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了解法律的本质与渊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精品课堂(北理工版)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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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内容正文: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课 题
项目一 旅游法律基础知识
任务一 了解法律的本质与渊源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高二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在该教材中承担着法学认知启蒙功能。通过揭示法律的阶级性、社会性等本质,帮助学生理解旅游法规并非单纯的技术性条文,而是国家意志在旅游领域的具象化表达。在法律渊源的具体分析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元法律形式的解构,为旅游政策执行提供操作指南。从学科建构角度看,法律本质论揭示了旅游法治化的内在动力。本节内容既培养学生对旅游法治价值取向的认知,又训练法律工具的应用能力,最终实现从知识记忆向治理思维的转化。这种双重属性使其成为贯穿全书的主轴,奠定旅游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石地位。
学情分析
学生已掌握旅游服务基础理论(如导游实务、旅游地理),但对法律术语、法理逻辑等抽象概念理解较薄弱,需强化法律条文与行业实践的结合教学。
学习目标
1.理解法的含义和本质,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解释法律现象。
2.了解中国法的渊源,建立中国法律体系的初步印象。
学习重难点
1.重点:法的含义和本质。
2.难点:中国法的渊源。
教学方法
讲授法,合作探究法。
课前准备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法律相关知识。
教学媒体
PPT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视频导入:播放法律的起源。
讨论:你对法律的认识。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活动二:
调动思维
探究新知
项目一 旅游法律基础知识
任务一 了解法律的本质与渊源
一、法的定义
1.说文解字:
(1)“灋”字说明法有公平裁断、明辨是非的含义。
(2)“廌”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其秉承神意,协助人辨明是非曲直。
(3)“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节音律的工具。
(4)“法,常也;律,常也。”——《尔雅·释诂》说明什么?(这说明在秦汉时期,法与律已同义。)
(5)中国古代已有“法”“律”合用的记载,但真正把“法”与“律”用作独立的合成词加以连用的,是在清末时由日本传入我国。
2.概念: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正义、稳定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阶级性
1.概念: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首先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而这种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只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法律,表明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3.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表面上是公共意志,实际上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社会性
1.概念: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受一定的社会因素制约,并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由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从根本上看,法是由社会决定的,法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即经济基础。
3.法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自己存在的社会依据。需要强调的是,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规范,其实施必然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是国家强制力的有效实施,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法最终应当反映规律,法一旦违背规律,就会失去生命力。
三、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54年,此后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了三次较大修改,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且重要的修正。
宪法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法律依据。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人们把法律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类法律数量较多,是我国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它发布的行政命令,亦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五)自治法规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宪法》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除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包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被统称为自治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六)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设立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一项特殊政策,主要是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和先进技术。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本特区的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内适用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的规定。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不能与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八)国际条约与协定
作为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九)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对现行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进行的说明。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有三种: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图片展示:廌。
思考:将“律”解释成均布,说明律有什么作用?(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规范。)
思考: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法律会完全忽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也不是说法律不确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别、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播放视频:我国的法律体系。
思考:我国的根本制度,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职权。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思考:香港、澳门什么时候回归祖国怀抱。
加深学生的印象。
吸引学生的兴趣。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了解法律体系。
回顾知识点,加深印象。
激发学生爱国热情。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1.法的(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首先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而这种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阶级性 B.社会性 C.民族性 D.统一性
【答案】A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
A.多党合作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B
3.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由以( )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答案】经济基础
4.宪法是坚持( )、建设( )、建设( )的最高法律依据。
【答案】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本特区的经济法规。
【答案】1989
6.设立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一项特殊政策,主要是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 )和( )。
【答案】外资、先进技术
学生做题。
巩固所学知识。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完成配套作业
板书设计
任务一 了解法律的本质与渊源
一、法的定义
二、法的本质
三、法律的渊源
教学反思
在讲授法律本质与渊源时,学生常陷入“概念迷宫”,反映出传统讲授法的局限性。通过课堂观察发现,单纯依靠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难以激发学生深层认知。后续拟引入“法律树”可视化工具,帮助学生立体理解法律渊源的多维性。这种从具象到抽象、从历史到现实的认知路径,或许能更有效破除法律本质的形而上学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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