为该手机正常充电时,手机爆炸导致受伤,上述案例中() A.店员派发的手机广告宣传单属于要约 B.手机生产商对小王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C.买卖手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手机 D.手机店对小王承担的是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宣传单要有明确内容才算要约 生产商和小王无直接合同关系 买卖手机为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 产品质量问题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B 真题溯源 考向03 民事主体(自然人) 典例3:(2023年·江苏高考真题) 丁某(出租方)与15岁的赵某(承租方)于2022年8月25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丁某自2022年8月25日17时起将车辆交付给赵某使用,至2022年8月26日17时收回,租金共计人民币550元。赵某在租赁车辆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丁某认为,赵某损坏车辆造成损失,必须进行赔偿。赵某的父母认为,赵某所签合同没有经过父母同意或追认,丁某不应该出租车辆给赵某,责任应该由丁某承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你是调解员,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就该案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真题溯源 考向03 民事主体(自然人) 典例3:(2023年·江苏高考真题) 如果你是调解员,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就该案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①承租人赵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丁某与赵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丁某不应该出租车辆给赵某。 ②赵某在租赁车辆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存在过错,但赵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证,丁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未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向其交付,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赵某的过错程度较大。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于丁某主张的损失赔偿,应由赵某的父母承担大部分责任。 易错归纳 1.小李发现某公司用自己照片做广告,主张侵犯肖像权;发现某平台泄露自己手机号,主张侵犯隐私权。 辨析:错误。隐私是私密信息,手机号等个人信息需符合“私密”属性才属隐私。泄露手机号可能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未必是隐私权。 2.18岁的小明,精神正常,他与16岁的学生小刚签订了一份购买二手手机的有效合同。 辨析:错误。合同不一定有效,16岁学生依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超限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3.甲为乙拍摄的一组照片,经乙同意上传到摄影圈观摩,后丙看到后转载营利,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辨析:错误。侵犯甲著作权和乙的肖像权 4.小谢和小朱在不动产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交易行为。 辨析:错误。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但房产过户基于房屋所有权进行,所有权客体是物(房屋) 05 时政解读·素养提升 时政解读·素养提升 13岁的小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居住在南京某小区,其父母为他饲养一只金毛犬。2024年10月,小吴在未用牵引绳的情况下,于小区草坪遛狗时,金毛犬突然追逐正在散步的68岁老人老周,导致老周因避让摔倒,造成左髋骨骨折,医疗费共计2.3万元。 老周家属找到小吴父母协商赔偿,小吴父母认为:“狗没直接咬伤老人,是他自己摔倒的,我们只愿承担一半费用。”同时,老周家属发现,该小区物业未按规定在草坪区域设置“宠物需牵绳”的警示标识。协商未果后,老周家属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命题预测 小吴父母的赔偿主张是否合理?请结合《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归属。 小吴父母的赔偿主张不合理,本案侵权责任需结合多方主体过错综合认定: 1.小吴父母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金毛犬的实际饲养人和监护人,未履行牵绳管控义务,导致犬只追逐引发事故,存在主要过错。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吴的行为后果应由其父母承担。 2.小区物业需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未设置“宠物需牵绳”警示标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3.老周无需承担责任。老周的摔倒系避让犬只所致,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符合“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THANKS 感谢您的聆听 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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