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第二单元知识体系
育小&敬老
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结婚、离婚)
平等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第五课
在和睦的家庭中成长
01
02
5.2薪火相传有继承知识框架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制度;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法定继承顺序
遗嘱含义、种类、效力、意义;比较遗嘱继承和遗赠
/01
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继承关系、继承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
关系
1
2
3
4
继承人
继承权
遗产
被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死者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注意
赃物、赃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二)继承遗产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继承遗产原则
继承权平等
债务清偿责任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A.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B.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除外。
【注意】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
【解析】依照民法典规定,关于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民法典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小潘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的行为并不是必须的,而是其品行高尚、讲究诚信的体现。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A.法定继承
1.生效
2.特点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继承顺序
3.范围&顺序
第一顺序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前妻(夫)不算。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特殊】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A.法定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顺序原则
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特殊: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A.法定继承
5.继承权的丧失&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恢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受遗赠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A.法定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
2.特殊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A.法定继承
6.正确处理继承问题
①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原则: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分析
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丽最终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房子(夫妻共有300万)
小丽父亲150
小丽母亲 150
小丽母亲50、小丽 50、小丽奶奶 50
小丽25、 小丽外祖母25
小丽 75、 小丽外祖母 75
小丽:50+25+75=150万;小丽奶奶:50万
小丽外祖母:75+25=100万
(2024高考·甘肃)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课堂练习
(2024·浙江)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课堂练习
/02
遗嘱继承重意愿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一)遗嘱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C.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二)遗嘱的类型&效力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效力
公证力最强
A.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B.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C.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D.遗嘱中标的物消失,原遗嘱中关于该标的物的部分将被视为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三)处分遗产的方式
1
遗赠——通过遗嘱赠与
2
遗嘱继承
3
遗赠扶养协议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注意】遗嘱继承&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四)遗嘱无效情况
01
03
02
0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结: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力&义务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如偿还债务)
通过遗嘱赠与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案例分析
案例一: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问题一: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案例二: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问题二: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再回顾】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
【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问题二
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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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4高考·安徽)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解析】①: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①不选。
②: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②不选。
③: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所以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③正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明某悉心照顾文某 8 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取其遗产,④正确。
课堂练习
(2023年江苏卷6)赵某与荀某育有一子赵甲,一女赵乙。荀某去世后,因赵甲长期在外地工作,赵乙照顺赵某 的衣食起居。2016年2月,赵某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房子留给赵甲,存款留给赵乙。2018年5月,赵某又让人代写了一份遗嘱,并请邻居张某、李某担任见证人,遗嘱载明房子、存款均由赵乙继承。2022年11月,赵某去世。按法律规定,赵某遗产的分配应该是
A. 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B. 赵甲、赵乙通过协商分配
C. 房子给赵甲,存款给赵乙 D. 房子、存款均由赵乙继承
D
【解析】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2018年5月,赵某又让人代写了一份遗嘱,并请邻居张某、李某担任见证人,该遗嘱有效,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A排除
赵某的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而不是赵甲、赵乙协商分配,B不选。
赵某的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立有前后相悖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按照赵某的遗嘱,房子、存款均由赵乙继承,C不选,D正确。
课堂练习
(2024·浙江·统考高考真题)
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案例分析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分)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5分)
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否【解析】
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问题二
问题一
第一,要先析产,确定遗产的范围;
第二,要弄清案例涉及的人物关系,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要看有无遗嘱及遗嘱的效力,以及有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增→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实际继承
遗产继承类试题的解题方法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4、遗嘱的意义
2、遗嘱处理财产的方式
3、遗嘱的形式
1、继承和继承关系
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
含义
条件
顺序和范围
含义
条件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处理原则
知识小结
30
Thank You
Merci/ありがと/Спасибо/Gracias/Dan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