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破产法概述+7.2企业债务清理+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教案)-《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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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版教案 课 题 7.1破产法概述 7.2企业债务清理 7.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 课 型 新授 课 时 3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从教材分布来看,本章的章节顺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支出,《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的适用,而截止目前为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都不属于法人型企业,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权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型,教师在讲解本章内容时,可以做适当调整,先将公司法内容学习后,再学习本章。 学情分析 学生已经对法人型企业有了深刻的认识,从全民所有制到上述学习的公司法企业都是属于法人公司,对于法人公司的企业运营以及债务承担有了一定的了解,为学习本章《企业破产法》奠定了基础;但学生对于企业到底该如何处理破产问题还一知半解,需要通过本章的学习进行认识。 学习目标 知识与技能: 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过程,掌握其适用范围;理解债务清理的概念及清算组职权;掌握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过程与方法: 通过学习能够有效分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分析破产相关案件。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建立学生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认识,能够正确遵守破产法所限制的内容。 学习 重难点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3.破产管理人的资格;4.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5.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 课前准备 配套PPT、课堂检测习题 教学媒体 电子白板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PPT展示案例,某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干什么? ※教师展示问题,要求学生思考。 学生根据案例进行思考。 以此问题展开对破产法的讲解,激发学生的求知兴趣。 活动二: 调动思维 探究新知 一、《破产法》概念和立法发展 (一)《破产法》概念 1.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债权人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称为破产。 2.《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进行清理债务、企业重整以至于宣告破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师讲解该内容,对于什么是破产,可以通过举例之前的热点企业面临的问题,对于破产法从整体法律保护角度进行讲解。 (二)《破产法》的立法发展历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只适用于法律所划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中的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为对企业破产的程序规定。 3.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教师同学对立法的历程画线路图的方式进行讲解,理清制定的流程即可。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主体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破产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教师要求学生勾画重点,并且讲解为什么破产法仅适用于法人企业,通过案例进行讲解,并随机进行提问学生能够适用该法的企业是哪些? 三、破产法的几项基本规定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审理程序,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4.承认与我国缔结或者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关于破产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5.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师在讲解此部分内容时,要以破产企业本身出发,例举案例进行讲解,对破产法所做的规定进行说明,并要求学生勾画重点。 四、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一)进入相关程序的申请 1.提出申请的三种情况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教师对于破产法规定应当进行破产申请的三种情况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并随机进行提问,要求学生进行讨论思考,属于什么情况下的破产申请。 (二)受理 1.裁定是否受理 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 ②债务人有异议→收到通知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③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向上一级申请→可延长15日 2.裁定受理的债务人要提交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3.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申请 ①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自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②申请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教师将该部分内容提取精华和数字考点,并将其通过画线路图的方式在黑板上连成一片,要求学生进行记录。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公正严明、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教师对管理人的产生进行讲解,并说明为什么要单独指定管理人,并将其与合伙企业内容进行区分,已经讲解管理人需要履行哪些内容,举例向学生说明。 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理解破产的概念。 根据教师所画线路图,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勾画重点,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掌握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根据教师的提问积极回答。 根据教师举例记忆重点内容,并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勾画重点。 记忆该部分内容的三种情况,并认真听取教师的举例进行对应理解,根据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相互讨论并回答。 根据教师的讲解,结合黑板上的线路图进行记忆,并将其书写到书本的相应部分。 根据教师的讲解学习管理人的产生及更换,并明白为什么要单独指定管理人,记忆管理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该内容纯属于概念性内容,教师讲解时需要将理论实体化,举例热门企业案例配合讲解。 该部分内容时间性很强,需要教师在讲解时,将此通过画线路图的方式进行讲解,加深学生的记忆。 该部分内容为重点掌握内容,教师要从原理性出发讲解,让学生指导为什么?并通过设置问题要求学生学习,帮助学生掌握。 该部分均为法律规定,并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举例,加强学生的理解并要求学生对重点部分进行记忆和勾画。 该内容为重点内容,学生目前的社会实践很难理解,需要教师进行举例分析,加深理解,让学生及时回答问题并掌握其情况。 该部分内容数字考点比较多,学生记忆容易发生混乱,教师在讲解时,将该部分内容进行提取,并通过画线路图的方式进行讲解,通过板书内容,方便学生理解和记忆。 该部分内容教师讲解时需要给学生说明缘由,再进行讲解,以便于学生理解,并且通过举例的方式将管理人职责进行说明,学生更能够快速记忆。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插入课中练习题目,要求学生回答,并及时作出评价。 根据所学内容选择合适的答案。 在学习一小段知识后及时进行新知巩固,便于学生加强理解。 活动四: 调动思维 探究新知 (二)管理人的资格 1.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 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教师对管理人的由来进行讲解,法院会选择那些人作为管理人的内容,对于不能作为管理人的情况进行讲解,并通过PPT展示问题,要求学生进行回答。 (三)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教师根据企业的基本事务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每项职责进行讲解,配合在清算阶段企业一般还有哪些事务需要处理进行案例讲解,并随机抽问学生相关问题。 六、破产受理后的债务人 (一)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保管资料、回答问题、列席会议、未经允许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董监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教师针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讲解时,先要让学生理清哪些是相关人员,简单说明其义务,重点强调不得自行清偿债务。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故意不交,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个月内未通知 或收到催告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教师对该部分内容通过案例进行讲解说明,分析每一个资料的重点,并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回答教师提出的小问题,带入知识点进行讲解。 七、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 (二)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直实的债务的。有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管理人有权追回 。 ※教师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讲解时,先对可撤销的情况进行案例讲解,其目的是减少了财产,再对无效情况进行讲解,整体进行罗列项目。 八、债权申报 (一)债权人和债权申报期限 1.只有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才享有债权申报的权利。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教师对债权人申报期限进行标注,说明时间节点,以及补报的情况。 (二)债权 1.债权包括的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权益(报酬、社保) ※教师对每一项可申报债权进行讲解说明,并配合举例,要求勾画重点内容。 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教师对于破产费用与其他进行区分,什么财产属于破产费用进行举例,并随机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及时回答。 2.共益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也按照比例清偿。 ④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教师简单讲解共益债务即可,但要对清偿顺序进行讲解,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求进行画图说明,并配合一定的案例进行结合。 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记忆重点知识,根据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回答。 勾画重点内容,将其转化为自有知识点,根据教师的讲解进行记忆,并根据教师的提问回答问题。 认真听讲,熟悉契相关职责,重点记忆不能先行偿债。 勾画重点内容,听取教师讲解,根据教师的互动内容进行回答,掌握重点。 勾画该部分内容的重点部分,并根据教师讲解的案例进行对应记忆,掌握人民法院要予以撤销的情况。 学生记忆债权人申报的期限。 学生勾画重点内容,并认真听取教师讲解,配合案例进行记忆。 学生要明白哪些属于破产费用,能够根据教师的提问回答问题。 学生了解共益债务有哪些,对清偿顺序进行学习并根据教师的画图进行记忆。 该部分内容逻辑结构较强,教师讲解时先要向学生说明哪些人可以作为管理人,再对不能作为管理人的情况进行强调,向学生提出问题,及时掌握学生理解的情况。 管理人职责作为重点内容,理论性过强,内容涵盖量大,教师在讲解时应当将其转化为企业实有的案例进行辅导讲解,便于学生理解该部分内容。 教师对于其义务内容进行简单举例讲解即可,要求学生熟悉该部分内容即可,并且强调最后一句重点,在未清算完之前,先行清偿无效。 该部分内容过,且属于学生不熟悉内容,需要教师进行案例配合讲解,让学生能够迅速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点,随机提出小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积极回答。 该部分内容过大,且内容学生理解过难,需要辅助大量案例进行说明,学生在记忆时可以更加快速的掌握。 教师讲解该部分内容时,要求学生要记住相关时点,并边讲解边勾画。 该部分理论性较强,并且对于学生还未学习合同法的情况下进行学习难度较大,教师讲解时应当配合案例进行。 教师在讲解此部分内容时,首先要给学生进行区分,让学生了解此区别,再通过举例进行说明。 共益债务的内容难度过大,让学生了解即可;但要对清偿顺序内容属于重点考核,需要对每个项目,通过画线图的方式进行展示,可以加深学生的理解。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根据学习内容结构,将内容进行分类总结,展示大小点 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 企业债务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3.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4.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5. 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6. 破产财产 7. 债权申报 8.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作业: 1.课后检测习题 2.熟悉 3.背诵 板书设计 教学反思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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