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颁布其议员与均田制的瓦解。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田租按人丁征收,每人纳税相同,粟二斛到三湖,这和钱袋按田产面积或者产量计田租有所不同。他的依据是均田制。这一制度下,男丁田产相同,每人授田1顷,当然就应该缴纳同样的田租。当均田制被破坏,土地兼并导致每人田产相差悬殊,这一税收制度就不再公平。其二,源于租庸调制度的破坏。租庸调制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需配合均田制,因为租庸调的收税对象就是受田的男丁,而唐行均田之初,土地已经不够分配,其后人口渐增,均田制已甚难维持,加上均田制准许永业田存在,君主又可赐田,使可供分配土地日渐减少。同时,租庸调制以人丁为纳税对象,自然依赖于精密的户籍国。唐初三年,一造户籍国按摩授田收田并征租发表,结果公布于县衙门口,是众所周知官吏不得作弊,所以户籍的失修也使租庸滞被破坏。施行租庸调制,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社会秩序必须安定,人口流动性不能太大,户籍和田籍要清楚齐全,然后才能有效施行。可是随着唐朝逐渐发展,土地间日益严重,因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则成林,宝黛那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加上官吏乘机徇私舞弊,随意加派勒索,至此,租庸调制再也难以坚持下去,国家财政也逐渐出现赤字。两税法具体有哪些措施呢?第一,先夺其术而富于人,量出以制。如政府要用多少钱,就向百姓征收多少。具体实施时是参照前几年财政支出,先制定税收总额,再将这一税收额分配到各地,各地按税收配额制定税率。量入为出,本意是要限制巨联,但由于支出上没有准则,一旦财政拮据,则以任意加征解决,反而造成了横征暴敛。第二,取消租庸调及杂税,只收两税。两税法将原本的租庸调三项合并为一,简单明了,但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最大的毛病就出在这上面。本来佣钱已经归入两税征收了,再有徭役就应该政府雇人去做。但时间一久,这一含义被人忘记了,各种徭役再次增收,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第三,户无土克,以建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取消主级、课级之分,所有的百姓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这项举措可以避免一些官聊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治产。第四,秋、夏两争执,故称两税,原有的租庸调三个项目都并入两税,不得另征。第五,2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税。宪宗时代,两税法的效果开始发挥作用,出现了宪宗中兴两税法,原则上规定必须纳钱,这就与历来以缴纳实物为基准的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此之前,盐的专卖已经实现了纳钱与租庸调的税款加在一起,极大扩充了国家的财政,国家就用这些金钱来负担士兵和官僚的开销。宪宗时期,国家财政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与唐代最盛期的天宝年间相比,在单税户减少一半的严峻条件下,国家收入方面还能确保达到天宝年间的60%到70%,更是达到了德宗初期约2.7倍的规模。这主要就是食盐专卖税和两税法收入带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