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
律
与
生
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聚焦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介绍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了解婚姻家庭中
的法律关系和
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进一步发展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学科逻辑
全书主线: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2025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0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02 积极维护人(格)身(份)权利
第一单元知识结构: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
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第1-4、7编 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
物 权
知识产权
保护创作——著作权
激励创新——专利权
点石成金——商标权
定分止争——所有权
物尽其用——他物权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健康权
姓名、肖像权
名誉、隐私权
合同订立
违约责任
生活离不开合同
要约承诺订合同
立字有据更可靠
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力行使 注意界限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民事权利有限制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一、本课知识体系构建:宏观把握(课前预习完成)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与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人身权概述
几种主要
的人身权
要素
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民法典的地位
第一课
在
生活中
学民法用民法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和荣誉权
5.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主体
客体
内容
②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类型:
民事权利与义务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见下面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
含义
调整的
主体
调整的
内容
作用
(意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意: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没有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不能强制、命令别人。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他关系如劳动关系、行政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不调整)
(1)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
(2)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注意:①国家机关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也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如:政府与组织或自然人的借款、购买合同)
②行使公权力,
如收税、罚款,则不归民法
2、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要素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智力状态有所不同。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性)。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相等)。
【注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与
非法人组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关系
物(静态)
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精神产品)
人身利益
含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特定义务人如债务人欠钱、欠物、欠服务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强调“有没有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有没有能力”的问题。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案例】十岁的孩子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吗?
【案例】十岁的孩子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吗?
能!
不能!
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
民法典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了胎儿特殊时期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遗产继承。但是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权利自始不存在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注意:
A.可以独立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
C.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
A.纯获利行为也无效;
B.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
②③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知识拓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客体 案例分析
所有权关系 物 在某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房产归女方所有。
债权关系 行为 在赵某与王某的债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知识产权
关系 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在某商标使用纠纷中,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并连带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李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及时删帖并向张某赔礼道谢。
3、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含义
目的
基
本
原
则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和公序
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不歧视)(强调没有特权、没有歧视)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志)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利益均衡)(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相邻权、继承的纠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亲属权
监护权等
借贷
继承
转让
赠与等
民事
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名称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财产所有
财产转移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股权等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③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1.人身权的重要性: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
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地位)。
内容 常见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生命权 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注: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身体权 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侵害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致残)
侵害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等,也认定为侵害身体权。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害自然人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2.人身权的类别: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8项)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侧重生命延续
侧重身体完整
侧重机能健全
(P7相关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1.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
(2)受害人须明知文体活动具有风险仍然自愿参加。
(3)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2.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名词释义
(2)姓名权、肖像权:
姓名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如被AI换脸),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注意】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决定要件)
盗用姓名: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假冒姓名:盗用姓名并且扮演姓名者本人(如冒名顶替上大学)
拓展: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情形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注:公众人物,如明星,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3)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名誉权
荣誉权 ①内涵: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指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补充)
②法律保护与禁止: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①内涵: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法律保护与禁止: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③意义: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个人
信息 ①原因与意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不完全相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②法律保护与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注意: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
提醒:民法典中的“英烈条款”: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补充拓展: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 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
客体 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荣誉称号、奖状等
取得的程序 自然就享有的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侵害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诋毁、贬损、亵渎等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0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知识拓展:隐私权与名誉权
隐私权 名誉权
权利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
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侵害内容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
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公开散布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二者共同点: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是对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归纳提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答题方法
1.试题特点:
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上的解读。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 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2.解题方法:
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答题要点:
(1)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监护权等身份权。
(2)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方法点拨:人身权的判断方法
①彭某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购买手机,意思表示真实,买卖行为合法,与手机店的购买合同成立。(4分)
②彭某父母以彭某是高三在校学生为由,实际上是否定彭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观点是错误的。(3分)
③手机经检测没有质量问题,彭某父母要求退还手机的要求是错误的。(3分)
课时作业P135 1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