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 2026版 - 高中政治· 课课练 】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6.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6个选择题 + 1个问答题 选自2025模拟题
---- 学 生 版 ----
1.(2025山东潍坊高三二模)邵某、汪某共生育邵甲、邵乙、邵丙三名子女。邵某去世时遗留个人创作画作560幅,其中完整画作369幅,无款、无印章画作共计191幅。邵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此后不久,汪某去世。汪某生前曾自书遗嘱指定上述画作均归邵甲所有。邵某、汪某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汪某去世后,邵甲要求按照汪某的遗嘱继承相应画作遗产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 )
①邵某创作的部分画作无款、无印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遗嘱指定归邵甲的画作可能涉及画作所有权及著作财产权
③汪某在其遗嘱中处分了邵某的全部画作,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④邵某遗留的个人画作应当由其三名子女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2025天津河东高三二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解释(二)》重点解决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旨在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该《解释》的制定和施行( )
①通过科学立法确保了公正司法 ②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③符合实际,反映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④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家庭责任意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2025江西高三三模)2023年10月,甲(男)与乙(女)在A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婚后房产归乙所有。2024年5月,甲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甲的诉求。2025年4月,甲以“A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审查房产实际出资情况,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已知甲未就离婚登记申请过行政复议。对上述材料,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法院应驳回甲的行政诉讼,因民事诉讼已对财产分割作出生效判决
B.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因甲的起诉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
C.法院应受理甲的行政诉讼,因离婚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房产分割争议属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4.(2025河北张家口高三二模)小红与小强婚后育有两女儿,两女儿自出生后,逢年过节长辈都会给孩子们几百至上千元的压岁钱,这些钱一直由小红保管。截至2024年底,两女儿的压岁钱共计5万余元。2025年1月,小红和小强因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确认两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法院分割两女儿的压岁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二人离婚,压岁钱则归抚养两女儿的一方所有
B.压岁钱应归两女儿本人所有,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
C.压岁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二人离婚时可以分割
D.若两女儿没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则需监护人保护其财产权益
5.(2025江西高三模拟)贾某(父母均已逝世)在与配偶李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180万元的公寓。婚后5年贾某获得其叔叔合同赠予他的一幅名画,价值30万元。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贾甲和女儿贾乙),女儿贾乙三年前因车祸不幸去世,留有一子王丙。2024年8月,贾某因病去世。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关于本案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①贾某财产的继承应适用于法定继承 ②李某在贾某死后可得财产140万元
③贾甲可以继承贾某40万元的财产 ④赠予的名画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2025河北沧州高三模拟)小琪和小健夫妻二人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双方离婚,并协议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小健,结果小健未按约还贷,导致银行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在本案中( )
①小琪和小健的离婚协议有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嫌,所以该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②由于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和房贷都归小健,因此这一债务与小琪没有关系
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产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改变
④小琪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健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7.(2025宁夏银川高三一模)蔡某与韩某1984年结婚,共同修建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1993年法院判决离婚,房屋归蔡某但未过户。2017年蔡某与张某再婚,2022年立公证遗嘱将房屋由张某继承。2024年蔡某去世,韩某质疑遗嘱真实性,主张小蔡(系蔡某与韩某的女儿)继承。张某遂起诉韩某、小蔡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办理过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某有权优先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②房屋始终为蔡某与韩某共同财产,离婚未过户不影响物权归属
③因房屋登记在蔡某与韩某名下,张某无法主张继承权
④韩某虽非继承人,但可主张未过户房屋仍属其个人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8.(2025云南高三模拟)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女儿小胡由陈某抚养。陈某再婚,并从该房屋搬出,在搬出的两三个星期内未送孩子上学。胡某得知情况后,为孩子找了全托和保姆。自此,不到8岁的小胡便一个人和保姆居住。胡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小胡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在此案件中( )
①法院应支持胡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应随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③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教育、保护的义务
④小胡父母的做法违反了民法中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9.(2025甘肃白银高三二模)冯某与李某结婚后生育一残疾儿子冯小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冯小某,希望人民法院将抚养权判给对方。2024年10月21日,N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冯某的离婚诉请,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就应判决双方离婚
②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将抚养权判给一方
③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合理
④离婚自由不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0.(2025江苏高三模拟)林某(女)与张某(男)于2025年1月诉讼离婚。离婚后,邓某(张某母亲)和张某拿出两张借条,要求林某还钱。一张借条显示张某向邓某借款20万元用于买车和家庭花销,2018年邓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万元给张某,张某用其中十余万买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汽车;另一张借条显示张某向邓某借款6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2021年邓某支付60万元,房屋登记在林某和张某名下。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林某知晓借款事宜,林某否认并拒还,双方因此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和张某是经过三十日冷静期离婚的
B.邓某给张某手机银行转账的记录、两张借条都是书证
C.邓某对张某有抚养义务,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
D.张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用处的证据,则可能败诉
11.(2025甘肃白银高三模拟)张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共同居住在张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中。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贷;双方还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积累了一定的存款和货物。然而,双方因性格不合和经营理念差异,导致感情破裂。2024年,双方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配和子女姓氏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本案中( )
①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应被完全视为张某个人财产
②夫妻双方所生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③超市所存货物谁负责处理就应被视为谁的个人财产
④张某和李某经营超市积累的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2025山东高三模拟)1997年,周女士与吴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前吴先生分得其单位一套房改房并已支付部分款项。1998年初,夫妻二人签订协议,由周女士支付房屋剩余购房款,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1998年10月,吴先生取得该房所有权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4年,吴先生去世后,周女士发现,吴先生在2020年与其女儿吴女士(吴先生与前妻生育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吴女士,后来经查明吴女士未实际向吴先生支付购房款。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周女士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吴女士
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③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置权利,任何时候都无权单独处分
④吴先生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3.(2025河南高三模拟)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后,用张某婚后的稿费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张某在妻子怀孕期间因病去世。张某留有遗嘱,称该房屋归自己的父母所有。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对此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张某的父母可获得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②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是张某个人财产
③张某的财产应当给胎儿留有必要的份额 ④遗嘱无效,只有王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4.(2025云南昆明高三模拟)陈先生结婚后,将父母婚前给自己购买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九年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2025年2月1日妻子崔女士诉讼离婚,要求陈先生向自己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250万元。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对该离婚分割房产进行判决,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
①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崔女士分割该房屋折价款一半的诉求
②房屋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产的取得无贡献不予分割
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九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陈支付崔适当补偿款
④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支持崔女士分割该房产的诉求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15.(2025河南焦作高三三模)A男与B女是夫妻,B女与C签订借款合同且借款用于自身消费,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C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诉讼中A提出夫妻结婚之初就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自己不承担偿还欠款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夫妻双方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约定,欠款应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其配偶不用偿还
②本案中,C若在与B签订合同时知晓A、B有关财产的约定,则不能要求A共同偿还
③在认定C知晓A、B存在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时,应由A或B一方负举证责任
④不论C是否知晓A、B存在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A都应承担向C还款的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6.(2025湖北高三三模)张某经妻子李某同意,用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创办了个人独资企业。一年后,因该企业资金流动问题,张某夫妇又向刘某借款30万。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某在经营期间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张某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③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张某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予以占有
④若张某和李某私下约定由张某负责还款,则刘某无权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7.(2025安徽高三模拟)张某与妻子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张某因投资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与朋友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了王某,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得知房屋被卖后,坚决不同意此次交易,遂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和王某败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王某为什么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6.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C 邵某创作的画作,无论有无款、有无印章,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①排除。画作作为遗产,既涉及画作本身的所有权,同时画作作为作品,其著作财产权也可依法继承,汪某遗嘱指定归邵甲的画作可能涉及这两方面内容,②正确。邵某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其画作应按法定继承,汪某、邵甲、邵乙、邵丙均有继承权。汪某只能处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以及自己的财产,其在遗嘱中处分了邵某的全部画作,超出自己份额部分无效,即遗嘱内容部分无效,③正确。邵某遗留的个人画作,首先应析出汪某的份额,剩下部分由汪某、邵甲、邵乙、邵丙按法定继承处理,④排除。
2.D 司法解释确实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层面的解释,而非立法行为,①排除。夫妻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由《民法典》直接规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解释,而非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②排除。《解释(二)》重点解决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说明该《解释》符合实际,反映了社会发展客观需要,③正确。因为《解释(二)》旨在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正确的婚恋观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家庭责任意识,其施行有利于达成这一目标,④正确。
3.C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同。前者处理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后者审查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两者不冲突,故法院不会因民事判决而驳回行政诉讼,A排除。需具体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若甲在2023年10月离婚登记时已知相关情况,则2025年4月起诉显然超期。但若甲在后续民事诉讼(如2024年5月)后才得知民政局未审查出资情况,起诉期限可能从此时起算。题目未明确甲何时得知程序违法,故无法直接认定超期,需进一步审理,B排除。离婚登记是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受理的关键在于受案范围,而非直接判断起诉期限。即使存在超期可能,法院仍需先受理,再审查起诉期限问题,C正确。行政诉讼审查的是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房产分割本身。甲的诉求针对行政程序违法,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排除。
4.B 压岁钱是长辈给予孩子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孩子本人,并非归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有。即使二人离婚,压岁钱的归属也不会因此改变,A排除。压岁钱是长辈基于情感等因素给予孩子的财物,其所有权属于两女儿本人。监护人负有保管职责,但不得随意处分,只能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正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压岁钱是孩子个人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二人离婚时进行分割,C排除。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两女儿自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两女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需保护其财产权益,但该选项中“没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表述错误,D排除。
5.B 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贾某财产的继承应适用于法定继承,①正确。该公寓是贾某与李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拥有公寓的一半产权即90万元。贾某个人财产如下:价值30万元的名画和公寓中价值90万元的份额,共120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于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贾乙逝世,故由其子王丙代位继承。所以贾某的财产共由三人(李某、贾甲、王丙)进行法定继承,三人各分到40万元财产,因此李某在贾某死后可得财产130万元,②错误,③正确。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赠与的财产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意可知赠予的名画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错误。
6.D 材料不能表明小琪和小健的离婚协议有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嫌,也不能认定离婚协议无效,①排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产产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改变,因此,这一债务与小琪有关系,③正确,②错误。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还款责任。在小琪承担还款责任后,基于她和小健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她可以按照协议向小健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④正确。
7.B 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要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张某作为遗嘱继承人有权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①正确。1993年法院已判决房屋归蔡某所有,即使未过户,物权归属仍以生效判决为准。韩某不再享有产权,②错误。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仅为形式状态,实际产权以法院判决为准。张某可凭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权,③错误。韩某虽非继承人,但因房屋未过户,可能主张其仍为共有人,韩某虽非继承人,但可主张未过户房屋仍属其个人财产,④正确。
8.D 陈某和胡某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小胡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故法院不一定会支持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①错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②错误。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其让8岁的孩子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原告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③正确。小胡父母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女儿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小胡父母的做法违反了民法中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④正确。
9.D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仅“感情破裂”未达法定判决离婚条件,①错误。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双方均拒绝抚养时,法院应强制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而非“尊重单方意愿判给一方”,②错误。《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并要求共同抚养,③正确。离婚自由需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双方均不愿抚养残疾子女,法院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④正确。
10.D 林某和张某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三十日冷静期,A不选。邓某给张某手机银行转账的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而非书证,B说法错误。张某已经成年且其不存在父母对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的情况,邓某对张某已无抚养义务,双方存在债务关系,C不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主张两笔款项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邓某与林某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邓某也未在儿子儿媳离婚前向二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并出示借条,林某对张某向邓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故张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用处的证据,则可能败诉,D入选。
11.C 虽然张某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该房产完全视为张某个人财产,①错误。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对父母双方平等权利的体现,也是对子女姓氏选择权的保障,所以夫妻双方所生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②正确。超市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包括所存货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谁负责处理就视为谁的个人财产,③错误。因为超市是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经营超市积累的存款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④正确。
12.D 案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本案中,周女士和吴先生在1998年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吴女士作为吴先生的女儿,并非善意相对人,因为她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知道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①排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周女士和吴先生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符合法律规定,②正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非任何时候都无权单独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一方在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当取得对方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在本案中,吴先生的行为属于恶意处分,且吴女士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该处分行为无效,③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吴先生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吴女士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该行为明显是为了规避周女士的权利,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无效,④正确。
13.B 无论是根据遗嘱还是法定继承,张某的父母都可以继承张某的部分财产,①正确。张某婚后的稿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张某婚后的稿费收入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排除。张某的遗嘱没有给胎儿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③正确。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④排除。
14.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审理本案时,要考虑房屋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产的取得无贡献不予分割,判决房屋归给予方陈先生所有,并不会支持崔女士分割该房屋折价款一半的诉求,①不选,②入选。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因此崔女士不能分割房产,但应综合考虑双方结婚九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陈先生支付崔女士适当补偿款,既保护了给予方陈先生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③入选,④不选。
15.C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此案中,若C在与B签订合同时知晓A、B有关财产的约定,则债务由B偿还,若C不知道该约定,如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欠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A、B共同偿还,①说法不妥,④说法错误,②入选。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A或B主张C知晓A、B存在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则应由A或B一方负责举证,③入选。
16.C 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取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些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某在经营期间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①错误。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张某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②入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张某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予以占有,③入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夫妇借刘某的30万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刘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借款,④错误。
17.【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虽然王某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王某与张某所订立的合同,在李某拒绝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
【解析】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法律与生活》,设问指向是运用相关知识分析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原因。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关键词①: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虽与张某签订合同且可能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关键词②:张某与妻子李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张某未告知李某将房屋卖给王某→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该房产是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在李某拒绝追认该交易的情况下,王某与张某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要求与材料信息、课本知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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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6个选择题 + 1个问答题 选自2025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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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山东潍坊高三二模)邵某、汪某共生育邵甲、邵乙、邵丙三名子女。邵某去世时遗留个人创作画作560幅,其中完整画作369幅,无款、无印章画作共计191幅。邵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此后不久,汪某去世。汪某生前曾自书遗嘱指定上述画作均归邵甲所有。邵某、汪某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汪某去世后,邵甲要求按照汪某的遗嘱继承相应画作遗产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 )
①邵某创作的部分画作无款、无印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遗嘱指定归邵甲的画作可能涉及画作所有权及著作财产权
③汪某在其遗嘱中处分了邵某的全部画作,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④邵某遗留的个人画作应当由其三名子女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C 邵某创作的画作,无论有无款、有无印章,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①排除。画作作为遗产,既涉及画作本身的所有权,同时画作作为作品,其著作财产权也可依法继承,汪某遗嘱指定归邵甲的画作可能涉及这两方面内容,②正确。邵某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其画作应按法定继承,汪某、邵甲、邵乙、邵丙均有继承权。汪某只能处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以及自己的财产,其在遗嘱中处分了邵某的全部画作,超出自己份额部分无效,即遗嘱内容部分无效,③正确。邵某遗留的个人画作,首先应析出汪某的份额,剩下部分由汪某、邵甲、邵乙、邵丙按法定继承处理,④排除。
2.(2025天津河东高三二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解释(二)》重点解决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旨在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该《解释》的制定和施行( )
①通过科学立法确保了公正司法 ②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③符合实际,反映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④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家庭责任意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D 司法解释确实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层面的解释,而非立法行为,①排除。夫妻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由《民法典》直接规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解释,而非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②排除。《解释(二)》重点解决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说明该《解释》符合实际,反映了社会发展客观需要,③正确。因为《解释(二)》旨在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正确的婚恋观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家庭责任意识,其施行有利于达成这一目标,④正确。
3.(2025江西高三三模)2023年10月,甲(男)与乙(女)在A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婚后房产归乙所有。2024年5月,甲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甲的诉求。2025年4月,甲以“A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审查房产实际出资情况,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已知甲未就离婚登记申请过行政复议。对上述材料,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法院应驳回甲的行政诉讼,因民事诉讼已对财产分割作出生效判决
B.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因甲的起诉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
C.法院应受理甲的行政诉讼,因离婚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房产分割争议属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3.C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同。前者处理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后者审查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两者不冲突,故法院不会因民事判决而驳回行政诉讼,A排除。需具体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若甲在2023年10月离婚登记时已知相关情况,则2025年4月起诉显然超期。但若甲在后续民事诉讼(如2024年5月)后才得知民政局未审查出资情况,起诉期限可能从此时起算。题目未明确甲何时得知程序违法,故无法直接认定超期,需进一步审理,B排除。离婚登记是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受理的关键在于受案范围,而非直接判断起诉期限。即使存在超期可能,法院仍需先受理,再审查起诉期限问题,C正确。行政诉讼审查的是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房产分割本身。甲的诉求针对行政程序违法,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排除。
4.(2025河北张家口高三二模)小红与小强婚后育有两女儿,两女儿自出生后,逢年过节长辈都会给孩子们几百至上千元的压岁钱,这些钱一直由小红保管。截至2024年底,两女儿的压岁钱共计5万余元。2025年1月,小红和小强因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确认两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法院分割两女儿的压岁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二人离婚,压岁钱则归抚养两女儿的一方所有
B.压岁钱应归两女儿本人所有,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
C.压岁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二人离婚时可以分割
D.若两女儿没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则需监护人保护其财产权益
4.B 压岁钱是长辈给予孩子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孩子本人,并非归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有。即使二人离婚,压岁钱的归属也不会因此改变,A排除。压岁钱是长辈基于情感等因素给予孩子的财物,其所有权属于两女儿本人。监护人负有保管职责,但不得随意处分,只能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正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压岁钱是孩子个人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二人离婚时进行分割,C排除。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两女儿自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两女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需保护其财产权益,但该选项中“没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表述错误,D排除。
5.(2025江西高三模拟)贾某(父母均已逝世)在与配偶李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180万元的公寓。婚后5年贾某获得其叔叔合同赠予他的一幅名画,价值30万元。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贾甲和女儿贾乙),女儿贾乙三年前因车祸不幸去世,留有一子王丙。2024年8月,贾某因病去世。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关于本案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①贾某财产的继承应适用于法定继承 ②李某在贾某死后可得财产140万元
③贾甲可以继承贾某40万元的财产 ④赠予的名画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5.B 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贾某财产的继承应适用于法定继承,①正确。该公寓是贾某与李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拥有公寓的一半产权即90万元。贾某个人财产如下:价值30万元的名画和公寓中价值90万元的份额,共120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于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贾乙逝世,故由其子王丙代位继承。所以贾某的财产共由三人(李某、贾甲、王丙)进行法定继承,三人各分到40万元财产,因此李某在贾某死后可得财产130万元,②错误,③正确。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赠与的财产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意可知赠予的名画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错误。
6.(2025河北沧州高三模拟)小琪和小健夫妻二人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双方离婚,并协议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小健,结果小健未按约还贷,导致银行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在本案中( )
①小琪和小健的离婚协议有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嫌,所以该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②由于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和房贷都归小健,因此这一债务与小琪没有关系
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产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改变
④小琪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健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6.D 材料不能表明小琪和小健的离婚协议有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嫌,也不能认定离婚协议无效,①排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产产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改变,因此,这一债务与小琪有关系,③正确,②错误。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还款责任。在小琪承担还款责任后,基于她和小健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她可以按照协议向小健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④正确。
7.(2025宁夏银川高三一模)蔡某与韩某1984年结婚,共同修建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1993年法院判决离婚,房屋归蔡某但未过户。2017年蔡某与张某再婚,2022年立公证遗嘱将房屋由张某继承。2024年蔡某去世,韩某质疑遗嘱真实性,主张小蔡(系蔡某与韩某的女儿)继承。张某遂起诉韩某、小蔡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办理过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某有权优先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②房屋始终为蔡某与韩某共同财产,离婚未过户不影响物权归属
③因房屋登记在蔡某与韩某名下,张某无法主张继承权
④韩某虽非继承人,但可主张未过户房屋仍属其个人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B 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要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张某作为遗嘱继承人有权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①正确。1993年法院已判决房屋归蔡某所有,即使未过户,物权归属仍以生效判决为准。韩某不再享有产权,②错误。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仅为形式状态,实际产权以法院判决为准。张某可凭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权,③错误。韩某虽非继承人,但因房屋未过户,可能主张其仍为共有人,韩某虽非继承人,但可主张未过户房屋仍属其个人财产,④正确。
8.(2025云南高三模拟)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女儿小胡由陈某抚养。陈某再婚,并从该房屋搬出,在搬出的两三个星期内未送孩子上学。胡某得知情况后,为孩子找了全托和保姆。自此,不到8岁的小胡便一个人和保姆居住。胡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小胡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在此案件中( )
①法院应支持胡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应随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③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教育、保护的义务
④小胡父母的做法违反了民法中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8.D 陈某和胡某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小胡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故法院不一定会支持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①错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②错误。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其让8岁的孩子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原告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③正确。小胡父母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女儿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小胡父母的做法违反了民法中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④正确。
9.(2025甘肃白银高三二模)冯某与李某结婚后生育一残疾儿子冯小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冯小某,希望人民法院将抚养权判给对方。2024年10月21日,N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冯某的离婚诉请,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就应判决双方离婚
②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将抚养权判给一方
③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合理
④离婚自由不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D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仅“感情破裂”未达法定判决离婚条件,①错误。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双方均拒绝抚养时,法院应强制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而非“尊重单方意愿判给一方”,②错误。《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并要求共同抚养,③正确。离婚自由需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双方均不愿抚养残疾子女,法院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④正确。
10.(2025江苏高三模拟)林某(女)与张某(男)于2025年1月诉讼离婚。离婚后,邓某(张某母亲)和张某拿出两张借条,要求林某还钱。一张借条显示张某向邓某借款20万元用于买车和家庭花销,2018年邓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万元给张某,张某用其中十余万买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汽车;另一张借条显示张某向邓某借款6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2021年邓某支付60万元,房屋登记在林某和张某名下。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林某知晓借款事宜,林某否认并拒还,双方因此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和张某是经过三十日冷静期离婚的
B.邓某给张某手机银行转账的记录、两张借条都是书证
C.邓某对张某有抚养义务,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
D.张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用处的证据,则可能败诉
10.D 林某和张某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三十日冷静期,A不选。邓某给张某手机银行转账的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而非书证,B说法错误。张某已经成年且其不存在父母对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的情况,邓某对张某已无抚养义务,双方存在债务关系,C不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主张两笔款项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邓某与林某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邓某也未在儿子儿媳离婚前向二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并出示借条,林某对张某向邓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故张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用处的证据,则可能败诉,D入选。
11.(2025甘肃白银高三模拟)张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共同居住在张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中。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贷;双方还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积累了一定的存款和货物。然而,双方因性格不合和经营理念差异,导致感情破裂。2024年,双方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配和子女姓氏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本案中( )
①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应被完全视为张某个人财产
②夫妻双方所生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③超市所存货物谁负责处理就应被视为谁的个人财产
④张某和李某经营超市积累的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1.C 虽然张某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该房产完全视为张某个人财产,①错误。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对父母双方平等权利的体现,也是对子女姓氏选择权的保障,所以夫妻双方所生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②正确。超市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包括所存货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谁负责处理就视为谁的个人财产,③错误。因为超市是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经营超市积累的存款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④正确。
12.(2025山东高三模拟)1997年,周女士与吴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前吴先生分得其单位一套房改房并已支付部分款项。1998年初,夫妻二人签订协议,由周女士支付房屋剩余购房款,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1998年10月,吴先生取得该房所有权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4年,吴先生去世后,周女士发现,吴先生在2020年与其女儿吴女士(吴先生与前妻生育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吴女士,后来经查明吴女士未实际向吴先生支付购房款。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周女士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吴女士
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③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置权利,任何时候都无权单独处分
④吴先生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2.D 案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本案中,周女士和吴先生在1998年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吴女士作为吴先生的女儿,并非善意相对人,因为她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知道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①排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周女士和吴先生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符合法律规定,②正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非任何时候都无权单独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一方在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当取得对方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在本案中,吴先生的行为属于恶意处分,且吴女士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该处分行为无效,③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吴先生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吴女士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该行为明显是为了规避周女士的权利,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无效,④正确。
13.(2025河南高三模拟)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后,用张某婚后的稿费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张某在妻子怀孕期间因病去世。张某留有遗嘱,称该房屋归自己的父母所有。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对此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张某的父母可获得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②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是张某个人财产
③张某的财产应当给胎儿留有必要的份额 ④遗嘱无效,只有王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3.B 无论是根据遗嘱还是法定继承,张某的父母都可以继承张某的部分财产,①正确。张某婚后的稿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张某婚后的稿费收入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排除。张某的遗嘱没有给胎儿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③正确。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④排除。
14.(2025云南昆明高三模拟)陈先生结婚后,将父母婚前给自己购买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九年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2025年2月1日妻子崔女士诉讼离婚,要求陈先生向自己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250万元。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对该离婚分割房产进行判决,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
①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崔女士分割该房屋折价款一半的诉求
②房屋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产的取得无贡献不予分割
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九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陈支付崔适当补偿款
④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支持崔女士分割该房产的诉求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14.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审理本案时,要考虑房屋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产的取得无贡献不予分割,判决房屋归给予方陈先生所有,并不会支持崔女士分割该房屋折价款一半的诉求,①不选,②入选。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因此崔女士不能分割房产,但应综合考虑双方结婚九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陈先生支付崔女士适当补偿款,既保护了给予方陈先生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③入选,④不选。
15.(2025河南焦作高三三模)A男与B女是夫妻,B女与C签订借款合同且借款用于自身消费,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C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诉讼中A提出夫妻结婚之初就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自己不承担偿还欠款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夫妻双方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约定,欠款应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其配偶不用偿还
②本案中,C若在与B签订合同时知晓A、B有关财产的约定,则不能要求A共同偿还
③在认定C知晓A、B存在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时,应由A或B一方负举证责任
④不论C是否知晓A、B存在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A都应承担向C还款的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5.C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此案中,若C在与B签订合同时知晓A、B有关财产的约定,则债务由B偿还,若C不知道该约定,如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欠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A、B共同偿还,①说法不妥,④说法错误,②入选。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A或B主张C知晓A、B存在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则应由A或B一方负责举证,③入选。
16.(2025湖北高三三模)张某经妻子李某同意,用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创办了个人独资企业。一年后,因该企业资金流动问题,张某夫妇又向刘某借款30万。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某在经营期间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张某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③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张某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予以占有
④若张某和李某私下约定由张某负责还款,则刘某无权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6.C 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取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些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某在经营期间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①错误。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张某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②入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张某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予以占有,③入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夫妇借刘某的30万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刘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借款,④错误。
17.(2025安徽高三模拟)张某与妻子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张某因投资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与朋友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了王某,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得知房屋被卖后,坚决不同意此次交易,遂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和王某败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王某为什么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7.【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虽然王某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王某与张某所订立的合同,在李某拒绝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
【解析】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法律与生活》,设问指向是运用相关知识分析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原因。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关键词①: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虽与张某签订合同且可能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关键词②:张某与妻子李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张某未告知李某将房屋卖给王某→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该房产是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在李某拒绝追认该交易的情况下,王某与张某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要求与材料信息、课本知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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