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对应学生课时P189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下列说法理解正确的是( )
①夫妻不能出现任何思想上的不同意见 ②对家庭事务夫妻均有权发表各自意见 ③主要强调夫妻都能拥有较高社会地位 ④夫妻要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D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夫妻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双方均能有权发表意见,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故②④正确。夫妻间可以出现思想上的不同意见,①错误。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与夫妻都能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之间无直接关系,③排除。故本题选D。]
2.对于结婚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中国有句古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民法典的规定看,这一古语( )
①违背“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 ②不符合结婚后夫妻间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③不符合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④违背妇女有参加学习工作及社会活动自由的规定
A.①③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D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违背“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①正确;男主外女主内并不是法定原则,②错误;“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不是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③错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违背妇女有参加学习工作及社会活动自由的规定,④正确。]
3.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朱某某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女儿抚育费800元。后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擅自将孩子的姓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即将“朱某某”变更为“赵某某”。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恢复为原姓,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为婚生女朱某某随李某生活,所以李某有权私自改孩子的姓 ②因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李某有权私自改孩子的姓 ③因为监护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李某不能私自改孩子的姓 ④只有朱某与李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D [我国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同时,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①②错误。监护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朱某与李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改孩子的姓,③④正确。故本题选D。]
4.张某与李某在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女方李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儿子小张出生后不久,张某携带其购买彩票所得的200万元离家出走。张某不仅对妻儿不闻不问,还与另一女子蔡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双方有书面约定,房子所有权应归女方李某所有 ②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所有权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③李某是张某的法定妻子,有权对200万元进行财产分割 ④因张某与蔡某举行了婚礼,蔡某有权对200万元进行财产分割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C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张某与李某在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后房子归女方李某所有,该协议有效,但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所有权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①不选,②入选。张某购买彩票所得20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对200万元进行财产分割,③入选。尽管张某与蔡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二人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蔡某无权对200万元进行财产分割,④不选。故本题选C。]
5.王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马某名下。后二人因情感纠纷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协商后,王乙随母亲生活。从中可以推断( )
A.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C.王乙成年后,有支付能力的王某无须再承担抚养费
D.王乙读书期间,有支付能力的王某必须承担抚养费
解析: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说明该房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故A错误。轿车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尽管登记在马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B正确。王乙成年后,正常情况下,王某无须再承担抚养费,但王乙若因身体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有支付能力的王某仍然要承担抚养费,故C说法错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从材料中无法得知在王乙读书期间,王乙是否成年,若王乙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则王某可以不再承担抚养费,故D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
6.甲(男)乙(女)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馆,住在婚前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子中,后两人因关系不和而离婚,离婚时两人的儿子已经成年,研究生在读。后经人介绍,甲与同样离异的丙(女)再婚,丙的10岁女儿随甲丙共同生活。甲、丙住在上述房子中,并继续经营饭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甲儿子跟甲要不到学费则可以跟丙要 ②甲对丙的女儿和自己的儿子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③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有平等处置权 ④丙不可能获得对这套住房的处置权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C [甲与丙再婚时,甲的儿子已经成年,则丙与甲的儿子不构成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所以甲的儿子若跟甲要不到学费,也不能跟丙要,①说法错误。丙的女儿属于未成年人,甲与丙再婚后,甲与丙的女儿已经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故甲对丙的女儿和自己的儿子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②说法正确。甲乙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属于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所以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有平等处置权,③说法正确。甲和丙如果约定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丙则获得对这套住房的部分处置权利,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C。]
7.陈某和李某婚后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附注“若陈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约定财产归李某”。协议签订一年后,陈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附注无效,要求分割房子和车辆。对陈某的诉求,法院应该( )
①不支持陈某要求分割房子和车辆的诉求,因为房子与车辆为李某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 ②支持陈某要求分割房子和车辆的诉求,因为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 ③不支持陈某主张协议附注无效的诉求,因陈某和李某自愿约定,所以协议附注约定有效 ④支持陈某主张协议附注无效的诉求,协议附注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规定故无效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解析:B [婚后陈某与李某“车子与房子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故法院应支持陈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因为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①不选,②正确。二人婚后的附注约定“若陈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存在着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意向,这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约定, 故法院应支持陈某协议附注无效的诉求,③不选,④正确。故本题选B。]
8.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获得稿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说《昨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小说《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小说《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小说《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甲个人财产
解析:B [小说《昨天》是婚前发表的,小说《明天》是离婚后发表的,所得稿费都是个人财产;小说《今天》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的,所得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正确。从上述解析中,A、C、D说法错误。本题选B。]
9.林先生与谭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因双方一直分居,林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这之前,林先生购买股票获利5万元并且继承了父亲给他个人的一套房子。谭女士称,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忙于考研、读博,自己独自养育女儿、承担家务劳动,现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谭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费用合理合法 ②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林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获利5万元,这5万元是林先生的个人财产 ④林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父亲给他个人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A [谭女士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持续付出,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费用合理合法,①正确。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赔偿方式,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②正确。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③错误。林先生继承的父亲给他个人的一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④错误。故本题选A。]
10.刘敏与赵虎在结婚10年后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份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①结婚期间的20万元家庭积蓄 ②婚礼上朋友赠与赵虎的一部摄像机 ③结婚后赵虎父母赠给刘敏与赵虎一辆轿车 ④赵虎结婚前收藏的古董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D [婚礼上朋友赠与赵虎的摄像机,归赵虎一人所有;赵虎结婚前收藏的古董,不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该归赵虎一人所有,②④符合题意;①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1.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下列对地位平等的理解正确的是( )
A.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所生子女必须随父姓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一旦结婚,夫妻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D.若夫妻一方工作繁忙,则可以不履行家庭义务
解析:B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表现,B正确。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A错误。夫妻双方不必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C错误。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D错误。本题选B。]
12.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一直是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的家庭关系准则。民法典为强化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除保留了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外,又增加了两项新规定:一是夫妻共同亲权;二是夫妻家事决定权。这两项新规定将家庭和社会生活习惯上升为法律规则,弥补了民法典婚姻编的空白,扩大了夫妻关系平等的范围,有利于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朝着法治和文明的方向发展。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意味着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 ③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④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坚持“男主外、女主内”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B [本题考查夫妻关系平等的相关知识。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①说法正确。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②说法错误。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③说法正确。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④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3.甲乙两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双方未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①甲婚前继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 ②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③婚后甲依照法定继承方式从父母处继承的一套房屋 ④甲婚前全额购买、婚后共同出资装修的一套房屋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解析:C [甲乙两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双方未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甲婚前继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甲婚前全额购买、婚后共同出资装修的一套房屋属于甲个人财产,故①④入选。婚后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②排除。婚内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说明是由一方单独继承的,视为共同财产,③排除。故本题选C。]
14.小杨是家中的独生女,在她结婚之前,母亲往她的银行账户里存了50万元作为她的嫁妆。小杨与小李登记结婚后不久,小李以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小杨索要这50万元,小杨则坚持这是母亲给自己的嫁妆,小李不能擅自使用。本案中,这50万元属于( )
①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二人已经登记结婚 ②小杨的个人财产,因为嫁妆只能是个人财产 ③小杨的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所得财产 ④小杨的个人财产,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D [本案中的50万元是小杨婚前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故③正确,①错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④正确。嫁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来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应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②错误。故本题选D。]
15.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法院会支持小刘,因为这笔花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单独做决定 ②法院不会支持小刘,除非小刘能提供培训机构违法收费的证据,证明合同无效 ③法院会支持小刘,因为该笔花销数额较大,不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④法院不会支持小刘,因为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妻子享有家事代理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C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④符合题意,①③不符合题意。有效合同的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如果小刘能够提供培训机构违法收费的证据,那此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小刘,②符合题意。故本题选C。]
二、非选择题
16.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邓琴和丈夫庄天成在202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子内,为了给女儿创造更好的条件,邓琴与庄天成共同创业,白手起家。随着生意日益火爆,庄天成为经营生意经常聚会、出差,引起邓琴不满,邓琴要求庄天成不准外出、不准和外人聚会,双方为此经常吵架。2024年6月,邓琴提出和丈夫庄天成离婚,要求平分现在居住的商品房和50万元共同经营所得。庄天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邓琴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商品房和5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
(1)根据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说说本案中邓琴侵犯了庄天成的什么权利?
(2)邓琴的主张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请说明其法律依据。
解析:(1)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调用家庭与婚姻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关键词:邓琴要求庄天成不准外出、不准和外人聚会,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本案中邓琴去强制要求庄天成不准外出,不准和外人聚会,是对庄天成人身权益的限制和干涉。
(2)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调用家庭与婚姻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关键词①:邓琴提出和丈夫庄天成离婚,要求平分50万元共同经营所得→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对5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词②:邓琴和丈夫庄天成在2022年登记结婚,一直住在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子内→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现居住房子是庄天成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案:(1)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本案中邓琴去强制要求庄天成不准外出,不准和外人聚会,是对庄天成人身权益(人格独立)的限制和干涉。
(2)①对5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对现居住房子进行分割,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依据:现居住房子是庄天成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是婚前个人财产。
1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应如何裁定?
(1)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
(2)王某认为李某的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正确?
(3)双方都认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为此发生了争执。请问这笔遗产的归属应该是怎样的?
解析:本题以家庭婚姻财产纠纷设置情境,考查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相关知识,考查学生提取有效信息,调动相关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培育学生的法治意识。
(1)本题设问要求回答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根据材料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所有。
(2)本题设问要求王某认为李某的钻石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正确,根据材料可知钻石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民法典规定,婚内购置的贵重首饰、汽车等,虽属个人使用,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本题设问要求回答双方都认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为此发生了争执,这笔遗产的归属应该是怎样的,“膝下无子, 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依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属于小王个人的。
答案:(1)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工资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其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2)王某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汽车等,虽属个人使用,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3)这笔遗产是属于小王个人的,王某和李某均没有所有权。在小王未成年时,这笔财产应由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如果他们离婚,由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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