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围绕“家和万事兴”主题,系统梳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以及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家庭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通过四个议题层层递进,构建起从个体权利义务到家庭伦理规范再到社会法治保障的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深度融合政治认同、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三大核心素养,以真实案例切入课堂导入,如小宇被遗弃、王阿姨遭冷落等情境激发学生共情,再通过法条速递与维权路径对比强化法治思维,最后用“三结合”总结升华——法律与责任结合、美德与行动结合、维权与预防结合,既体现学科育人价值,又提升学生依法维护家庭权益的能力。教师可借此优化教学设计,学生则能在真实问题中深化认知,实现知行合一。
内容正文:
全书逻辑框架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亲密关系的“特别法”
社会经济关系的
“保障法”
权利救济的
“程序法”
生活法律指南
做个明白的普遍人
经营好家庭关系
融入社会大舞台
遇到矛盾会维权
最基础
民法不在课本里,而在我们的日常点滴中。
在
和睦
家庭
中
成长
薪火相传
有继承
家和
万事兴
第五课框架图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重意愿
继承:含义、意义、要求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遗嘱:含义、意义、类型、效力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育小责任大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权利与义务
敬老是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优点、缺陷
侵权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遗嘱继承
权利:教育和保护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新课导入
思考:
(1)从法律角度看,父母对子女负有哪些不可推卸的义务?
(2)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哪些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
(3)这起案件对刘小某带来了怎样的伤害?对社会又产生怎样的影响?
真
5.1 家和万事兴
议题式学习——以法为基、以德为魂的家庭关系构建
课程标准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教学目标
1.理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2.理解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识别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明确其法律后果,提升依法维护家庭权益的能力。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 认同我们既是家庭的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主体。认同我们既是家庭的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主体。
科学精神: 全面认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治意识: 自觉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
公共参与: 在社会生活中依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弘扬家庭美德,共建和谐家庭。
教学重难点
重点: 父母对子女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难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总议题
成年子女能以特殊理由免除赡养义务吗?
议题二
议题三
如何用法律制度规划失能后权益?
议题四
常见家庭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父母能因客观困难免除育小义务吗?
议题一
如何以法定职责与家庭美德,构建“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的和谐家庭?
总议题
如何以法定职责与家庭美德,构建“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的和谐家庭?
第一部分 育小责任大
——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底线”
议题一:父母能因客观困难免除育小义务吗?
案例:13岁的小宇父母离异后,父亲以“再婚重组家庭、经济负担重”为由,拒绝支付小宇的学费和生活费;母亲以“打多份工没时间照顾”为由,将小宇寄养在远房亲戚家,很少探望。小宇因缺乏生活保障、心理关怀,成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厌学情绪。
1、小宇父母的“经济压力大”“没时间”能否成为拒绝抚养小宇的理由?为什么?
2、结合视频案例,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分析父母履行“育小职责”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议
学
探
究
议学情境1: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1)抚养义务:(三不得)
a.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b.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c.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
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相关链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1)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拓展】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知识拓展:父母对(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需要对成年子女承担义务吗?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 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学总结一
“育小”不仅是“生养”更是“教养”,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也是“舐犊情深”的道德体现。父母唯有主动扛起“育小”责任,才能让未成年人在关爱与规范中健康成长,真正践行“幼有所育”的家庭与社会承诺,真正为未成年人筑牢“成长底线”。
第二部分 敬老是义务
——撑起老年人的“晚年晴空”
议题二:成年子女能以特殊理由免除赡养义务吗?
1、小李的“父母有退休金”“未获资助”能否成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2、结合视频案例,说说“敬老义务”除了支付赡养费,还包括哪些内容?
议
学
探
究
议学情境2
案例:68岁的王阿姨有每月3000元退休金,但因患有慢性疾病,每月医疗费需4000元,生活存在缺口,要求独子小李每月补贴1500元赡养费。小李以“母亲有退休金,且自己买房时母亲未出钱资助”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甚至半年未探望王阿姨。王阿姨无奈向社区居委会求助。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两个要求”)
( 1 )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 2 )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直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条 【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注意】法律规定: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知识拓展: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注意:“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议学总结二
“敬老”是“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成年子女应主动关注父母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用实际行动为老年人撑起“晚年晴空”,让“老有所养”从法律规定变为生活现实,传承家庭美德与社会温情。
第三部分 筑牢失能者的“权益屏障”
议题三:如何用法律制度规划失能后权益?
1、刘大爷和陈先生可通过什么法律制度规划失能后的生活?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与传统的“法定监护”相比,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什么优势?
议
学
探
究
议学情境3
案例:72岁的刘大爷独居,无子女,担心未来因中风、痴呆等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人照顾生活、管理财产;30岁的陈先生因意外导致肢体残障,虽有亲友,但担心自己未来完全失能后,权益得不到保障,两人都想通过法律途径提前规划。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成年意定
监护制度
目的
含义
意义
制度
缺陷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45页相关链接)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通俗地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议学总结三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对“弱有所扶”的法律回应,为独居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了“提前规划”的途径。对于有需求的群体而言,这一制度,不仅是对自身未来生活的负责,更是通过法律手段筑牢“权益屏障”,让“弱有所扶”从制度层面落到实处,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对个体意愿的尊重。
第四部分 抵制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隐形伤害”
议题四:常见家庭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1、案例中的“打骂孩子”“冷暴力”“遗弃老人”分别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什么权利?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面对这些侵权行为,受害人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议
学
探
究
议学情境4
案例:10岁的小浩因考试成绩差,被父亲多次扇耳光、罚跪;
28岁的林女士与丈夫吵架后,丈夫连续一个月对其不理不睬、分房而居,甚至拒绝提供生活费用;
75岁的赵奶奶因丧失劳动能力,被子女赶出家门,流落街头。
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 1 )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 2 )追责: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拓展: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行为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最基本的特征:持续性和
经常性
维权
途径 受害人有权向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调解; 向公安机关报案(家暴可要求出具《告诫书》);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民事诉讼(如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构成犯罪的,提起刑事自诉或由检察机关公诉。
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如遗弃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学总结四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打骂”“冷暴力”“遗弃”等行为看似“家务事”,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严重违背“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受害人应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家庭成员也需守住行为边界,用尊重与包容替代伤害,主动抵制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让家庭真正成为充满温暖与安全的“港湾”。
课堂总结
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做到“三结合”:
1. 法律与责任结合:明确“育小、敬老、护弱”的法定职责,不逃避、不推诿,用法律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权益。
2. 美德与行动结合:践行“父慈子孝、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把对子女的教育关怀、对父母的陪伴慰藉、对弱势成员的帮扶,落实到日常言行中,让家庭充满情感温度。
3. 维权与预防结合:既认清家暴、遗弃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学会用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提前规划(如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主动规避权益受损风险。
唯有以法律为刚性保障、以美德为情感内核,才能真正实现“家和万事兴”,让家庭成为每个人的温暖港湾与精神依靠。
小结
家和
万事兴
育小责任大
敬老是义务
权利:教育和保护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权利与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优点、缺陷
侵权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当堂训练
1、2024年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两周年。该法增加了家长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要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①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②切实行使好对未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
③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
④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当堂训练
2、(2024·重庆高考)老李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李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李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
①既然订立了该协议,李某就应该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②李某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
③尽管订立了该协议,子女还是应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
④老李与社会脱节易上当受骗,未经子女同意不能订立该协议
A.①③ B.①④ C. ②③ D.②④
C
当堂训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下列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理解正确的是 ( )
①目的在于保障孤寡老人的生活
②减轻了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③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④旨在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C
真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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