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债权人会议+7.5破产案件的最终处理和法律责任(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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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债权人会议 7.5破产案件的最终处理和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五版 同步精品课堂 1 目录 目录 CATALOGUE 债权人委员会 02 和解程序 04 债权人会议 01 重整程序 03 破产清算和总结程序 05 课内练习 【单选题】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应当自( )上诉。 A.裁定发出10日内 B.裁定送达15日内 C.裁定发达15日内 D.裁定送达10日内 【答案】D 课内练习 【单选题】下列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事务所的会计师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答案】B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依法申报债权,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成员构成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尚未确定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者之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担保债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在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二项程序具有表决权之外,对债权人会议的其他程序不享有表决权。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4.债权人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5.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有权发表意见。 终职工代表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6.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02 0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2.债权人认为决议违法,损害其利益的,可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另有规定除外。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03 04 7.4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01 均有约束力 03 有损可请求撤销 02 表决未通过的,要裁定。 04 7.4 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01 02 03 04 7.4 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5.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7.4 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6.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企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01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02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二)重整期间的法律规定 01 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由管理人负责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债务人负责企业管理。 02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二)重整期间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 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03 04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二)重整期间的法律规定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05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06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三)终止重整程序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三)终止重整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三)终止重整程序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7.4 债权人会议 三、重整 (三)终止重整程序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课内练习 【多选题】我国法律规定,重整期间的企业管理由( )负责。 A.管理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 债务人 【答案】AD 课内练习 【单选题】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经( )。 A.全体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B.全体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3以上通过 C.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3以上通过 【答案】C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一)和解的含义 1.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的法律制度。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一)和解的含义 02 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2.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01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02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03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04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01 02 7.4 债权人会议 四、和解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03 04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一)破产宣告 1. 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一)破产宣告 1. 宣告破产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一)破产宣告 享有以上优先权的权利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 宣告破产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一)破产宣告 2.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一)破产宣告 01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02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1.破产财产的变价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另有决议的除外。 1.破产财产的变价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01 商品库存 03 房产 02 设备 04 债权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01 02 03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所欠职工(所有职工)的工资、社保、补助等。 普通破产债权 04 财产依顺序清偿,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7.4 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 一般企业 7.4 债权人会议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7.4 债权人会议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7.4 债权人会议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执行职务 3.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于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7.4 债权人会议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忠勤义务 4.董监高违反忠勤义务,致使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以上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结思考 1.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3.破产重整 4.和解协议的通过 5.破产宣告 6.破产程序的终结 作业布置 1.课后检测习题 2.熟悉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和解、破产重整 3.背诵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感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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