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全书逻辑框架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亲密关系的“特别法”
社会经济关系的
“保障法”
权利救济的
“程序法”
生活法律指南
做个明白的普遍人
经营好家庭关系
融入社会大舞台
遇到矛盾会维权
最基础
民法不在课本里,而在我们的日常点滴中。
第一课框架图
在
生
活
中
学
民
法
用
民
法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民法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认真对待民
事权利和义务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隐私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真
1.1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议题式学习——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课程标准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
①理解民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民法的含义及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②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③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 理解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推行“良法之治”的重要举措,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认同。
科学精神: 理解民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及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法治意识: 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做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公民。
公共参与: 学会用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分析生活中的案件,并给予客观公正地评价。
教学重难点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总议题
如何以民法为遵循,构建平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生活中的民事纠纷”看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从“邻里漏水纠纷”说起
议题二
议题三
哪些主体能参与民事活动?他们的行为能力有何不同?
——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例说起
议题四
民法基本原则如何规范民事活动?
——从“六组案例”看原则的具体应用
民法为何是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书”?
——从“民法典的诞生”看民法的作用
议题一
第一部分 走进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守护神”
议题一:民法为何是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书”?
——从“民法典的诞生”看民法的作用
议学情境1:民法典与生活的“零距离”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小明发现生活中很多场景都有民法典的影子: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可退货(合同编)、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物权编)、被高空抛物砸伤可追责(侵权责任编)……
议学探究一:
1、结合情境,说说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2、为什么说民法是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书”?
民法调整的范围与地位:
1、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肖像权关系等
财产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等
注意:①民法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
②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判断属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可用排除法:
排除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
2、地位: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民事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裁判依据。
民法典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结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侵权责任关系,通过明确责任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思考:该案例体现了民法在解决什么类型的纠纷? 民法的介入有何意义?
议学总结一
民法以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同时规范民事义务的履行
第二部分 认识民事法律关系
议题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从“邻里漏水纠纷”说起
议学情境2:邻里漏水引纠纷
张先生发现家中天花板渗水,经查是楼上王女士家水管破裂所致。张先生要求王女士维修水管并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王女士认为渗水是房屋老化导致,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
议学探究二:
1、案例中涉及哪些主体?他们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2、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和王女士的“维修义务”基于什么产生?
3、若起诉至法院,需要哪些证据证明事实?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中:张先生(自然人)、王女士(自然人)
案例中:水管维修行为、装修损失赔偿(财物)
案例中:张先生的赔偿请求权、王女士的维修义务
思考:1、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2、网红的“不退货”理由是否合法?
2、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往往在同一民事主体身上兼而有之。
小林在放学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证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视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可能就是这只皮包。当小林准备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交流分享案例二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案例中小林和他父母的观点。
【探究与分享】 P5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小林和失主;客体:皮包及票证和现金;
内容:小林和失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议学分析
(1)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国家有立法,对于数额较多的拾金不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在民法上是一种不当得利。但本案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2)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民法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要求
议学总结二
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理解“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础。明确主体才能确定责任归属,找准客体才能界定权利义务范围,理清内容才能判断谁违约、谁侵权
第三部分 明确民事主体资格
议题三:哪些主体能参与民事活动?他们的行为能力有何不同?
——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例说起
议学情境3:未成年人高额打赏
13岁的初中生小林用母亲手机观看游戏直播,为“打赏”主播,先后充值8万元。母亲发现后联系平台要求退款,平台以“用户自愿充值”为由拒绝。
议学探究三:
1、小林是否具备独立实施“8万元打赏”的民事行为能力?
2、母亲能否以“小林未成年”为由要求平台退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或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匹配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法定代理人代理
下列情形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15岁的小李辍学后在一家餐厅打工,每月工资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开销,他与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
2、7岁的小美用自己积攒的零花钱在文具店买了一支5元的钢笔,其父母可以要求文具店退款。( )
3、老张因突发脑溢血昏迷不醒,在昏迷期间,别人代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4、17岁的高中生小王,利用课余时间做家教,每月收入能满足自己大部分开销,他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电脑的行为有效。( )
×
×
×
√
15岁未达到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7岁的小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独自购买钢笔的行为无效,所以其父母可以要求文具店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老张昏迷不醒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该合同无效 。
虽然小王17岁且有一定收入,但他仍是高中生,主要生活来源并非劳动收入,不属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5000元电脑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以该行为在未经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待定,不能直接认定有效。
2、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法人:如公司、学校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注:法人不是“人”,是组织)
(2)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某合伙企业拖欠货款,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人共同偿还)
注意: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支行等)和法人的职能部门(如,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都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议学总结三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决定了民事行为的效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的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第四部分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活动的“指南针”
议题四:民法基本原则如何规范民事活动?
——从“六组案例”看原则的具体应用
议学情境4:原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1、某商家搞“买一赠一”活动,赠品质量不合格却拒绝退换
2、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3、开发商强制业主购买“捆绑车位”
4、明星与普通人在肖像权纠纷中适用不同标准
5、老人在超市滑倒,超市以“老人自己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
6、某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农田,辩称“当地没有禁止排污规定”
议学探究四:
1、上述案例中,商家、公司等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民法基本原则?
2、如果你是法官,如何依据原则作出裁判?
违反公平原则
违反自愿原则
违反平等原则
违反公平、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绿色原则
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内涵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必要性 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②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内容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不得强迫)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利益均衡,程序上的不偏不倚和结果上的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守法和
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提醒: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思考: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这些原则对民事活动有何要求?
议学总结四
民法基本原则是“隐形的裁判官”,即使法律无具体规定,也可依据原则解决纠纷,为民事活动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平等原则保障主体地位,自愿原则尊重意思自治,公平和诚信原则维护交易正义,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兼顾社会与生态利益。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构成要素
小结
民法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3
当堂训练
1、某超市在入口处张贴“禁止自带饮料入内”的告示,顾客小张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与超市工作人员产生争执。从民法角度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 超市与小张都是民事主体
② 超市的告示违反了平等原则
③ 双方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
④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当堂训练
2、2025年5月,中学生赵某在某文具店购买一款标注“限量版”的笔记本,支付价款50元。回家后发现该笔记本与普通款无实质差异,且包装上未注明“限量版”的具体依据。赵某家长要求文具店退款,遭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文具店的行为违背民法的诚信原则,赵某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②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赵某和文具店,客体是这款笔记本
③若文具店拒绝退款,赵某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财产权
④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所有权益,赵某的诉求会得到完全支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当堂训练
3、某科技公司推出“AI宠物陪伴”服务,用户付费后可获得虚拟宠物互动服务,后公司突然停止服务且不退款。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科技公司和用户
② 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③ 公司停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④ 虚拟宠物服务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当堂训练
4、某小区业主王某将自家车位出租给非业主李某,约定租期一年,后王某因小区物业禁止非业主使用车位而提前终止合同,李某要求赔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 王某与李某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均具备
② 王某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③ 李某可依据自愿原则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
④ 物业的规定不影响王某与李某的民事权利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当堂训练
5、材料:2025年2月,15岁的初中生小林(智力正常)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到一款限量版运动鞋,售价8000元。他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下单购买,并与卖家张某(25岁)在线签订了电子合同,约定3天后发货。小林父母得知后,认为价格过高且小林无独立购买能力,要求张某取消交易并退款,张某以“合同已签订”为由拒绝,双方产生纠纷。社区调解员介入调解时,张某表示:“我按平台规则做生意,法律上合同有效,凭什么要退?”调解员回应:“法律确实有规定,但小林还是个学生,你这样做也不合情理吧?”
结合材料,运用《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分析小林与张某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小林是否具备签订该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请说明理由。
(3)张某的主张和调解员的回应分别体现了哪些法治理念或原则?结合材料说明。
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
主体:小林(自然人)和张某(自然人)。
客体:双方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运动鞋买卖行为”(包括小林支付价款、张某交付运动鞋的行为)。
内容:
小林的权利:要求张某按约定交付运动鞋;义务:支付8000元价款。
张某的权利:要求小林支付价款;义务:按约定交付运动鞋。
(2)小林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小林不具备独立签订该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15岁的小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购买8000元的运动鞋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小林父母(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现父母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3)法治理念与原则体现:
张某的主张体现了法治原则和民法的自愿原则。张某强调“按平台规则做生意”“法律上合同有效”,体现了对法律规则的尊重,主张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在线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体现了民事主体自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调解员的回应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念。调解员既认可“法律有规定”(法治底线),又从道德角度指出“小林是学生,这样做不合情理”(德治引导),强调民事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契合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鼓励通过道德调解实现合理解决。
真
感谢聆听!
Lavf58.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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