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
律
与
生
活
知识梳理
2025届萌熙哒哒一轮知识归纳——《法律与生活》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2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保障各类物权
尊重知识产权
第3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订立合同学问大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第4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5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6课 珍惜婚姻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7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立足职场有法宝
心中有数上职场
第8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9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认识调节与仲裁
解析三大诉讼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从生活的各个方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根据民法,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法律关系
1、民法
(1)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无相互隶属、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服从的关系)之间的关系,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例如恋爱关系、好意施惠(也称情谊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等。
①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符的民事活动(如乘坐公交车、购买文具等小额交易)。与其年龄、智力状态不符的民事活动效力待定,要经监护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③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民法典:
①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②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赠与关系的客体是物)⭐⭐⭐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名词点击】
①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④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②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 含义: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 目的: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 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①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和人格尊严(涉及精神层面);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内容:⭐⭐⭐
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注: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表现:
①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②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③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4) 侵权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P7相关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法律依据:⭐⭐⭐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3)侵权行为:
①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②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2、肖像权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侵权行为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者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
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4)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①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②法律规定:⭐⭐⭐
A.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比较】名誉权与荣誉权:
①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②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③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2)隐私权
①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法律规定:⭐⭐⭐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③意义: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3)个人信息
①个人信息的含义: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相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②意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③法律规定:⭐⭐⭐
a.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b.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提醒】:
①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②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④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⑥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⑦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⑧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等;
⑨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侵权责任: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归纳提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答题方法
1.试题特点
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上的解读。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 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2.解题方法:
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答题要点:
(1)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监护权等身份权。
(2)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第2课 依法保护财产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我国对物权实行物权法定、平等保护等原则。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2.1 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一)认识财产权和财产制度
1、财产权的含义(范围)⭐⭐⭐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类;他物权包括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财产制度:
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3、法律规定财产权的意义:
(1)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2)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3)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4、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②《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③《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2) 保障各类物权
1、物权
(1)含义和范围: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2)物的分类: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3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占有: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②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这些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③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④处分: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2)分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
注意: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例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提醒】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财产不能受有效保护。
但是登记不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即登记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4)共有关系: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以家庭为例,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①是有偿受让且价格合理(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
②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③完成法定的公示(登记或交付);
(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原则上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或法律禁止的流通物等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但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失物和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2、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不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3、善意取得原则上仅适用于占有委托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适用。遗失物被他人拾得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未登记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遗失物被他人拾得,后又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选择权。①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2年未请求返还,满足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盗赃物不适用此规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含义: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意义: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4、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
①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分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特别提醒】
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④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2)担保物权⭐⭐⭐
①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
注意——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抵押权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
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以某种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就达成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则必须占有质物。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动产。
2.2 尊重知识产权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一)知识产权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新改】
①保护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②五个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二)著作权
1、含义:又称版权,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提醒: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是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二是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3、著作权保护⭐⭐
(1)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不侵权情形: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2) 法律保护:
①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期不受限制,是永久的。(发表权是一次性的)
②著作人身权中的“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的:
A.自然人:“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B.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表权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提醒:
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常见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名词解释】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2、 激励创新——专利权
1、 专利权的含义和重要性
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2、 专利权的取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3、 法律保护⭐⭐⭐
①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②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③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4、专利权的种类及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前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 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拓展: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注意:
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3、 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
(1)含义: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2)表现形式: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
(3)意义: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2、注册商标
(1)方式: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意义:商标注册人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符号。
【特别提醒】
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商标注册的条件⭐
(1)允许注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得注册的情形:
A.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国家标志有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与公序良俗有关);
B.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
4、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及侵权规定⭐⭐⭐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5、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及续展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
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一框 订立合同学问大
1、 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如超市购物)、赠与合同(如房产赠与)、租赁合同(如使用共享单车)、运输合同(如乘坐公交车)等。
3、订立原则:⭐
①自愿原则(最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②平等协商原则 :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4、订立合同的意义
①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识;
②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社会财富;另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与承诺 ⭐⭐⭐
(1)要约(第一阶段)
①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当事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③要求: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④构成要件:
A.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C.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人);
D.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第二阶段)
①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A.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B.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
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合同订立: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④新要约:(内容变更或超时)
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拓展】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①要有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 v)。合同主体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订立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④合同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提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合同的生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
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2) 有效合同的要件:
订立一份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2、 立字有据更可靠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但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1、 口头合同⭐
(1) 含义: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 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3) 缺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4) 适用范围:,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 书面合同⭐
(1) 含义: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2) 优点: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3)缺点:订立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程序)稍复杂
(4)适用范围: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特别提醒: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②由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电子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网购)
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框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 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合同履行)
1、内涵: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核心: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
3、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②诚信履行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④绿色原则(补充):应当始终注意保护环境,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注意】
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正确履行义务,后者强调向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4、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提醒】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点拨拓展】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①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②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5、合同的变更⭐⭐
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2、 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违约责任)⭐⭐⭐
1、含义:除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实质: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3、构成要件: ①有违约行为;
②有损害事实;
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④无免责事由。
4、承担方式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①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完全按照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义务。
②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③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损害赔偿应相当于违约时所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⑤适用定金罚则:
A.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B.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时,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只能二选一。
(注意: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最多按实际损失的130%进行赔偿。)
C.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注意】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选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收受方违约)或罚没定金(给付方违约)。不够的,再追加赔偿(赔偿损失)
选用违约金条款:返还定金+赔违约金。即无论是收受方还是给付方违约了,都是返定金+赔违约金,不够的再提高额度。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二者不能并用(二者都有惩罚性),守约方可择其有利的。
5、免责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或不可抗力(法定免责,法律规定)时,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约定免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2)法定免责: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
①原因:遭遇不可抗力。
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不”同时具备)的客观情况。
③范围:
A.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B.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C.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
④免责程度:
a.可以免责:但“可以≠应当”
b.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c免责是指免除违约责任,而非合同本身约定的合同义务,更不是解除合同。
⑤当事人的义务:
A.需要承担举证义务(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免责);
B.需要承担通知义务。
C.需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民法典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知识整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研判过程(重点掌握)
①合同是否成立(类型、形式、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
②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的要求;无效合同的情形)
③是否有违约行为(履行原则、义务、变更等)
④有无免责事由(如有,是约定免责事由还是不可抗力)
⑤违约承担方式(具体到哪种方式)
第4课 侵权责任与权力界限
法律应当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逾越权利的边界,更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框 全力保障 于法有据
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法律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权利人可以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并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3、诉讼时效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为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年(海上货物运输),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除外。)
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不告不理)。
4、 承担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注意比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及方式
(既包括财产责任,又包括非财产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主要是财产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侵权⭐⭐⭐
(1)含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损害即无救济,损害是发生侵权责任的前提)(有损害事实);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有主观过错)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谁主张谁举证)(有因果关系)
答题规律:关于“侵权责任”的常用答题要点
(1)侵权责任三要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是何种侵权+案情分析
(3)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
①含义: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自证不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②表现: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B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C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D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E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如高空坠/抛物);
F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G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H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I地下设施(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
(2)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含义:依照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②表现:
a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b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c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d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e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按实际情况,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f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g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h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i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两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两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个人角度:
①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②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2)社会角度
①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②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框 权力行使 注意界限
1、 民事权利有限制
1、 限制的内容⭐⭐⭐
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表现
A.对人身权的限制——名誉权⭐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要如实报道),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捏造、歪曲事实;
B.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C.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B.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著作权⭐⭐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合理使用的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2、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②类型: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③意义: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①原因: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②要求: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基于婚姻、血缘等关系,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婚姻是由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对婚姻幸福和家庭美满的追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第5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1、 育小责任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点拨拓展】有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是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
5.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6.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 利 。
②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 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仲裁!)
2、 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目的:为了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注意: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主要行为: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1、 法定继承有顺序
1、财产继承的一般性知识
(1)继承的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的内容:
①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②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4)遗产的确定
①析产: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债务处理(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继承权★
(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继承权的取得: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3) 继承权的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时候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条件: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即基于婚姻、血缘、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继承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提醒】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要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拓展】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遗嘱继承重意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1、 遗嘱
(1) 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独立行为)
【注】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有效要件】
①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②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④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产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⑤遗产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
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
(2)形式: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注】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签名的,属于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
(3)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⑤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书面形式),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拓展】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
遗赠抚养:遗赠抚养协议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从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是以协议的形式设立的,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达成合意,从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生效时间不同
遗赠抚养:遗赠抚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即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抚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一般还要签订管理财产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3、受益主体不同
遗赠抚养:遗赠抚养协议的受益主体是立遗嘱人和抚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本人。
4、是否有偿不同
遗赠抚养: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是有偿且附义务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5、功能不同
遗赠抚养:遗赠抚养协议的功能除了预防纠纷外,更重要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通过事先协商和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确保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有合适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效力不同
遗赠抚养: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或遗赠。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④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
法律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第6课 珍惜婚姻关系
男女平等、财产共有、救助义务等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夫妻双方的理解和包容则是实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誓言的关键。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 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首要条件 );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注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具体情形:
①未到法定婚龄; ②重婚; 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因为受胁迫结婚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具体情形:
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5、婚姻登记程序
(1)原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 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 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2、 离婚要慎重
1、 法律规定
①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②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A.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注意:宣判离婚≠离婚生效,即:宣判离婚时,并没有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判决生效时,才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①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1、 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A.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注意】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表现: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2、 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
(1)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财产的确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3) 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相关链接: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物,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2、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财产的归属】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二、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三、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区分: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2、自然增值
(1)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2)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约定财产制
(1)内涵: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3)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要求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学习与婚姻相关的法律能让我们了解婚姻中的底线与禁区。婚姻是一门包罗万象、关涉人生幸福的大学问,需要我们用心去追寻与探索。
【注意:夫妻一方疯狂欠债,另一方如何自保?】
夫妻一方疯狂欠债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自保: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内个人名下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样,即使一方在外私自欠债,另一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2.避免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确保自己不在欠债的借款协议、欠条、借款担保书等债权文书上签字,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签字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3.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如果已经发生了债务,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投资。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证人证言等。特别是对于一方因个人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4.避免事后追认:确保自己没有对一方的债务进行追认,比如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没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承担该债务等。一旦追认,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财产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且该约定债权人知晓,那么按照约定执行财产分割,另一方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份额。若债权人不知情,在法院判定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无论就业还是创业之路,都不会是一条坦途,都需要遵纪守法。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一框 立足职场有法宝
1、 法律守护劳动者
1、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劳动者的内涵与要求
(1)内涵: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2)要求: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法
(1)含义: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①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依法拥有招收、使用劳动者的法律权利。此外,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以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等。
②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达成的协议,双方地位平等,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且双方的法律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和保护。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得到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外,没有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2)基本原则
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A.地位: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B.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C.内涵: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②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A.内涵: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要求: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③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A.体现: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女职工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注意】
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等……
2、 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
(1)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作用:
①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
②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障各自权益;
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要求
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内容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
①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
包括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2、劳动合同订立
(1)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①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③平等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④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⑤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有效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归纳提升:关于签订劳动合同试题的解题方法
(1)题型特点
此类试题往往以具体案例入手,评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的问题。
(2)解题方法
评价某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从以下角度入手看:
一看,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
三看,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看,订立时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权利义务是否统一)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第二框 心中有数上职场
1、 明明白白工作
1、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形式: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②种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
③要求: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地位: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②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注意: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及加班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①原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
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必要性: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从而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
②要求: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
【相关链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权利: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互为前提的。自觉履行劳动者义务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买卖、租赁和借贷关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妨先试试"有话好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觉。)
(2)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劳动仲裁
①含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条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节不成、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其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要求: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拓展——可以直接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先仲裁后诉讼(仲裁前置),但特定情形的案件,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损失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的纠纷: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④结果
a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不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是终局,不服上诉;
b:终局裁决(数额小,问题简单明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内向法院起诉,但是公司不能起诉,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裁决的情形非常苛刻,基本上不会通过。即使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也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一裁终局仅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终局与非终局之分)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5)其他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归纳提升:劳动争议相关试题的解法
(1)题型特点
此类试题往往以具体案例入手,要求分析出现劳动争议的原因,并提供合理的解决途径。
(2)解题方法:
对某一劳动争议进行全面认识,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主要看属于哪方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要具体看侵害了劳动者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劳动者的责任,则要看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方面出现的具体问题。
其次,要分析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或者是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如何解决这一争议。
最后,可以进一步分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该得到什么启示。(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8课 自主创业与公平竞争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创业者除了满怀激情地投身企业创办与经营,还需要具备法律常识与风险意识。经营者既要尊重市场法则,也要遵守法律规则,公平竞争。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可以促进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框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 迈出创业第一步(创业的要求)
1、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创办合适的市场主体
创业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相关链接:市场主体形态】
个体共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结构简单,出资人对市场主题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严格,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2、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机构等事项。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4、依法及时公示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
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5、树立法律意识,学会风险管理
(1)原因: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
(2)要求: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市场竞争讲公平(对企业经营的要求)
1、 市场竞争对企业经营的要求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三种主要行为
(1)“搭便车”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区分——仿冒和假冒】
仿冒:模仿别人的产品,使消费者发生误认,但是商品的质量是合格的;
假冒:假借别人的牌子,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假冒伪劣)。
(2)虚假宣传
①原因: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
②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拓展: 区分商业贿赂与不当有奖销售】
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当有奖销售: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归纳提升: 与公平竞争相关的评价类试题的解法
第一步,辨别材料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说明属于哪一类不正当竞争。
第二步,分析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或者分析对该企业进行处罚的必要性。
第三步,分析案例给予我们的警示意义。
第二框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 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对企业经营的要求)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因
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国家层面: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经营者层面
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②经营者应当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A.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B.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C.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层面
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拓展:比较劳动者维权和消费者维权途径】
2、 依法纳税是义务(对企业经营的要求)
1、公民依法纳税的依据
(1)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人: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3)企业: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 我国的主要税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税制不断改革,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税种。目前,我国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相关链接】“一减一增”
①2006年1月1日,全面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
②2016年12月25日,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体现“绿色税制”。
(1) 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 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拓展】
1.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15%税率;
(3) 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法律制度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③意义: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它们在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程序推进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运用,以便妥善解决纠纷。
第9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在长期实践中,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了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方式各有优势,功能各有侧重,为人们提供了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一框 认识调节与仲裁
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和为贵”。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相关链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1、 以和为贵选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注意:调解≠和解 和解当事人双方协商、互谅互让]
2、类型
(1)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①人民调解: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②行政调解
A含义: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害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
B规范法律:行政调解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③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人民调解
(1)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意】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3)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效力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关链接】
“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方式的典型代表,它追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得到新发展,形成了党领导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保障发展。
新时代“枫桥经验”,体现了多主体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
【注意】
人民调解在国内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主要适用于民间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邻里、合伙经营等)
2、 便捷经济选仲裁
1、地位与分类: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商事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基本原则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需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注意】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仲裁的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②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③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④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③灵活保密: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④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 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优点:仲裁更加便捷、经济,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它实行一裁终局,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利于缩短纠纷解决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名词点击: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
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框 解析三大讼诉
1、 讼诉及其特点
1、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4、法律依据:诉讼法。
①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②类型: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拓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①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等。
②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③关系: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2、 诉讼的主要类型
1、诉讼类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主要区别: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区别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性质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诉讼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问题。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诉讼主体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举证责任
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适用法律
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
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管辖问题
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前提:身体受损或者财物受损。 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名词点击:行政相对人、自诉、公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名词点击: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
公益诉讼一般分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生态环境领域:主要指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破坏生态类的情形,以及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污染等污染环境类情形。
●资源保护领域:主要指土地、矿产、林地、草原等资源受到侵害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指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侵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主要指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罚没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受到侵害流失的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等情形。
●其他: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情形。
【知识拓展: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
(4)侵占。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思考:对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仲裁: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帮助平等主体解决纠纷)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注意:受理机关是法院)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做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拓展—仲裁和诉讼】
(1)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2)仲裁与诉讼的不同:
①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
②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③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④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3) 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法律依据不同。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并且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而不能适用《仲裁法》。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 诉讼权利面面观
1、法律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作用: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知识拓展】
①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刑事辩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产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名词解释】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实体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知情权等。
程序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是什么: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②作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相关链接】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注意1: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注意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含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特殊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2.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②意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注意】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如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等。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即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上诉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失去上诉权。
3.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日期分别为10日和5日。
2、 寻求法律援助
1、原因: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2、含义: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3、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4、适用范围
①民事和行政诉讼:经济困难的公民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②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
③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 要求:申请→审查→办理
①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框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 起诉与应诉
1、起诉(第一步)
(1)地位:俗称“告状”,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2)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注意】起诉是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3)原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刑事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4)受理机构: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①我国法院的分类: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②优点: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相关链接】
诉讼法规定了管辖制度。其中,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
(1)解决问题: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纵向)确定管辖权
(2)一般原则:
①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普通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③高级人民法院: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等(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⑤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
(1) 解决问题:同级(横向)法院之间确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2) 一般原则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自然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法 人:被告住所地
②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
③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立案(第二步)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3)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3、应诉(第三步)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2、 审理与判决
4、开庭审理(第四步)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具体流程: 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重心)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注意】
1.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起诉——立案——开庭审理——上诉
2.刑事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执行
5、上诉和二审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两审终审制)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再审程序)
【区分:一审、二审、再审、终审】
①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②二审: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
③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④终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提醒:书写起诉状】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的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果有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签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相应的副本。
第三框 依法收集运用诉讼
1、 处处留心皆证据
1、含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
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②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③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种类
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②行政诉讼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③刑事诉讼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拓展:区分物证和书证】
①物证(实物或痕迹)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②书证(思想内容)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等)
【拓展:区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①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记录和再现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②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同时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1)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2)必要性:收集和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会处于不利地位。
(3)表现:a.与别人合作尽量签书面合同
b.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
c.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
d.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
2、 主张权利靠举证
1、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
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知识拓展】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则形成抗辩,是“积极事实”的主张。
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甲5万元。乙若提出自己已将5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告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拓展: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⑦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⑧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注意】特殊情况
①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诉讼: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责任
②针对行政赔偿事件的诉讼:原告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为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4、诉讼的基本原则
(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为什么:
a.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b.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与生活》中的原则
1、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合法、正当、必要、诚信
3、物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平等保护、物权公示原则
4、订立合同的原则——①自愿原则 ②平等协商原则
5、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诚信、协作履行、绿色原则
6、 特殊侵权责任的推定原则
——①过错推定 ②无过错责任
7、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8、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9、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0、劳动法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要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特殊劳动保护
1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1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1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受理原则——“不告不理”
14、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①“谁主张,谁举证” ②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15、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6、诉讼管辖地原则
——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诉讼: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