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大单元归纳提升-【金版教程】2025-2026学年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创新导学案课件PPT(统编版)
2025-10-21
|
34页
|
61人阅读
|
0人下载
教辅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
| 学年 | 2025-2026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10.80 MB |
| 发布时间 | 2025-10-21 |
| 更新时间 | 2025-10-21 |
| 作者 | 河北华冠图书有限公司 |
| 品牌系列 | 金版教程·高中同步导学案 |
| 审核时间 | 2025-10-21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4478664.html |
| 价格 | 4.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单元复习课件系统梳理了“家庭与婚姻”的核心知识,通过体系构建明确知识逻辑框架,知识串联整合父母子女义务、继承制度、婚姻原则、夫妻关系等内容,形成“家庭和睦—婚姻珍惜—权利义务”的知识网络。
其亮点在于“知识-能力-素养”三层递进设计,能力提升环节结合高考真题(如成年意定监护案例)和题型技巧培养法治观念,素养培育通过探望权纠纷等热点案例强化道德修养,分层练习适配不同学生需求,助力巩固知识,教师可精准把握复习重点。
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大单元归纳提升
目录
CONTENTS
02
知识串联
03
能力提升
01
体系构建
04
素养培育
01
体系构建
体系构建
02
知识串联
一 家庭和睦
父母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有义务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敬老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违法要追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串联
法定继承 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知识串联
二 珍惜婚姻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正确对待
婚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离婚
自由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但在一些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裁判离婚
知识串联
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财产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知识串联
03
能力提升
(浙江高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分)
能力提升
审设问 知识范围 薪火相传有继承
题目类型 分析说明类主观题
以分定点 本题4分,要点1~2个
析材料 关键信息 对接知识
信息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能力提升
组答案
合法。(1分)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3分)
能力提升
题型技巧:说明类主观题的答题方法
说明类主观题是政治学科主观题的重要考查题型,这类题目特别强调对题目材料的分析与所学知识的灵活对接。说明类主观题一般来说,其设问形式主要有两种:运用某原理分析说明某一说法(做法);说明某现象的原因、意义、做法的正确性或危害、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步:审设问
审问题,就是要弄清问题的中心,看清问题的特殊要求(如要求说明原因、意义或做法的正确性),从而弄准答题应当运用的教材知识。
能力提升
第二步:析材料
带着问题读材料,找出问题、材料、教材三者之间的相关点,这是答题的关键。先粗读再细读,尽快抓住它的关键词句、主要观点和中心思想。
第三步:组答案
答案应具有针对性,切忌“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答案要点化,用序号标明,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规范。对于分析说明某一说法(做法)的题目,往往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怎样做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时还需要适当联系最新的时政知识。
能力提升
1.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家尽孝、为国尽忠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王某与周某育有二女(王甲、王乙)、三子(王大、王二、王三),王某去世后,周某独自居住在独属于自己的住房中。周某生前多由次女王乙照顾,故请人代写了遗嘱,即所居住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乙继承,有一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签名并捺印,时间清楚且有现场视频为证。后该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周某委托王乙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了安置房。周某去世后,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的遗嘱无效。
经K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某所留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故判决王乙分得50%的遗产份额,其他四位继承人就剩余的50%遗产份额进行分割。
能力提升
结合材料,运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上述判决的理由。
答案:①继承开始时,要先进行析产,安置房是基于周某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属于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②代书遗嘱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周某立遗嘱时只有一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故代书遗嘱无效。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③本案中王甲、王乙、王大、王二、王三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王乙对周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在遗产分配时多分遗产份额。
能力提升
解析:本题属于分析类主观题,需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知识分析说明。审材料,信息①:王某与周某育有二女(王甲、王乙)、三子(王大、王二、王三)……周某生前多由次女王乙照顾;后该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周某委托王乙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了安置房→可联系法定继承的知识说明。信息②:周某生前多由次女王乙照顾……时间清楚且有现场视频为证→可联系遗嘱继承的知识说明。
能力提升
2.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独居老人林某已年过七旬,平日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儿子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去年,林某认识了邻村的丧偶老人沈某,两人经过相处,情投意合,决定相伴终老。
没想到,林某的儿子坚决反对林某再婚,并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沈某的女儿更是觉得母亲再婚是对故去的父亲的背叛,如果母亲执意再嫁就放弃继承权,不会再管母亲的事了。面对子女的反对,两位老人仍然进行了登记结婚。他们结婚后,林某的儿子便不再支付林某赡养费,沈某的女儿也不再同沈某来往。二人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们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能力提升
林某的儿子、沈某的女儿能否以停付赡养费、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请说明理由。
答案:林某的儿子不能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拒绝赡养父亲,沈某的女儿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故老人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林某的儿子仍应尽赡养义务,其停付赡养费的行为不合法;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沈某的女儿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能力提升
解析:本题属于材料分析类主观题,可运用“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的知识来分析作答。审材料,信息①:林某的儿子坚决反对林某再婚,并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可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角度,说明林某的儿子对父亲林某具有赡养义务。信息②:沈某的女儿更是觉得母亲再婚是对故去的父亲的背叛,如果母亲执意再嫁就放弃继承权,不会再管母亲的事了→可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角度,说明沈某的女儿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拒绝。
能力提升
04
素养培育
2016年,尤某(男)与曾某(女)育有一子小尤。①2022年,尤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尤的抚养权归尤某,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2025年,②小尤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探望时对其发问、使其陷入父母纷争的尴尬境地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对孩子的探望权。庭审中,曾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尤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不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法院经审理,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驳回了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申请。
素养培育
23
思考:结合材料,说明法院不予支持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主张的理由,并给曾某行使其探望权提出合理建议。
[思维逻辑]
审设问 定知识:离婚要慎重
明指向:法院不予支持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主张的理由,并给曾某行使其探望权提出合理建议
析材料 信息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信息②: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曾某应该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不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但要注意与孩子沟通的方式
素养培育
24
组答案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地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尤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小尤的询问,
素养培育
25
组答案
小尤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是不希望母亲探望。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驳回了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申请。
建议:曾某应该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今后不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科学育儿。
素养培育
26
1.男青年小武的父亲和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两人青梅竹马,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后两人顺利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家的亲戚关系。登记后不久,小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丧失了劳动能力,小武深感负担沉重,将妻子送回娘家,从此不闻不问。小美父亲将小武告上法庭,要求小武按月支付扶养费。本案中( )
①小武和小美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②小美患有精神分裂症,她与小武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③小美父亲的要求合理,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④小武对小美的行为构成遗弃,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素养培育
27
解析:精神分裂症虽然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婚后发现的精神分裂症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②不选。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并非权利,③错误。
素养培育
28
2.2019年,朱某和吴某登记结婚。2022年,朱某因交通事故获得伤残赔偿金20万元。2024年,吴某基于遗嘱继承了父亲指定给她的房子,又因赌博欠债10万元。2025年1月,二人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吴某赌博所欠的10万元是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②朱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20万元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朱某和吴某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素养培育
29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吴某继承其父房子的时间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吴某,因此,房子属于吴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夫妻共同财产仅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继承或受赠未明确归个人的财产等,并非所有财产均共同共有,个人财产(如朱某的赔偿金、吴某的指定继承房产)不参与分割,④错误。
素养培育
30
3.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某市有一对老年夫妻,其婚姻存续期间有购置住房一套,该套住房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存款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丈夫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遂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存款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素养培育
31
结合材料,说明法院会不会支持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本案所涉房产和存款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依据自书遗嘱有权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余的一半财产依法应当归季某所有,即季某应当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以及处理丧事后剩余存款的一半,遗产不能全部据为己有;另一半房产归长子所有,另一半存款由两个儿子继承。
素养培育
32
解析:本题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自书遗嘱角度分析作答。审材料,关键词①:其婚姻存续期间有购置住房一套,该套住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可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阐述本案所涉房产和存款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半财产依法应当归季某所有。关键词②: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可从夫妻共同财产、自书遗嘱角度阐述季某应当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以及处理丧事后剩余存款的一半,遗产不能全部据为己有;另一半房产归长子所有,另一半存款由两个儿子继承。
素养培育
33
R
$
相关资源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