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考虑到中职学生在备战对口招生考试过程中,存在知识碎片化、记忆不牢固等学习难点,本晨读清单由一线老师紧密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招生考试大纲与课程教学内容精心编制而成。清单内容紧扣《经济法基础知识》核心考点,帮助学生在晨间黄金记忆时段,快速抓住重点,高效记忆,旨在激发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习惯,强化知识储备,为顺利通过对口招生考试,进一步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筑牢根基。
本节是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招生财会类《经济法基础知识》早读清单的第一章第二节,依据《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概述第二节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编写而成。
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招生财会类早读清单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概述
第二节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一、填空题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通过法律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法的形成途径包括(制定)和(认可)。
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设、(行为)和(处理)。
5.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国际条约需经我国(缔结或加入)后才具有国内法效力。
7.法律对人的效力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8.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9.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10.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得与(中央法律)相抵触。
11.法的溯及力原则中,“从旧兼从轻”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
12.法律规范中的“处理”部分规定(奖励)或(制裁)。
13.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需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5.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和(抽象)性。
2、 简答题
1.法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1.国家制定或认可;2.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规定权利与义务;4.普遍遵守性。)
2.为什么法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可能被统治阶级抵制;法律调整抽象社会关系,需国家机器执行。)
3.简述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及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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