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共7编,1260条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婚姻家庭
继承
侵
权
责
任
法律与生活
选择性必修 2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法定继承有顺序
(2)遗嘱继承重意愿
要求:浏览课本P45—49,找出下列问题并作出标识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和继承制度(继承的含义、继承制度的意义)
2.继承关系(被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人和继承权)
3.继承权(★继承遗产的要求、继承原则、★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条件)
4.处理继承问题的要求与意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含义、依据、形式、法律效力、设立遗嘱的意义)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学习导航
3
【思考】我国继承制度意义及主要形式?
法定继承有顺序
01
6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 继承和继承制度: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1)继承的含义:
(2)继承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
遗产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2)继承制度意义:
7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 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2)继承人与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死 者
被继承人
财 产
遗 产
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注意】:(1)赃物、赃款≠遗产;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结婚30年,育有一子王大和一女王小。王先生于2023年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其名下主要遗产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市场价值约300万元,无贷款,存款50万。王先生的母亲李老太(85岁)健在。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其亲属产生争议:
张女士主张: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独占全部产权;
王大、王小主张: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提出父亲生前口头承诺“房产未来留给孙子”(王大之子),但无书面证据。
李老太主张:要求继承份额以保障晚年生活;反对张女士独占房产,认为“儿媳无权剥夺我的权利”。
以案说法
思考:继承的时候,家庭的共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王先生名下房产和存款都属于遗产吗?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 继承权:
(1)继承遗产的要求/遗产的认定: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先析产,后继承
200万
贪污20万
老李的遗产:
200万-20万
/2=90万现金
XX个人合法财产需先析产
夫妻
共同财产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 继承权:
(2)继承原则:
①继承权平等: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②债务清偿原则:
A.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B.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如果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明确做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以案说法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潘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潘无责任清偿债务。因此小潘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 继承权: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①法定继承:
A.含义:
C.特点:
D.范围和顺序: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B.前提: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 继承权: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①法定继承:
D.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合法妻子或丈夫(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注意:如无遗嘱,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 继承权:
(4)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恢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受遗赠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思考】:小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体现了遗产分配的哪些原则?
《离家30年未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链接】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以案说法
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小丽最终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小丽父亲150
小丽母亲 150
小丽母亲50、小丽 50、小丽奶奶 50
小丽 75、 小丽外祖母 75
小丽:50+25+75=150万
小丽奶奶:50万
小丽外祖母:75+25=100万
300万父母共有财产
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丽25、 小丽外祖母25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 继承权: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②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力)。
【注意】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人
死亡
生前
个人合法财产
【相关链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意】: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爷爷
爸爸
儿子
大伯
爸爸
侄子
图(一)
图(二)
如图(一)所示:
(1)正常情况下,爷爷去世了,爸爸是继承人,因为爸爸是爷爷的儿子,可以继承。但孙子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法定继承人里,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来爷爷死后,遗产给爸爸,但是爸爸先死亡,此时孙子取代爸爸的地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比如小王的爸爸是2019年死亡,爷爷是2020年死亡,即孙子继承了爷爷本来应该给爸爸的财产。
如图(二)所示:
(1)正常情况下,大伯一辈子未婚,在他70岁时死亡。正常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大伯未结婚,所以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死亡,只有一个弟弟。但是弟弟比大伯先死亡,此时本来给弟弟继承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如果侄子不能继承,则无人继承。按我国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 处理继承问题的要求与意义
(1)要求: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遗嘱继承重意愿!你了解遗嘱吗?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有哪些形式?
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
遗嘱继承重意愿
02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 遗嘱:
(1)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注意】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
4、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 遗嘱:
(2)依据:
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3)形式: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
代书遗嘱 注意:需本人在遗嘱上签字
打印遗嘱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 遗嘱:
(4)法律效力: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思考:遗嘱可不可变更?如有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链接】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5)设立遗嘱的意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 遗嘱:
【思考】结合视频和教材内容说一说除了继承,对遗产的处理方法还有什么形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2.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效力60天)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
②目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知识整合】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相同点
总结: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通过遗嘱形式来处分遗产,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于遗产继承易错易混点】
1.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遗赠和遗赠继承。
3.非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遗赠扶养协议
4.遗赠是不需要经过公证就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5.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6.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课堂小结
薪火相传有继承
遗嘱继承重意愿
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和继承制度
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和遗产
继承人和继承权
继承权
继承遗产的要求
继承原则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处理继承问题的要求与意义
遗嘱
含义、依据、形式
法律效力
设立遗嘱的意义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链接高考
1、(2024高考·甘肃)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31
链接高考
2、【2022年山东卷】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汪某,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去世。刘某之子刘某甲作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李某并过户。汪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和刘某甲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认为,自己与汪某素不相识,不应对汪某的损失负责。刘某甲认为,父债子偿已经过时,刘某卖房给谁与自己无关。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汪某无权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②汪某可主张李某未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刘某甲既然未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
④若刘某甲与汪某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解析】①:案例中汪某与刘某签约,因此汪某可以向刘某之子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刘某之子赔偿自己损失,而不是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①正确。
②: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得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案例中刘某甲作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李某并过户,表明李某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②错误。
③: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人不仅可以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案例中,刘某甲继承刘某遗产(房屋),同时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③正确。
④: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后,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④错误。
32
链接高考
3、(2024·浙江·统考高考真题)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分)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5分)
【答案】(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否,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33
第一,要先析产,确定遗产的范围;
第二,要弄清案例涉及的人物关系,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要看有无遗嘱及遗嘱的效力,以及有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增→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实际继承。
遗产继承类试题的解题方法
Lavf58.51.100
Lavf54.6.100
Lavf59.32.100
Lavf58.5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