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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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国科大(青岛)附属学校 【自学指导】 【学习目标】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1)含义(P95第1段) (2)作用(P95相关链接1)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区别 (P95相关链接2) (3)类型(P95、P96相关链接) 2.收集和保存证据 要求、体现、必要性(P96第1段)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P97第1、2段) 2.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P97第3段) 3.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P97相关链接) 4.诉讼基本原则含义、意义 (P97第4段) 1.通过自主学习明确证据的重要性,提高证据意识。 2.通过小组合作明确证据的具体内容,会辨别哪些物品能成为证据,增强法治意识、科学精神。理解举证责任、诉讼原则,增强法治意识。 【学习重难点】 重点:证据的类型 难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2 议题一:证据从何而来又有何用? 电影《第二十条》剧情刚开始就非常吸引眼球,一群卡车司机用车将检察院大门堵上,诉求居然是要工资。货车司机们的老板刘文经被同村的王永强捅成重伤住院治疗,在案件还没进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下,刘文经家里拿不到钱没法给司机发工资。货车司机们围堵检察院要求尽快起诉王永强,他们不明白为什么检察院一直拖着不起诉王永强。而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的原因居然是因为一把刀。 王永强给女儿治病向村霸刘文经借高利贷无力归还,刘文经为此多次骚扰王永强及其妻子郝秀萍。刘文经又一次逼债,在房外用铁链拴住王永强脖子,在屋内对郝秀萍实施了强奸。事后,刘文经称可以通过“睡郝秀萍”、王永强“看门费”抵偿债务,后扔下锁链钥匙,扬长而去。王永强解开铁链后,和刘文经厮打在一起,并在刘文经要去车里拿刀时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将刘文经捅了二十多刀,刘文经重伤入院治疗,后不治身亡。 案发之后警方没有从刘文经的车里找到那把刀,检察官吕玲玲坚持要警方补充侦查继续找刀,于是案件进程就卡在了“找刀”这个细节上。 【独立思考】1.吕玲玲为什么坚持要警方补充侦查继续找刀?难道只有刀才能成为证据? (1)“刀”在此案中是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找到那把刀,就能证明王永强是正当防卫。 (2)不是只有刀才能成为证据。能够成为证据的有物证(刀)、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但之前视频无法查看到村霸去车里是否是为了拿刀。所以,视频不仅不能证明他仍处于危险之中,反而可能会证明王永强的故意伤害行为。 就是证明的根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②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 (2)重要性: (1)含义: 区分: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相关链接 P95-2) (1)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2)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 找到刀——正当防卫——案件(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一致 找不到刀——故意伤害——生活事实无法被认定为法律事实 (3)证据的种类: 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知识补充: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等,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并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博客、手机短信、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中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相较于视听资料的明显区别有三个: ①可以实现精确复制; ②可以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 ③极易实现剪辑、修改。 5 知识拓展 【特别提示】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实物或痕迹) 书证(思想内容) 书证形式上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等)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又如,遗嘱作为证据,如果用遗嘱遗书本身作为实现证明目的,书写遗书的纸张,用的笔墨的种类,书写的字体等,此时遗书是物证。如果用遗书的书写内容实现证明目的,此时遗书为书证。 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 ②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 ③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 ④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2.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2)表现: (1)要求: (3)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请思考:电影中,刘文经家属胁迫郝秀萍在与案件相关的相关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如果郝秀萍真的签字了,这份情况说明书可以作为案件证据吗?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议题二:权利主张谁来承担举证? 【小组合作】2.在王永强案件中,为什么是检察院一直在找那把刀?王永强说:“什么罪我都认”,检察机关可以因此而判决王永强有罪吗? 【独立思考】3.王永强涉嫌杀害刘文经,但最后被判无罪说明了什么?此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1)王永强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罗翔: 电影《第二十条》中如果刀没有找到,还是正当防卫吗?在大部分有关正当防卫的疑难案件中,当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的抗辩,都会产生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任何诉讼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启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重事实、重人权,守护正义的最后防线 诉讼类型 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 3.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 行政机关 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罪刑法定 疑罪从无 非法证据排除) “单方举证”或“双方举证” 9 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 1、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 2、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甲5万元。 3、乙若提出自己已将5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注意:“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否认无需举证,抗辩(主张新的事实)需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是否是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分析】”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 主张“消极事实”: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 主张“积极事实”: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 4.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审理与判决 (1) 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3)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知识整合:正确把握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 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电影的最后,检察官韩明用一段发人深省、感人肺腑的演讲取得了听证会上所有人的认同,最终王永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演讲中有一句话:你们有没有想过,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句话,同样送给同学们,如果未来你们手持司法权柄,希望你们重证据,重事实、重人权,守护正义的最后防线!!! 知识小结 易混易错 1.案件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是一致的。 2.偷拍、偷录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3.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都是原告。 5.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是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一定一致 合法途径可以 原告、被告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原告、被告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行政机关(被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4 理由: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1分)某采购中心以“烘干”这一概念宣传该产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余温干燥”功能,构成夸大产品功能的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胡某因被商家虚假说明误导而导致错误判断,购买该产品,致其权益受到了损害。所以,法院判决某采购中心赔偿胡某损失。(2分) 胡某通过购物网站在某采购中心店铺购买一台洗碗机供其父母使用,成交价款为2499元。采购中心在其网络店铺商品展示页面的商品名称及说明位置标明“全自动洗碗机”“家用独嵌两用式消毒烘干”字样。后胡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洗碗机并不具备宣称的烘干功能,达不到烘干效果。经胡某与某采购中心店铺的客服沟通,客服回应称该洗碗机系“余温烘干”“烘不太干”。胡某认为某采购中心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该采购中心赔偿胡某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及诉讼双方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原则:①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1分)胡某需要就其购买并使用了产品、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2分) ②在民事诉讼中,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分)某采购中心应就其产品质量合格,以及该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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