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大约公元前19世纪初,灭掉苏美尔人的阿摩利人以巴比伦成为首都,建立了巴比伦王国。前几代国王业绩平平,但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很是厉害,即位后立即就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成为古代西亚奴隶制国家的典型。汉谟拉比非常有才能,他进行了军事改革,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常备军,给士兵以土地,使士兵只听命于他他每天勤于工作,处理各种案件。为了便于管理,他就让臣下把之前的法律条文都收集起来,再加上已形成的社会习惯,编出来一部法典。汉谟拉比又命令把法典上的内容刻在石碑上,矗立在神殿上。这就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1901年,一支法国考古队在伊朗的苏萨挖出了一根黑色玄武岩的大石柱。这根石柱已经断成三截,但拼起来还是完整的。石柱2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好像在朝拜。这是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宣扬君权神授,完全不可侵犯。石柱的下部刻着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部法典的内容。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法典明确规定,奴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或工具,因此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就会受到严重的惩罚,或者干脆被卖掉甚至是处死。奴隶的买卖在当时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称为阿韦鲁,指上层贵族和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一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称为牧神根努,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如果一个阿韦鲁伤害另一个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该犯要遭同样的惩罚。但是如果一个阿韦鲁伤害了某个牧神跟弩的眼睛或骨头,则该犯只需赔一马娜约重505克的银子便可了事。而且如果只是打掉了这类人的牙齿的话,那么仅仅只需要赔偿3分之1玛娜的银子。这个就是汉谟拉比法典最著名的原则之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个原则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法典并没有规定经济上的惩罚,而是追求报应的正义法则,量刑直接与相应的罪对应,是同态复仇的缩影。如挖去别人的眼睛也要被挖出眼睛,打断他人的骨头也要被打断骨头。如果为别人建房子时没有正确施工,导致房子倒塌,砸死了房主的话,那么判处建房者死刑。如果压死的是屋主的儿子,那么这个建房者的儿子应被处死。这个原则的出发点是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维持稳定。他们以为,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另外,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惩罚只有迅捷无情才能收到威慑效果。这一观点使得他们必然对有无实质意义的动机问题不予考虑,因为调查犯罪细节和犯罪动机要花费时间。况且,如果罪犯知道如何保护自己,那么这就会使真正蓄意的罪犯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法典另一个著名的原则是让买方小心提防,比如规定任何在没有证人或者合同文书的情况下,如果于他人的儿子或者奴隶处购买东西的人或者为此负责的人都将被视为盗贼且判处死刑。这个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看上去不像是法律,其实也同样是为了制止争斗,维持稳定。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所以也就不闹了。然而,在判定一个人有罪或无辜时,法典却使用古老的神判法,即判处被告跳到河里,如果没有沉下去,则表明他无罪,如果沉到合理,则有罪。不过,神判通常适用情景严重的罪行,如无数贺通奸,因为这两项罪最有可能破坏巴比伦社会的稳定。汉谟拉比法典向我们展示了古巴比伦社会的生活情景,其宗旨是维护奴隶主利益和政权稳定。也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不仅被后起的赫梯、亚述和新巴比伦等继续使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语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时至今日,它仍然被视为世界上重要的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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