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同步精品课程——中职专业课
任务七
介绍车损险和附加险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4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1
学习目标
任务七 介绍车损险和附加险
知识目标 能理解商业车险的发展。
能力目标 能掌握车损险主要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情感目标 1.让学生认识到汽车保险的重要性。
2.积极参与课堂,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学习内容
01
1.能理解商业车险的发展。
2.能掌握车损险主要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3.能分析机车损险及附加险。
4.培养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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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
一 、车损险
内容依据:2020年9月19 日实施的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0版)》, 结合 2021 年12月14日发布的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 ( 试行)》 内容进行介绍。
车损险为不定值保险 , 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 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
(一) 保险责任
1. 保险事故责任
1) 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以下简称驾驶人) 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 ,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
2) 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 , 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 立案证明 , 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 以及因被盗窃 、抢劫 、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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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
被保险机动车:
指在我国境内 ( 不含港澳台) 行驶 ,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 或采用新型动力系统 , 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 具 , 但不包括摩托车 、拖拉机 、特种车。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 , 包括行驶、 停放 、充电 (新能源车的使用包括) 及作业 , 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维护期间 、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
指对人类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 , 包括雷击、 暴风 、暴雨 、洪水 、龙卷风 、冰雹 、台风 、热带风暴 、地陷 、崖崩 、滑坡 、泥石流 、雪崩、 冰陷 、暴雪 、冰凌 、沙尘暴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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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
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 、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 但不包括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 、核辐射等。
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 , 由于油料 、尾 气 、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 、飞溅 、排放 、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 损 、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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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的施救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 , 由保险人承担 ;
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施救的财产中 , 若含有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 , 应按保险合同保 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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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事故发生后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 毁灭证据。
① 交通肇事逃逸 。它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 , 驾驶或者遗 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② 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③ 无驾驶证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 、暂扣 、吊销 、注销期间。
④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 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 、号牌被注销。
② 被扣留 、收缴 、没收期间。
③ 竞赛 、测试期间 ,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 、维护 、改装期间。
④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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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3)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 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 、号牌被注销。
② 被扣留 、收缴 、没收期间。
③ 竞赛 、测试期间 ,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 、维护 、改装期间。
④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4)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
①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 、核辐射。
②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③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 、改装 、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 ,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 , 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 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④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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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损失和费用 ,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② 自然磨损 、蓄电池衰减 ( 新能源汽车包含此内容) 、朽蚀 、腐蚀 、故障 、本身质量 缺陷。
③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 不承担赔 偿责任 ,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④ 因被保险人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约定 , 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⑤ 车轮单独损失 ,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 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⑥ 非全车盗抢 、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⑦ 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 ( 新能源汽车车损险免责条 款包含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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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赔额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 ,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 算赔款的基础上 , 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四)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 , 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 , 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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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 赔偿限额
1)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 , 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 保险金额等 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 ,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 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 , 按实际修理及必要 、合理的施救费 用计算赔偿 ;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 , 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 理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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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救费用
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 , 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 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
当被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 , 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 ,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 , 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 , 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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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处理
1)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 , 保险人依据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修理前检验评估
2)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 , 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 协商确定维修机构 、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无法协商确定的 , 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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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旧扣除
3)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 、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旧被保险人的费用 ,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4)第三方索赔费用扣除
4)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 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 ,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 , 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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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 1 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 1 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
保险期限不足 1 个月的按月计算。
(六) 车损险的其他规定
1)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2) 主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 , 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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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 必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4)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 , 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5) 保险责任开始前 ,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3% 的退保手续费 ,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6)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7)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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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车损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 。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 以主险条款为准 。
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 , 主险中的责任免除 、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 险 。
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 , 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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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的变化:
2020 版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附加险有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附 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附加发动机进水 损坏除外特约条款等 , 其中前4 种附加险都是对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充 , 后两种附加 特约条款是对车损险范围的缩小 。
新能源汽车车损险附加险除以上附加险外 ( 不包含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 款) , 增加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和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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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1. 保险责任
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 , 因自然灾 害 、意外事故 ,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 , 仅有车轮 ( 含轮胎 、轮毂 、轮 毂罩) 单独的直接损失 ,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 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责任免除
1) 车轮 (含轮胎 、轮毂 、轮毂罩) 的自然磨损 、朽蚀 、腐蚀 、故障 、本身质量缺陷。
2) 未发生全车盗抢 , 仅车轮单独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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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 赔偿处理
1) 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 赔款等于实际修复费用 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3) 在保险期间内 , 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 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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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车损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造成车 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 ,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 , 按照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
2.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 , 保险人依据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赔偿处理
赔款 = 实际修复费用 —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
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指新增加设备 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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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1.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 , 发生无明显 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 ,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 因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 、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3) 车身表面自然老化 、损坏 、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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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2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或 20000 元 ,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 赔偿处理
1) 发生保险事故后 , 保险人依据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方式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2) 在保险期间内 , 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 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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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1.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 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 , 发生车损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造 成车身损毁 , 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 ,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 , 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 偿修理期间费用 , 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2.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 , 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1) 因车损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 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 ,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3)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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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金附
加险保险金额 =补偿天数 × 日补偿金额 。
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长不超过 90 天。
额
4.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 ,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 部分损失 , 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 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 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 数的 , 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 , 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 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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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为5% 、10% 、15% 、20% ,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
具体以 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 , 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 , 扣减特约条款约定免赔 ,
即主险实际赔款 =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 × ( 1 - 绝对免赔率) 。
(六)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 ,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 , 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 动机的直接损毁 ,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0 版车损险保险责任包含发动机进水损失 , 为此该附加险主要供不需要保发动机进 水损失的车主选择 , 选择后车损险保险费扣除该附加险保费。
新能源汽车车损险附加险除以上 (一) ~ (五) 种外还包含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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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1. 保险责任
1) 保险期间内 ,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 , 因外部电网故障 , 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 ,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处理
2) 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 , 由保险人承担 ;
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 另行计算 , 最高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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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 保险单载明地址的 , 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 、安装标准的自用 充电桩 , 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 , 保险人在保 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 , 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 ,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2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或 20000 元 ,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 确定。
4.赔偿处理
1) 发生保险事故后 , 保险人依据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方式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2) 在保险期间内 , 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 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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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商业车险的发展
难点:车损险主要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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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试牛刀
03
1.新能源汽车车损险特有的保障范围是( )
A. 电池起火 B. 传统发动机进水 C. 车辆被盗 D. 第三者责任
答案:A. 电池起火
2.以下哪项属于车损险责任免除( )
A.改装车辆未申报的损失 B.地震造成车辆损毁
C.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 D.交通事故第三者损失
答案:A.改装车辆未申报的损失
3.赔偿限额的确定依据是( )
A. 新车购置 B.车辆实际价值
C. 维修市场报价 D.车主心理预期
答案: B.车辆实际价值
4.车损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 )
A. 6个月 B. 3年 C. 1年 D. 5年
答案: C. 1年
小试牛刀
03
5.2020年车险综改后,三者险责任限额提升至( )
A.5万-500万元 B.10万-1000万元
C.20万-2000万元 D.50万-5000万元
答案:B.10万-1000万元
6.车损险附加险“不计免赔险”的作用是 ( )
A. 免除所有责任 B.增加保额上限
C. 延长保险期限 D. 覆盖免赔额部分
答案:D. 覆盖免赔额部分
小试牛刀
03
7.新能源车损险条款与传统车险的主要差异是( )
A. 保障电池系统 B.包含盗抢险
C. 赔偿折旧更低 D.免赔额更高
答案: A. 保障电池系统
8.连续3年无赔款记录的车主,商业险保费折扣为( )
A. 5折 B. 7折 C. 8折 D. 9折
答案:B. 7折
小试牛刀
03
课堂小结
04
1.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 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
作业布置
05
(1)简述车损险的含义。
(2)简述车损险的附加险的责任。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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