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2025-07-11
| 59页
| 130人阅读
| 2人下载
精品

内容正文:

7.1破产法概述 7.2企业债务清理 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五版 同步精品课堂 1 目录 01 《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03 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05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07 破产财产 02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04 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06 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08 债权申报 课程导入 某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干什么? 7.1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一)《破产法》概念 1.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债权人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称为破产。 7.1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一)《破产法》概念 2.《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进行清理债务、企业重整以至于宣告破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师生互动 中国破产企业: 1.恒大集团 2.融创中国 3.团贷网 4.乐视网 5.三鹿奶粉 6.拉夏贝尔 7.1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二)《破产法》的立法发展历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只适用于法律所划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7.1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二)《破产法》的立法发展历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中的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为对企业破产的程序规定。 7.1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二)《破产法》的立法发展历程 3.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7.1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7.1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破产主体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破产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7.1破产法概述 三、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01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02 03 7.1破产法概述 三、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承认与我国缔结或者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关于破产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04 05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进入相关程序的申请 01 资不抵债 02 破产重整 03 企业解散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进入相关程序的申请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进入相关程序的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进入相关程序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进入相关程序的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二)受理 01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 02 5日内 03 通知债务人 1.裁定是否受理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二)受理 1.裁定是否受理 01 债务人有异议 02 收到通知7日内 03 向人民法院提出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二)受理 1.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 01 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02 特殊向上一级申请 03 可延长15日 04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二)受理 2.裁定受理的债务人要提交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Step 02 Step 01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二)受理 3.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申请 01 02 自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二)受理 3.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申请 03 04 05 可自裁定送达10日内 申请人不服的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1破产法概述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三)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7.1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 02 01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公正严明、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 7.1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 4.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课内练习 【单选题】我国破产法从( )开始实施。 A.1988年11月1日 B.1998年11月1日 C.1988年1月1日 D.1998年12月1日 【答案】A 课内练习 【单选题】破产案件由( )人民法院管辖。 A.企业所在地 B.债权人住所地 C.管理人住所地 D. 债务人住所地 【答案】D 课内练习 【单选题】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 )受理。 A.申请之日起5日内 B.申请之日起3日内 C.申请之日起15日内 D. 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答案】A 7.1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 1.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7.1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02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01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03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04 7.1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三)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01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02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03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04 7.1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三)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05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06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07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08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09 7.1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一)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保管资料、回答问题、列席会议、未经允许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董监高。 7.1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一)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7.1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故意不交,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7.1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 2.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个月内未通知或收到催告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7.1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7.1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1破产法概述 七、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 7.1破产法概述 七、破产财产 (二)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01 无偿转让财产的 0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03 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0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05 放弃债权的 7.1破产法概述 七、破产财产 (二)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明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7.1破产法概述 七、破产财产 (二)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直实的债务的。有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管理人有权追回 01 02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一)债权人和债权申报期限 1.只有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才享有债权申报的权利。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一)债权人和债权申报期限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一)债权人和债权申报期限 03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04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二)债权 1.债权包括的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二)债权 (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二)债权 (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1破产法概述 八、债权申报 (二)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1破产法概述 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01 破产费用 02 共益债务 0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7.1破产法概述 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7.1破产法概述 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随时清偿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按照比例清偿 01 02 03 04 终结破产程序 7.1破产法概述 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02 01 7.1破产法概述 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终结破产程序 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也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04 03 总结思考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权申报 破产财产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1 2 3 4 5 6 7 8 作业布置 1.课后检测习题 2.熟悉 3.背诵 感谢观看 $$

资源预览图

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1
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2
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3
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4
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5
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课件)-《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6
所属专辑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