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考虑到中职学生在备战对口招生考试过程中,存在知识碎片化、记忆不牢固等学习难点,本晨读清单由一线老师紧密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招生考试大纲与课程教学内容精心编制而成。清单内容紧扣《经济法基础知识》核心考点,帮助学生在晨间黄金记忆时段,快速抓住重点,高效记忆,旨在激发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习惯,强化知识储备,为顺利通过对口招生考试,进一步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筑牢根基。
本节是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招生财会类《经济法基础知识》早读清单的第三章第一节,依据《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第一节财产所有权概述编写而成。
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招生财会类早读清单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一、填空题
1.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部分。
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处分权),因其决定财产的最终命运。
4.原始取得的五种方式包括生产、(孳息)、没收、(遗失物归属)、添附。
5.继受取得的主要途径是买卖、(继承)、(赠予)等法律行为。
6.非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7.收益权中的“天然孳息”指(如母鸡生蛋),法定孳息指(如存款利息)。
8.添附的三种类型是(混合、附合、加工)。
9.所有权消灭的四大原因是转让、(抛弃)、(主体消灭)、所有物灭失。
10.善意取得不适用于(赃物)和(遗失物)。
11.《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权利人权益。
12.物权的三大特征是(核心性)、(支配性)、(独立性)。
13.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且能为人类控制。
14.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5.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如家庭成员共有房产。
2、 简答题
1.物权的“支配性”如何体现?
(物权人可直接控制物,无需他人协助,如房主自行居住房屋。)
2.举例说明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原始取得:农民种粮获得粮食所有权;继受取得:购买二手手机获得所有权。)
3.为何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处分权决定财产最终归属,如出售房屋或销毁物品,体现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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