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议题式教学课件)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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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走啊走。一圈。快点走走不走还高兴吗?看什么。看滚。我跟你说话,你没听见,让他新来的,挺狂,知道我爸是谁吗?你妈没告诉你。我儿子是见义勇为。他不是打架。张柯这孩子校园霸凌,不欺负别的同学,被我儿子看见了,我儿子肯定不出手。霸凌这个事学校肯定会调查,但是现在经常是这样,被霸凌的孩子不愿意承认,看见的孩子都不敢站出来指认,所以交叉起来很费时间,可能打人这个必须得处理,更何况他打的还是教导处张主任的儿子。谁教导处张主任?张科是他儿子,咱们学校教导处主任。对,在本周人家孩子就会挑着打,是吗?要我说让雨晨先给对方道个歉,那咱就道个歉。我没错,我建议我又给他道歉。这孩子随谁,你不任性生活怎么的。我生的看不上,看上我再找一个,我再给你生一个,老扯这干啥去。三江路派出所。张珂他们家已经报案了,他们在报案了,为什么报案?张科的伤情鉴定,鼻骨单侧骨折,属于轻微伤或涉案处罚标准。樟柯,这孩子在学校校园霸凌别的同学,我儿子看见了见义勇为拔刀相助,是不是好人好事。怎么能拘留呢?啊,这个我们接到的方案是韩玉成大人,其他事情我们现在还不太了解。介绍一下张珂,张珂家长还是辰家长,坐坐坐。你好你好,张任这没主任,我就是一个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一个父亲,事情已经出了两天半了,你们家一句表态都没有,那咱们就别调解了,等警察。你儿子校园霸凌欺负同学,那你当爹的事就不管吗?你欺负谁啊?我没欺负人。我再问你一遍,你欺负谁?我真没欺负人。孩子,你做人得诚实,得说实话。如果他撒谎真的参与了校园霸凌,我如实向学校汇报,你们家说我儿子霸凌,结果我儿子骨折了,你儿子没事,这个该怎么处理,我们赔偿,我们家不缺钱,请你儿子给我儿子当着咱们双方家长的面道个歉,咱们撤不出来回头再说。不过分吧,不过分。孩子,在车里等着呢,就在门口,我叫你来来来,下面给教练道个歉。这都两天了,人家报案了,到时候考试受影响,收完身份证了,我生气了。你的话让我站。下主任。说了,再给一次机会,然后是看咱家认错的态度,咱俩啥态度?这就是态度。这主任进去铁盖的,86年的爸活着没舍得喝,爸现在都没了。吗哪儿子活着,他有病,我给儿子留着,这不就给儿子办事用吗?我身份啥身份,别想那么多了,儿子最大去,我给你送去。当时等了挺长时间了。喂,孩子,你给带点水果,这不能收,但一点心意给孩子,这也不能收。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认定教育类博主李某未经许可开设发布未成年人采访视频构成侵权。名校初中生小王放学时误认李某为校方人员,在校门口接受其关于学习情况的采访。李某未获小王及监护人同意,将未打码视频发布于个人社交账号中。该账号挂有商品橱窗,销售奥数、英语等教辅图书,视频点赞、转发、评论量均过万,且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是小王压力较大,影响其学习状态。法院审理指出,李某明知受访者为未成年人,却未经小王本人及其父母同意,仍在商业营销性质的社交账号中发布未模糊处理的肖像视频,侵权故意明显,目的不当。据此判决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课框架图 在 生 活 中 学 民 法 用 民 法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民法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认真对待民 事权利和义务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隐私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观看《第二十条》片段,思考: 1、在这个片段中,张科等人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从民法角度看,张科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欺负同学的哪些具体权利? 真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议题式学习——识人身权利边界,守人格尊严底线 核心素养 教学目标 识记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理解各项人身权利的含义、法律规定及侵权行为的表现。 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案例,提出合理的维权建议,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认识到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增强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尊重意识。体会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作用,培养对法治的敬畏之心,自觉遵守法律,抵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 2 3 政治认同 科学精神 法治意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解和认同。 正确识别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辩证认识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增强法治意识。 公共参与 懂得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断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增强公共参与能力。 重点:各种人身权利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难点: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总议题 当”我的权利“被触碰,该如何”硬核“守护 “我的脸和名,不是流量密码 ——拆解姓名权、肖像权的“防坑指南” 议题二 议题三 “私密信息被曝光”不是小事 ——筑牢名誉权、隐私权的“防火墙” 议题四 “被侵权后,不能认栽” ——get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校园里的碰撞“不只是意外 ——解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防护盾” 议题一 第一部分 守护”生命与身体“的底线 议题一:”校园里的碰撞“不只是意外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防护盾” 议学探究一: 1. 视频中“过失撞倒”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什么权利?结合视频说明理由。 2. 三组图片案例中,哪些行为可能同时侵犯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 议学情境1: 校外暴力威胁 食堂食物中毒 校园霸凌致伤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③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知识拓展】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如非法绑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如造谣中伤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人身活动自由行为自由 (1)分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 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 (2)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人身权利的内容 内涵 核心 重要性 侵权责任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的维持生命存在、保障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权利 活下去 如:致死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身体权 自然人对 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身体完整与自由 如:致残、非法搜身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 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身心正常状态 如:致病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关系 生命权是基础,身体权是”载体“,健康权是”质量保障“,三者共同构成人身权利的”底线”。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最基本的权利 思考: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议学总结一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我们“活着”和“活得好”的基础。生命权是“1”,其他权利是“0”,没有生命权,一切无从谈起。哪怕是“玩笑”,只要伤害了身体或健康,就是侵犯权利,需承担责任。记住:你的身体你做主,任何人无权随意伤害。 第二部分 捍卫”人格标识“的尊严 议题二:“我的脸和名,不是流量密码 ——拆解姓名权、肖像权的“防坑指南” 1、案例一、二中的李某、杨某分别侵犯了对方什么权利?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2、结合案例三,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除了本名,你在生活中还使用过哪些名字? 3、从这三个案例中,我们能得到哪些关于“尊重他人姓名权”的启示? 议学情境2-1: 案例二: 杨某冒用徐某姓名读高中及大学:徐某以优异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但因家中贫寒辍学。几年后他得知,同班同学杨某利用其父与当时校长的私人关系,冒用其中考成绩进入重点高中读书,后考入大学,且杨某一直用徐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案例一: 李某冒用小明姓名逃避学校处分:李某违反学校纪律后,害怕受处分,于是报上了同学小明的名字,导致小明的名字出现在学校的处分公告中。 案例三:教材第8页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议 学 探 究 含义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 法 律 规 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1、姓名权 ——“我的名字我做主”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 区分 1、案例一中博主李某发布小王的视频侵犯了对方什么权利?如果视频中照片打了马赛克,还侵权吗? 2、结合案例二,说明如果用AI换脸做表情包,是否侵犯肖像权? 议学情境2-2: 案例二: 某中学高考冲刺百日誓师大会上,一名高三学生代表,因发言激情澎湃、面部表情丰富而遭受网暴。不少网友拿该同学的表情大做文章,说她是“打鸡血卷王”,觉得她面目狰狞,充满戾气,并制作丑化的照片在网上传播。这些网络暴力给这名学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障碍。 议 学 探 究 案例一: 含义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法 律 规 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肖像权 ——“我的形象不容滥用” (1)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 (2)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注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通缉犯罪嫌疑人时)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议学总结二 姓名和肖像是我们的“人格标签”,不是别人的“玩梗素材”。他人使用需经同意,更不能丑化。遇到被冒用或恶搞时,要明确要求对方删除、道歉,必要时找老师介入。遇到侵权,大胆说“不”! 第三部分 网络时代筑牢“人格防线” 议题三:“私密信息被曝光”不是小事 ——筑牢名誉权、隐私权的“防火墙” 1、视频中赵某晨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网络环境下,这类侵权有何特点? 2、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对三幅漫画的看法? 议学情境 3: 议 学 探 究 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因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法 律 规 定 ①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1、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的保护伞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名誉权侵权要件: 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㈣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㈤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㈥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侵权形态: 思考: “蜡笔小球”侵犯了英烈的什么权利?我国民法对保护英烈的名誉权荣誉权有怎样的规定?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2、隐私权 ——“私人空间”的防护罩 含 义 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对其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信息、活动、空间等进行支配,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 规定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意 义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名誉权 隐私权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客体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侵权内容 散布的内容往往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侵害方式 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3、个人信息 ——“私人空间”的防护罩 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律 规定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如:非法收集、买卖)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议学总结三 名誉是“别人眼中的你”,隐私是“自己守护的你”,两者共同构成人格尊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说出去的话、发出去的图,都可能成为侵权证据。尊重他人的日记、秘密,不造谣、不传播谣言,是维护自身和他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 侵权面前不退缩 议题四:“被侵权后,不能认栽” ——get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议学探究: 通过观看视频,尝试概括维权的途径? 维权流程 1 2 3 4 协商 先和侵权者沟通,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比如让同学删掉恶搞你的照片) 调解(求助) 找老师、家长、学校帮忙调解;学校侵权找教育局,网络侵权找平台投诉(如微信“举报”功能)或12348法律援助热线 报警 针对严重侵权,如被殴打、勒索、恐吓,拨打110,警方会调查并处罚。 起诉 向法院告状,若造成损失(如医疗费、精神伤害),可让对方赔偿;消除影响(如公开道歉)。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理(2024年某法院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维权绿色通道”) 注意:维权要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受伤照片、证人证言),不能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报复。 议学总结四 维权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侵犯时不必“忍气吞声”。小事可协商或找老师,大事要报警或起诉,关键是“保留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做侵权的事。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姓名权 肖像权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小结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3 当堂训练 1、李某偷看王某的日记并将内容在同事间传播。王某给公安机关写信,信中列举李某盗窃公司财务、赌博等问题。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证实,李某没有盗窃、赌博等行为。本案中( ) ①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②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③李某不存在任何违法侵权行为 ④王某并未超过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当堂训练 2、李某在自家房顶安装了2个摄像头,这引起邻居王某的不满。王某认为,李某私自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全部监控。由此可知( ) ①摄像头能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生活,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②李某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所有的权利都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 ③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损害了他人正当权益 ④王某可以收集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当堂训练 3、材料:2025年3月,市民周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商场仅派工作人员将周女士送往医院,未承担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还辩称“已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尽到提醒义务,无需担责”。此外,周女士发现,事故发生后,商场保安为“留存证据”,未经其同意便拍摄了她摔倒后的照片,并将照片转发至商场内部工作群,群内部分员工对照片进行调侃,引发不良讨论。 结合《法律与生活》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商场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人身权利?请分别说明理由。 (2)周女士可通过哪些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答案 (1) 商场的两项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人身权利: ①未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周女士的身体权与健康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虽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未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女士摔倒骨折,损害其身体组织完整性(身体权)与生理健康(健康权),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②擅自拍摄并转发照片且引发调侃,侵犯周女士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一方面,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场保安未经周女士同意拍摄其摔倒照片并转发至工作群,属于擅自公开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另一方面,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群内员工对照片调侃的行为,可能降低周女士的社会评价,损害其名誉,商场作为群管理责任方,未及时制止该行为,需对名誉权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答案 (2)周女士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①协商和解:与商场负责人沟通,明确其侵权行为及责任,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删除照片、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②人民调解:向商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③民事诉讼:若协商、调解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商场侵权的证据(如摔倒现场照片、医疗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请求法院判令商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真 感谢聆听! Lavf58.20.100 Lavf58.20.100 vid:v0200fg10000cmb4r9fog65n538ccl90 Multimedia Cloud Transcode (cloud.baidu.com) Content Adaptive Encoding 3.1 Lavf58.20.100 Content Adaptive Encoding 3.0 Lavf58.20.100 Lavf58.20.100 $$6月17日晚,中山大学发布通报,一名男学生诽谤同学,现已被开除学籍。近日,网传中山大学学生赵某晨伪造聊天记录和照片,无端造谣同校多名女生,并且污蔑另一位同校男生私生活混乱,严重影响对方精神生活和社交状态。被造谣的学生表示,自己和对方并不认识,只是有过一面之缘,但是却被这名同学污蔑成一个私生活十分混乱的海王。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十多名同校学生,这些受害者中,15个女生涉及两个校区,横跨五个院系、三个年级。很多人与赵茂辰并无过多交着急,也有部分女生曾是赵某陈的追求对象。珠海警方调查确认,中山大学学生赵某晨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珠海警方对赵某陈予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目前,赵某陈已被开除学籍。 我。课间休息时间,小丽和同学打闹玩耍着,却没有注意脚下的桌脚,一下子被绊倒并向前摔去,撞到前面的课桌上,小丽的门牙被磕掉了亲爱的同学,你知道小丽为什么会摔倒吗?在教室内活动有哪些危险呢?在教室内活动,许多看起来细微的小事情隐藏着一些危险,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如磕碰受伤、滑倒、摔伤、被门窗挤压手指甚至从窗户坠落等。所以,同学们在教室内活动一定要当心,我们千万不要做以下危险行为哦。一、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绊倒或摔倒受伤。2、不站在桌子或凳子上玩耍,以免摔落下来受伤。3、不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防止坠落摔伤。4、不玩教室的门、窗户,以免夹到手指。5、骨髓、一丸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防止扎伤他人和自己。课间休息时。 网络社会自媒体的迅速扩张,使得个人表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被传播放大。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中的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就和网络上的恶意言论有关。2021年2月,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茁苒五位为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首次被公开,令无数国人感动落泪,也是陈祥榕写下的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深情告白,引发了全社会的情感共鸣。然而,2月19日上午,一个微博名为辣笔小球的博主先后发布了两条微博,恶意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爱国精神,这两条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愤慨。2月20日,网名辣笔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邱子铭未提出上诉,辣笔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2021年3月1日生效的这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这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那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要增设这个罪。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他本身就跟网络社会的发展是有关系的。因为前些年我们的确发生了一些像狼牙山五壮士案,邱少云案,都是在网络上爆发。然后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或者是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子,去对这些我们的一些烈士有一些侮辱、诽谤和攻击这样的行为。而在当时,依据当时的法律,我们发现很难对他给出一个足够力度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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