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单元 第5课 第2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创新教程】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五维课堂Word课时作业(统编版2019)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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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薪火相传有继承
类型 作业-同步练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5-2026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96 KB
发布时间 2025-10-15
更新时间 2025-10-15
作者 山东鼎鑫书业有限公司
品牌系列 创新教程·高中五维课堂同步
审核时间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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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对应学生课时P182 一、选择题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是(   ) A.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B.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没有先后之分 C.法定继承优先,遗嘱继承在后 D.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办理 解析:A [我国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分两种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A正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故B、C错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能同时办理,故D错误。故本题选A。] 2.下列关于继承顺序观点正确的是(   ) A.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B.继承开始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C.继承开始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继承,但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分得更多遗产 D.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近的人先继承 解析:A [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A正确。B、C、D均错误,故不选。本题选A。] 3.下列对于遗嘱和遗赠说法正确的有(   ) ①遗嘱和遗赠都属于继承 ②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③遗嘱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遗赠指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接受遗产 A.①④  B.③④  C.①②  D.②③ 解析:D [遗嘱属于继承,但遗赠不属于继承,①说法错误。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因此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②说法正确。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说法正确。遗赠指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接受遗产,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D。] 4.八旬老人杨某,因为儿子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尽孝,在重病期间,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予照顾自己多年的外甥张某,并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见证人。老人去世后,儿子前来要求继承老人房产,引起遗产继承纠纷,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杨某所立的口头遗嘱继承有效,张某有权继承老人遗产 B.杨某儿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依法应该获得老人的房产 C.张某和杨某没有血缘关系,依法无权获得老人赠予的房产 D.法律尊重遗嘱人意愿,张某依法有权获得老人遗赠的房产 解析:D [张某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张某是依法有权获得老人遗赠的房产,而不是继承老人遗产,A排除。杨某儿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但因为没有尽孝,在重病期间,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予照顾自己多年的外甥张某,并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见证人,故杨某儿子无法获得老人的房产,B排除。张某照顾杨某多年,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予张某,并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见证人,故张某有权获得老人赠予的房产,C排除。法律尊重遗嘱人意愿,张某依法有权获得老人遗赠的房产,D正确。故本题选D。] 5.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下列对于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   ) ①继承制度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②在继承关系中,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③继承权一般只归子女享有,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④继承只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包括其债务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A [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在继承关系中,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制度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①②说法正确。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③错误。继承不只是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清偿的债务,继承人也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④错误。故本题选A。] 6.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 ①与被继承人并非亲属关系 ②遗弃被继承人 ③自行宣告遗嘱无效 ④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解析:B [与被继承人并非亲属关系,不存在继承关系,也就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①表述错误。遗弃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都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②④符合题意。自行宣告遗嘱无效,但未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不会丧失继承权,③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 7.李某育有三个子女,二女儿和三儿子曾因与李某发生争吵闹上法庭。此后多年,二女儿和三儿子再未履行赡养李某的义务,虽然后来关系有所缓和,但李某直至去世都住在大女儿家,由大女儿照顾。李某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关于李某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可以不分给二女儿和三儿子,因为他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②应平均分给三个子女,因为他们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可以不分给二女儿和三儿子,因为他们已经丧失继承权 ④大女儿应该多分,因为她对李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B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遗产,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所以本案例中二女儿和三儿子未履行赡养李某的义务,因而可以不分给二女儿和三儿子,大女儿应该多分,因为她对李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①④正确。虽然他们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因为二女儿和三儿子再未履行赡养李某的义务,根据法律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说应平均分给三个子女观点是错误的,排除②。二女儿和三儿子未履行赡养李某的义务,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他们仍旧有继承权,可以不分给二女儿和三儿子,因为他们未履行赡养义务,③观点错误。故本题选B。] 8.唐某离异且父母早年亡故,一直与儿子小唐相依为命,他后来与杨某组成新的家庭,再没有生育。夫妻二人勤恳能干,家产从无到有,逐渐积累了百万财富。正当唐某事业蒸蒸日上时,被查出肝癌晚期。考虑到儿子小唐尚未成年,唐某便把妻儿叫到一起,声明自己过世后家庭全部财产由儿子小唐继承,并请医院王大夫做见证。但在唐某过世后,杨某与小唐就财产分配产生分歧,并起诉至法院。从法律角度看,小唐能够继承家庭财产的(   ) A.100% B.75% C.50% D.25% 解析:D [依据题意,小唐的父亲去世,小唐和其继母可以继承唐某的遗产,即唐某与杨某的家庭财产的50%,小唐和其继母各继承50%的一半,即25%,故D入选。A、B、C均错误,故不选。本题选D。] 9.王某与刘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王某与刘某离婚,甲、乙归刘某抚养。刘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与吴某居住,后刘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王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刘某、甲、乙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 ②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③刘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④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D [王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婚姻关系解除了,不是配偶关系,故而刘某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①错误。甲对吴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故而刘某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②错误。刘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配偶与子女,符合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③正确。乙和丁分别是吴某继子女和婚生子女,符合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④正确。故本题选D。] 10.陈某是一个体工商户,父母与妻子已相继去世,他与儿子小陈相依为命。后因生意经营不善,欠债50万元,一气之下陈某病逝,留下两间住房,价值约4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陈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不承担偿还债务50万元的义务 ②小陈应当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并偿还债务50万元 ③小陈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但应偿还债务40万元 ④小陈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债务50万元的义务 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①④ 解析:C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小陈作为陈某夫妻的儿子,小陈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但应偿还债务40万元,当然小陈也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债务50万元的义务,③④正确,①②错误。故本题选C。] 1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关于遗嘱,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B.如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C.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D.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法律上称之为遗嘱 解析:D [从形式上看: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A正确但不符合试题要求。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B正确但不符合试题要求。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C正确但不符合试题要求。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称之为遗赠,D错误但符合试题要求。故本题选D。] 12.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解析:D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甲的遗书应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故B错误。甲的二儿子已经成年且大学毕业,甲的遗嘱不存在不保留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故A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故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13.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B.按口头遗嘱继承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解析:D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选D。] 14.张三和李四是合法夫妻,2024年5月,张三离世后留有价值310万元的存款。张三的父母均已去世,张三和前妻的儿子小张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张三和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李四肚子里。张三留有一份遗嘱,要给生病期间照顾他的保姆王五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王五就可获得20万元 ③小张可以获得张三75万元遗产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75万元的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A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①正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王五可以成为赠与的主体,②正确。张三的遗嘱中除遗赠外,未涉及其他遗产分配事宜,故剩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首先析产,剩下135万元作为遗产在有继承权的李四、小张、李小四三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故小张不可能获得张三75万元遗产,李小四也不可能继承75万元的财产(此处未出生李小四是否有继承权不影响选择答案),③④排除。故答案选A。] 15.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两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解析:D [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的原则,A不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B不选;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C不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体现意思自治,D正确。] 二、非选择题 16.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徐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在逝世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侄子小徐保管。老徐在2024年11月突发脑溢血逝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父母也均已逝世。老徐逝世后,其兄弟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因遗产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进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在扣除老徐丧葬事宜开支后,由兄弟四人平分遗产。而小徐对于由老徐的兄弟继承遗产提出异议,认为老徐将银行卡交由其保管的行为即是将存款赠与小徐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存在遗产继承。老徐还有一个幺弟徐五已经逝世多年,徐五的儿子此时也站出来表示其父亲徐五虽然已经逝世多年,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另外人民法院还查明,老徐有一同母所生姐姐吴婆婆,老徐兄弟几人对吴婆婆的继承人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吴婆婆与老徐几个兄弟只是同母而不同父,不应享有继承权。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判断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兄弟四人的诉求并说明理由。 解析: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调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关键词①:老徐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在逝世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侄子小徐保管。老徐在2024年11月突发脑溢血逝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中老徐在将银行卡交由小徐时,并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即无遗赠行为,且亦未留有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故老徐的遗产应直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关键词②:老徐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均已逝世。老徐有五位兄弟和一同母所生姐姐吴婆婆,老徐兄弟几人对吴婆婆的继承人地位提出质疑→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老徐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父母也均已逝世,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老徐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且吴婆婆与老徐仅是同母姐弟关系,同样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列。关键词③:老徐还有一个幺弟徐五已经逝世多年,徐五的儿子此时也站出来表示其父亲徐五虽然已经逝世多年,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徐五先于老徐死亡,但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徐五有子女在世的情况下,徐五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徐五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答案:不支持。 理由:①老徐在将银行卡交由小徐时,并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即无遗赠行为,且亦未留有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故老徐的遗产应直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②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老徐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父母也均已逝世,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老徐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③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故吴婆婆虽与老徐仅是同母姐弟关系,但同样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列。④徐五先于老徐死亡,但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徐五有子女在世的情况下,徐五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徐五应继承的遗产份额。⑤因此,老徐的遗产由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吴婆婆、徐五儿女这六人平均继承。 1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悉心照顾高某启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启与李某后事全部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高甲、高乙仅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高丙因发生车祸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照顾父母。高某启与李某留有存款20万,另有居住房屋一套,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房屋送给高某翔。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另一见证人为16岁已参加工作的侄子高某佳。事后,高甲、高乙、高丙三人认为遗嘱无效,四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1)结合材料,分析上述案例中代书遗嘱有效吗? (2)结合材料,分析上述案例中高某启和李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解析:本题以生活中的遗嘱纠纷为案例,考查考生对继承权和民法典继承编有关知识的掌握,考查学生描述和阐释事物能力,考查的核心素养是法治意识。本题共分两个设问进行考查。 (1)本题要求考生回答甲父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并说明原因或理由。考生可依据所学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材料中“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另一见证人为16岁已参加工作的侄子高某佳”,由此可知,甲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因为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中其中一见证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益关系,因此其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2)本题要求考生回答甲父遗产应如何处理。考生可依据所学知识,结合上一个设问的分析进行回答。《民法典继承编》第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答案:(1)代书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中其中一见证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益关系,因此其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2)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某翔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尽到了对高某启、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高某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房屋的权利。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高甲、高乙有能力抚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高丙无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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