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温故知新:民事权利体系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
亲属权、配偶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可转让、继承、放弃
物 权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是 人身权 和 财产权。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情境:《第二十条》对学生欺凌说“不”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最近,春节档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影片围绕三个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司法案例展开叙述,其中一个关于校园霸凌的案例尤为引人深思。
影片中,张科作为霸凌者的形象让人印象深刻。他是学校教导处主任的儿子,却因种种原因成为校园中的“小霸王”。在厕所内对同学拳打脚踢的一幕,令人震惊。
视频中的校园欺凌事件侵害了被霸凌者的哪些权利?施暴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3
1.视频中的学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学生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2.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视频当中的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做欺凌者
学会控制情绪和换位思考,尽量杜绝欺凌别人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勇于承担责任,要意识到欺凌别人是错误的行为。
不做受害者
敢于对欺凌行为说不。如果感觉受到欺凌,要大声呼救,引起周围老师和同学的注意,以便脱困。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不起哄、不附和。如果发现身边存在校园欺凌现象,根据校园欺凌的情况,选择及时制止或者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反映。
欺凌应尽除,前行需有光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为什么)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名词点击】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物质层面即身体本身层面,如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020年7月11日,备受关注的“豫章书院案”宣判,该书院将学生带入所谓的“烦闷解脱室”进行3至10日不等的禁闭,4名书院负责人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问: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小试牛刀
非法剥夺学生人身自由
韩某和孙某是邻居,两家多年不睦。2018年7月的一天,韩某和孙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孙某恼羞成怒,将粪便泼在韩某家的大门上,韩某发现后报警。
问:侵犯了韩某的什么权利?
答案:被告孙某为了泄愤,把大便泼在韩某家的大门上,目的是恶心、侮辱韩某及家人。其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并给予行政处罚。该行为构成了对韩某人格尊严的损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责令孙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为什么)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维护人身权的要求(怎么做)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人身权的内容(是什么)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注意:①自然人:姓名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人身权利分类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
(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侵权行为(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小试牛刀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将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剪掉剃掉他人的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
√
√
√
√
√
√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4.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探究与分享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伤人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刑事案件,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杨某致使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1200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①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②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③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④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
⑤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看案例: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香1746”渔船的船籍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所有人周某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19年4月18日,“珠香1746”渔船在广东省珠海大万山岛南面作业时失去联系。经搜救,2021年4月21日确认该渔船沉没,船上包括周某某、周某某的哥嫂以及5名内地渔工无一生还。樊某某为遇难的内地渔工之一,其近亲属樊某某、郭某某,诉请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借助与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合作平台,顺利解决了三名澳门当事人的送达问题,并选定澳门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联合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看案例: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第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第三人张某某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在自住房内开办课外辅导班。被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招收了原告周某等六名儿童,在张某某的培训场地开办中国舞培训班。2018年6月,周某练习下腰动作时,张某指示周某应加大下腰动作幅度,但未指导其适度动作,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摔倒。周某回家当晚,发现有下肢肌力改变等症状,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儿童舞蹈教学的资格和能力,在培训教学中,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连续多次下腰练习后指示周某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张某对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第三人张某某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张某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周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948168.26元;第三人张某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22542元。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type/more/id/MzAwNEiqNDAwAiMD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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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究
张丽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艳生活。张丽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丽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更名李嫣)。其父张添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李嫣改回张丽。
思考:张添能否这样主张权利?为什么?
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丽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李嫣),张添将李嫣的姓名改回张丽,属于干涉李嫣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李嫣的姓名权。
提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
2.特点: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3.法律规定
【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权: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②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钟南山”的名字作为店名。)
③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冒用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例如:冒充“张三”的名字,借用张三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张三名落孙山;拿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④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4.侵权表现
注: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5.具体表现: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选取姓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除了本名,你在生活中还使用过哪些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受法律保护
探究与分享
某校学生想假冒南派三叔的笔名在某网站发表了一部探险小说,可以么?南派三叔作为笔名受到法律保护吗?
不可以。笔名也受到法律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6)侵权责任: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看案例: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简要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看案例: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刘某某系听力壹级、言语壹级多重残疾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018年,某景观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制作冰灯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为其制作冰灯4组。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观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资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不能达到工程款数额,李某某便盗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佣的工人。后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2019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复审工作期间,发现刘某某收入超标,于2019年7月开始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刘某某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请求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纳税申报,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生活照料费7680元、物价临时补贴300元、电价补贴42.92元、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医疗费3847.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葛优认为,该微博中使用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将艺龙网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艺龙网侵犯了葛优的什么权利?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①艺龙网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③法院应该认定,“葛优躺”的图片展现了葛优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真实可辨,且艺龙网未经葛优本人同意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法院应当判决艺龙网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赔。
案例探究
提示
29
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内容:
【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3.侵权行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
如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
②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如被AI换脸),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往往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4.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肖像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肖像权其他情况:
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副市长18日在执行公务途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这条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引发一系列疑问: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有肖像权?新闻机构是否有权拍摄?公众是否有知情权?
专家:副市长是公众人物,且是用于新闻报道,不侵害肖像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注意:下列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案例探究
旅游博主亵渎烈士陈祥榕墓,一审宣判获刑7个月
35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①【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每个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
②【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具有专属性。
1.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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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知识拓展】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规定:
【权利】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侵权行为: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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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4.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5.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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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简要案情】
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被告吴某接着发表“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探究
思考:生活中的这类事件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什么权利?如何维护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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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②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窥探他人手机、偷看他人日记、偷看他人电子邮件、私拆他人信件)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擅入他人住宅、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④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甲患有艾滋病,只有朋友乙知道,乙将甲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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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隐私权
3.意义: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侵犯隐私权。但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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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3)个人信息保护
1.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P11相关链接
2.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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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3)个人信息保护
3.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侵权责任: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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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1.(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①错误。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
④错误。小明应该承担责任,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课堂巩固
实战演练
2.2023年5月13日,脱口秀演员李某某在节目中公然侮辱人民子弟兵,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案公司及个人,罚没1467.9万元,并无限期暂停其在京所有演出活动。对这一事件的评价,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
A.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人民子弟兵的身份权,理应接受处理
B.该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李某某侮辱人民子弟兵的言论
C.李某某的言论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了人民子弟兵的名誉权
D.因为罚没款项巨大,演艺公司及个人不必再接受其他处罚
AC:脱口秀演员李某某在节目中公然侮辱人民子弟兵,其言论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了人民子弟兵的名誉权,没有侵犯其身份权,A错误,C正确。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B错误。
D:除罚款外,对涉案人员及其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D错误。
故本题选C。
C
3.(2021·浙江·高考真题)某小区业主吴亮与该小区宠物店老板赵勇因服务问题发生几次争执后,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指责赵勇,使用“欺骗客户”“装疯卖傻”“人格分裂”等言辞,并用赵勇的照片作配图。这对赵勇及宠物店经营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如果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有真实成分,则并无不当
②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侵犯了赵勇的名誉权
③吴亮使用照片作配图的行为侵犯了赵勇的隐私权
④赵勇有权要求吴亮在小区范围内消除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即便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有真实成分,其做法也不当,故①错误。侵犯了赵勇的肖像权,故③错误。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王女士与T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交付后王女士经常接到装修公司和房产中介公司的电话,烦恼不已。原来是该房地产公司将其电话、购房信息有偿透露了其他公司。
王女士得知后十分恼怒,在网上诋毁T房地产公司经营中存在大量欺诈行为,并大肆传播。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指出材料中的侵权行为,并说明理由。
①T房地产公司侵犯了王女士隐私权。
理由: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T公司却将王女士电话等个人信息有偿透露给其他公司,故侵犯隐私权;
②王女士侵犯了T公司的名誉权。
理由: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王女士在网上传播并诋毁T公司,已构成对T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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