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梯级训练(10) 薪火相传有继承(Word练习)-【优化指导】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统编版2019)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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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课时梯级训练(10)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王小一的爷爷王强有6个子女,长子为王小一的父亲王贺。2016年,王贺因病离世。2017年6月,王小一与王强对王贺留下的21万元遗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协议:王小一继承11万元,王强继承10万元。2020年,王强病故,未留下遗嘱,但留下12万元和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王家5个兄妹与王小一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王小一从父亲和爷爷处一共可以继承的遗产是(  ) A.33万元 B.23万元 C.31万元 D.11万元 A 解析:王贺因病离世,王小一与王强对王贺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而王小一与王强对王贺留下的遗产继承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王小一从父亲处可以继承的遗产是11万元;王强病故,未留下遗嘱,再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则王家5个兄妹与王小一对王强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王小一从爷爷处可以继承的遗产是12÷6+120÷6=22万元。综上,王小一从父亲和爷爷处一共可以继承的遗产是11+22=33万元。A正确,B、C、D错误。 2.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的儿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长大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寂寞,私下收养孤儿小光,视同己出,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解析: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成年,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①排除。被继承人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例中,丙的儿子小亮、丙的丈夫甲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②③正确。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但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④排除。 3.家住S县的八旬老人杨某,因为儿子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尽孝,在重病期间,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与了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照顾自己多年的邻居张某,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老人去世后,儿子前来要求继承老人房产,引起遗产继承纠纷,邻居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杨某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B.杨某口头赠与张某房产口说无凭,张某无法获得老人的房产 C.杨某所立口头赠与有效,张某有权获得老人赠与的房产 D.张某和杨某没有血缘关系,无权继承老人赠与的房产 C 解析:杨某因为儿子没有尽孝,在重病期间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与了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照顾自己多年的邻居张某,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可知此赠与是有法律效力的,张某有权获得老人赠与的房产,杨某的儿子不能继承杨某的房产,A、B、D排除,C正确。 4.梁某已八十多岁,其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哥哥、姐姐、侄子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适合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 ①哥哥 ②姐姐 ③侄子 ④干儿子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侄子、干儿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其侄子和干儿子适合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①②排除,③④符合题意。 5.袁某有两个儿子,早年因家庭困顿,便将小儿子送给赵某夫妇收养,赵某夫妇办理了收养手续并将其改名为赵甲。25年后,袁某年迈多病,其大儿子在国外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并定居该国,很少回国。赵甲便将袁某接到家中照顾,4年后袁某去世,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小儿子,大儿子对此不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遗嘱有效,赵甲获得袁某全部财产属于袁某的遗赠 ②该遗嘱无效,大儿子应是袁某全部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③作为袁某的亲生儿子,赵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④袁某的遗嘱可以不用为大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C 解析:袁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赵甲,该遗嘱有效;赵甲小时候被赵某夫妇收养,且已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再是袁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其获得袁某全部财产属于袁某的遗赠而非继承,①正确,③错误。该遗嘱是自书遗嘱,是有效遗嘱,袁某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内容处理,大儿子无法继承袁某的财产,②错误。大儿子在国外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并定居该国,其生活并不存在困难,故袁某的遗嘱可以不用为大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④正确。 6.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张三的女儿10岁,在学校将一个价值8 900元的手镯送给了同学。张三要求该同学家长协助退回手镯。 李四的母亲曾立有公证遗嘱,其三套房产将由李四继承。李四的母亲去世前,在神志清楚且由三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其中两套房产改由李四的弟弟继承。李四母亲去世以后,李四要求继承母亲的全部财产。 李甲家住在坡下,为防止雨水冲坏自家房子,他在路上修建水泥路障,致使雨水顺坡下流时改变方向,对邻居王五家房子后墙造成冲刷损坏。王五多次找李甲协商拆除路障未果,一纸诉状将李甲告上法庭。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请说明理由。 答案:①张三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张三的女儿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与其年龄不符,所以该赠与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张三可以要求对方同学家长协助退回手镯。②李四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李四的母亲最后遗嘱是将其中两套房产改为由李四的弟弟继承,所以李四不能继承其母亲的全部财产。③王五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李甲擅自更改排水路线,致使邻居房屋遭受损害,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解析:关键词①:张三的女儿10岁,在学校将一个价值8 900元的手镯送给了同学,张三要求该同学家长协助退回手镯,可从张三的女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与其年龄不符,其赠与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角度分析,说明张三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关键词②:李四的母亲曾立有公证遗嘱,其三套房产将由李四继承,后又立了有效口头遗嘱,将其中两套房产改由李四的弟弟继承,可从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角度分析,说明李四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关键词③:李甲擅自更改排水路线,致使邻居房屋遭受损害,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可从李甲的行为导致邻居王五家房子后墙损坏,侵害了王五的相邻权角度分析,说明王五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 7.赵某和钱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二人都系再婚。再婚后,赵某携儿子甲,钱某携私生子乙共同生活。一年后,赵某和钱某合法领养了女孩丙。甲25岁时与丁结婚,但两年后甲突发疾病去世。丁承担了赡养赵某和钱某的主要责任。后来赵某和钱某因车祸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80万元存款。关于赵某和钱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丙是合法领养的子女,可以取得继承权 ②乙是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③甲是婚生子女,故而有优先继承权 ④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解析:在继承遗产时,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丙是合法领养的子女,可以取得继承权,①正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乙享有继承权,甲虽是婚生子女,也不能优先继承,②③错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丧偶儿媳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④正确。 8.王某夫妇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住房,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有两个女儿,小女儿一家没有住房,一直跟王某老两口共同居住,并悉心照顾二老日常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的老伴去世后,对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②王某可通过订立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留给小女儿 ③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小女儿在继承该房产时可以多分 ④王某可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小女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解析:虽然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这是王某夫妇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不能通过订立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留给小女儿,①②错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材料中小女儿一直跟王某老两口共同居住,并悉心照顾二老日常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小女儿在继承该房产时可以多分,③正确。王某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合法房产份额,王某可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小女儿,④正确。 9.民间有“人死债消”和“父债子偿”两种说法。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前者保护了子女的权益,后者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 ②继承人需要按其继承份额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子女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④超过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②④符合题意。“父债子偿”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①错误。债权人和债务人子女之间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③错误。 10.王老伯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地上有三间房屋。王老伯的好友李某(非该村村民)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并长期租下王老伯的房屋一间。多年后,王老伯订立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基地和三间房屋赠与李某。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遗嘱继承重意愿,作为指定继承人的李某有权继承王老伯的遗产 ②如果没有人继承王老伯宅基地上的房屋,村集体组织可收回该宅基地 ③王老伯无权将其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赠与非本村村民,该遗嘱应属无效 ④王老伯作为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解析:李某不是王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王老伯所立遗嘱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此外,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①错误。王老伯对其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④错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故王老伯无权将其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赠与非本村村民,该遗嘱应属无效,如果没有人继承王老伯宅基地上的房屋,村集体组织可收回该宅基地,②③符合题意。 11.王某和妻子育有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儿子,二女儿和小儿子因长期在其他城市工作,对二老照顾较少,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大女儿去世后,入赘的大女婿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为他们送终。两位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都留给大女婿,这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不满,并且上诉到人民法院,但最终人民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大女婿。对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有遗嘱一定是遗嘱继承 ②大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二女儿和小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则失去继承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解析:有遗嘱不一定就是遗嘱继承,还有可能是遗赠,①错误。法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符合题意。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③符合题意。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属于自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其子女有继承权,但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④错误。 12.妻子去世后,老赵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大儿子十分孝顺,小儿子则对他非打即骂,老赵便立了份公证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大儿子。小儿子后来心生悔意,开始和哥哥共同照顾父亲。老赵便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订立了一份新的遗嘱。老赵去世后,大儿子觉得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小儿子认为应以最后一份录像遗嘱为准,二人争得不可开交。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要求的是(  ) ①案例中的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继承时应当以此为准 ②如果该录像遗嘱与之前所立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如果录像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则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解析: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①错误。如果老赵最后立的录像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且与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则继承时以最后订立的录像遗嘱为准,②错误,③④正确。 13.张老汉在老伴去世后,与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协商,请了保姆袁某照顾自己的生活。一年后,张老汉认为袁某尽心尽意照顾自己,便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的房产归袁某所有。后张老汉觉得对子孙过意不去,又自书一份遗嘱,遗嘱明确在张老汉去世后,将其房产变卖,所得款项由袁某与一子一女三人平分。张老汉去世后,其子女与袁某就遗嘱问题产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袁某可以获得张老汉的房产变卖所得的部分款项 ②张老汉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③袁某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张老汉的部分房产 ④张老汉的子女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优先继承张老汉的房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应以张老汉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为准,袁某可以获得张老汉的房产变卖所得的部分款项,①②正确。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张老汉将房产变卖所得的部分款项赠给袁某属于遗赠,③错误。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张老汉生前立有遗嘱,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④错误。 14.张某早年嗜赌成性,多次虐待、敲诈父亲,甚至将房产变卖,并把父亲赶出家门。父亲无奈,只好投奔女儿。张某出狱后痛改前非,时常看望父亲。张父临终前留有遗嘱,除将一件古董传给张某外,其他财产均留给女儿。女儿以张某“有辱家门”为由,拒绝张某继承。张某无奈,诉至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女儿的主张既符合公序良俗,又合乎法治精神 ②张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继承权,其他财产不能继承 ③张父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让张某继承更多的遗产 ④张父的临终财产分配是遗嘱继承,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张父临终前留有遗嘱,除将一件古董传给张某外,其他财产留给女儿,所以张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继承权,其他财产不能继承,②④符合题意。女儿的主张违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不合乎法治精神,①排除。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张某是张父的法定继承人,不适用以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另外,遗赠不属于继承,③错误。 15.遗嘱继承重意愿。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据此可以判断(  ) ①黄乙可以继承房产 ②黄乙可以继承存款 ③黄丙是遗嘱受赠人 ④黄丙是遗嘱赠与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解析: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题干,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说明黄乙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可以继承房产,黄丙属于受遗赠人,①③正确,②④错误。 16.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法律事实】 2014年,离异的刘先生与王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决定共同生活。刘先生与前妻有一儿子小军,随刘先生一同生活。十年来,刘先生携母亲梁某、儿子小军一直居住在王女士名下房屋内。刘先生与王女士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小雯,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期间,刘先生因患有胆囊结石、哮喘等疾病数次住院治疗。王女士均尽心尽力陪护,住院单、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和联系人均为王女士,载明与患者关系也为配偶。 2024年初,刘先生突发疾病死亡,遗留存款共计150万元以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一辆。刘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刘先生的银行存款都由王女士保管。刘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刘先生家属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经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返还刘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刘先生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给梁某、小军、小雯三人均分;刘先生的遗产车辆一辆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分得刘先生遗产30万元。 知识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合理性。 答案:①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根据法律,梁某、小军、小雯三人对刘先生的遗产拥有继承权。②梁某、小军、小雯三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③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王女士与刘先生是同居关系,对刘先生的遗产没有继承权。④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王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⑤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传统美德,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析:关键词①:刘先生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给梁某、小军、小雯三人均分,可联系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关键词②:王女士均尽心尽力陪护,刘先生的遗产车辆一辆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分得刘先生遗产30万元,可联系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关键词③: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联系坚持公平公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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