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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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八大修改 (1)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需要经过30天冷静期。——离婚慎重 (2)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庭贡献大者,离婚时或可获得经济补偿。——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3)明确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4)关于诉讼离婚,民法典中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再不会“遥遥无期” (5)新增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让法律更加贴合时代的特征 (6)新增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扩大 (7)新增夫妻一方的“挥霍”行为,为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进一步地保护了夫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减少 第6课 珍惜婚姻关系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珍惜 婚姻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离婚 要慎重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平等人身关系的体现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 结婚法定条件、登记程序 珍惜婚姻 (结婚) 结婚的内涵、地位、要求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法定方式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特点、内容、处理的关键 夫妻法定财产制 回扣课本,构建体系,通晓逻辑 考情考向 课程标准 考情预测 1.理解婚姻法律关系; 2.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考查内容: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法定条件、离婚方式、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高频考点; 2.考查形式:选择题、非选择题都有考查; 3.命题常常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树立正确的家庭观。 5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第四代旁系血亲,允许结婚,婚姻有效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学习活动一】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二直 三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相关链接:亲等计算 旁系血亲计算口诀: 往上数,找共祖 数一样,随便拿 不一样,拿最大 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比如说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等。如舅舅就不是直系血亲,因为即使没有舅舅,本人依旧也是可以出生。 2.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看每一方与其之间的代数,如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边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解疑答惑 案例:张某(男)和梁某(女)于2021年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3月生下一子。2022年6月起,男方与沙某(女)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2022年11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23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子生活。2024年1月,张某向梁某提出离婚,梁某无奈,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争执不下。 问题1:结合案例,推断人民法院为何在男方第一次提出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   问题2:2024年,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时,二者是否具备离婚条件?二者若离婚,应采用何种方式离婚? 【学习活动二】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022年男方第一次提出离婚时,梁某分娩未满一年,故法院判决不离婚。(53页相关链接) 案例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沙某同居,与梁某经常争吵,且夫妻两人长期分居,张某与梁某感情已破裂,具备离婚条件。最终,梁某同意张某提出的离婚要求,但由于双方就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争执不下,只能通过裁判离婚的方式,即由人民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判决离婚。 2.(2025·河南·模拟预测)高某与李某(女)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9月生育一子小高。高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24年9月分居,小高随李某生活,后高某、李某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小高在上学途中被高某带走藏匿,李某只能通过微信视频与小高进行为数不多的几次沟通。该案例中( ) ①小高可自主决定是随李某生活,还是随高某生活 ②在离婚诉讼期间,高某、李某不得和他人另行结婚 ③高某、李某选择裁判离婚,因此还需要再申请补发离婚证 ④高某通过藏匿小高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监护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53页相关链接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拓展: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2024·山东·高考真题)小张经其妻小陈同意,用婚后继承自张父的40万元遗产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为购入公司经营所需设备,小张、小陈又向葛某借款100万元。后小张受伤住院,小陈接手甲公司经营,与小张协商将自家住房抵押给葛某,换取葛某同意延期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小张和小陈约定由小张负责还款,则葛某仍有权要求小陈偿还 ②小陈不是张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 ③葛某有权针对小张、小陈的住房和购入设备优先受偿,但无权予以占有 ④若甲公司对外负债,则该债务不构成小张和小陈的夫妻共同债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2025·山东·高考真题)郭某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工作、2021年与何某结婚。2022年,郭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房屋A与何某共同居住。2023年、郭某与S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并收取费用。何某和郭某一直全力照顾何某外祖母的生活。2024年,何某外祖母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B归何某所有、其他财产归何某行动不便的母亲。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虽然房屋A由郭某个人贷款、但房贷仍可成为郭某夫妻共同债务 ②郭某的专利虽被S公司付费使用,但只要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 ③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护何某外祖母合法权益 ④当遗嘱发生效力时,何某将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屋B的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共同财产。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稿费,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婚姻期间不能明确是否可取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结婚前个人房产,结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结婚前个人房产,结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利息、股息)、自然增值(个人房产升值)→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投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解疑答惑 14 教材55页第二个相关链接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婚前取得但未发放的稿酬等)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金、奖杯、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产品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 7.婚前投资的本金; 8.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房屋增值) 9.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通常是指下列财产: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小张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卖出后获利6万元 小李用婚后其父赠与其夫妻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小张和妻子小李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180万的房子,仅以小张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28万元的一辆新能源汽车。 丈夫小张为妻子小李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钻戒和3000元化妆品。 妻子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妻子小李为丈夫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书面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30万元。 小李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升值了50万元,并通过出租获得5万元房租。 20万归小张,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钻戒共有, 化妆品归小李 房租共有, 房产及升值归小李 练一练 创新思维P300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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