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考点清单】
思维导图
知识清单
1、育小职责
父母
义务
抚养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教育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保护
①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
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敬老义务
子女
赡养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③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法律规定: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内容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②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评价
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效力
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
3、继承制度
继承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在继承关系中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取得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特别提醒】
①赃物、赃款≠遗产
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合法妻子或丈夫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注意】
①法定继承的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③遗产分配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依据
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份额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遗嘱关于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
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可以是一人或多人
效力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注意】: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3)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都通过遗嘱形式。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和遗赠抚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
核心功能
失能后的代理决策与权益保障
以遗赠换取生养死葬的合同关系
财产归属
财产仍归被监护人,监护人仅管理
扶养人履行义务后取得约定遗产
生效时间
失能后生效
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
权利义务对价
无偿性(监护人无直接报酬)
有偿性(扶养与遗赠互为对价)
【注意】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4、结婚
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程序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拓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婚),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离婚
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未解除婚姻关系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
形式
协议离婚
①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解除夫妻关系: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裁判离婚
凡有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判决书下达15日,无上诉反对,解除夫妻关系
子女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的探望权)
6、夫妻关系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不等于均等,也不等于权利义务一一对等)
表现
平等的人身关系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③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7、夫妻财产
比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内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归谁所有的财产
具体内容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处置方式
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各自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复习指引
【复习策略】
以“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议题,探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如何正确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复习指引】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知道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2、知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
3、了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4、明确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5、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6、了解民法典规定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7、明确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8、知道继承的含义和继承制度的作用
9、知道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遗产等法律概念
10、分析遗产继承中的析产及债务负担
11、了解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12、举例说明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3、认同处理继承问题时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4、知道遗嘱的含义、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5、知道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与联系
16、知道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列举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2、了解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义务
3、简述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登记程序
4、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5、阐述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
6、阐述裁判离婚的法律程序
7、知道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8、了解夫妻平等的内涵
9、举例说明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10、知道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11、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党的范围
12、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
题型解题方法指南
法律与生活》主观题考查,一般都是案例分析题,需要再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一般的答题步骤:
第一步:
找到法律依据
第二步:
明确责任承担(侵权责任or违约责任)方式
第三步:
结合材料中当事人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第四步:
阐述法律意义
辨析、评析类主观题解题方法指南
【试题特点】
辨析、评析类试题是近年来各地高考常见的一种试题,它常以事件为背景,要求考生就背景材料中的现象、事件或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认识,或者要求考生对事件中涉及的各种行为或观点进行评析或者分析其合理性。它要求学生对试题有辨有析,辨析结合,或有辨有评,辨评结合。
它的特点是有辨有析,辨析结合。辨是辨别判断,析是指对判断的说明。这种题型不仅可以考查考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而且可以考查考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这种题型难度大、要求高、区分度强,因此解读辨析题对提高学生的应试水平尤为重要。
从设问的方式看:“请你(运用……知识) 对题中观点(或行为) 加以评析(评价) ”“有人认为: ……应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从……角度,简评……”等方式进行设问。
从考查的方式看:主要是依托一定的背景材料,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调动相关知识对某一理论观点进行正、误判断,并阐明其正确、错误的原因。既有对某一观点的全面性辨析,又有对两个对应观点的全面性辨析,还有对某一观点的正确或错误的单独评析。
从考查的知识看:主要以哲学、文化角度的知识考查为主。既有对经济、政治、文化中的系列措施性、原因性知识的考查,又有结合相关哲学道理对某些理论观点、社会认识进行评判。
从考查的能力看:突出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相关知识论证问题的能力,还可以考查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要求有严谨的全面性、辩证性思维。
【试题分类】
1、单向型辨析题
特点:题目中一种观点本身是一个无可争议的客观事实或是公认的真理,即观点完全正确;另一种观点与客观规律或事实完全背道而驰,即观点完全错误。
解题方法:观点完全正确的题目解题步骤是首先说明观点正确或科学性理由,接着得出结论;观点完全错误的题目解题步骤是首先说明观点不科学之处的理由和原因,然后提出正确的观点。
2、正误混合型辨析题
特点:题目中的观点既包含合理的部分也包含不合理的因素。在做这类辨析题的时候不能笼统地对题中的观点作出正确或错误的简单判断,以免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解题方法:
①将所给的观点划分出不同的层次,找出辨点。
②对辨点进行逐一辨析,指出题目中的观点是合理还是不合理,观点在什么条件下正确、在什么条件下错误。同时要说明正确或错误的理由,运用政治、经济、哲学、文化原理加以论证,这是其理论依据。有时候还要指明坚持正确观点的意义,揭露错误观点的实质或危害,并明确其正确的做法。
③对该题进行总结。
3、条件残缺型辨析题
特点:题目中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不全面,需要补充内容或其他的理由。这类观点的逻辑是,结论要成立必须要由试题中所给的这个前提作依据,因为这个前提本身是没有错误的。而存在的缺陷是没有看到结论要成立还需要其他的条件。
解题方法:
①肯定命题中合理的地方,运用教材理论简要进行说明。
②补充其他因素和条件。就是要补充题目中观点的成立需要的但并没有完全给出来的条件,并且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说明。
③对该题进行总结。
【解题思路】
首先,解答的基本过程大致分三步:找准是非、分析是非、总结是非。
①找准是非,就是对观点进行逐词、逐句的全面分析,通过分解,找出其中的合理或正确之处、不合理或错误之处。
②分析是非,就是调动符合要求的理论知识,对各个辨析点正确或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到“有是说是,有非说非”。
③总结是非,就是综合前面的评析或辨析,或者对观点的正误下好结论,或者阐明应该树立的正确认识、采取的正确措施等。
其次,评析或辨析观点的过程中,要注意设问是否有所限定、材料是否有所导向。
①清楚设问是否要求运用某一模块知识或某一具体知识分析问题。
②清楚设问要求对观点进行全面性辨析,还是只分析其合理性等。
③清楚材料信息中是否蕴含着原因分析的主要指向或重点角度,是否可以找到分析问题的新论据。
再次,注意以下提醒:既要分析观点错误的原因,又要分析观点正确的原因;观点的错误之处可能不只一个,观点正确或错误的原因也可以不只一个。
【典型例题】
例1. (24-25高二下·湖北·阶段练习)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5年2月,26岁的独生子刘小某的父亲因意外突然去世。刘小某认为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及存款)。但刘小某的父亲在2023年与其生母王某离婚后,又与李某再婚(未生育子女)。李某认为,“刘小某因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不应该参与遗产的分配。”刘小某则反驳:“父母离婚后,李某与父亲结婚仅两年,无权分遗产。”此外,刘小某的祖母(父亲之母)尚在世,但刘小某认为“祖母已由叔叔赡养,不应参与继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别对刘小某和李某的主张进行评析。
【答案】
①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为刘小某父亲的再婚配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小某的祖母,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和刘小某的祖母均享有继承权。
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若刘小某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但是不会丧失继承权。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继承纠纷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是评析类主观题,考查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刘小某和李某的主张。从继承的角度进行评析。需要先解释正确部分,再解释错误部分。
第二步:根据所学知识和材料信息,收集论据。
正误判断:不科学。
论据①:26岁的独生子刘小某的父亲因意外突然去世→可联系法定继承的知识说明《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为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刘小某的父亲因意外突然去世,应按照法定继承,刘小某是法定继承人,以此证明观点中有合理的部分。
论据②:刘某认为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可联系《民法典》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刘小某的祖母尚在世,而且刘小某的父亲与李某再婚,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此证明观点中有不合理的部分。
论据③:李某认为,刘小某因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不应该参与遗产的分配→可联系丧失继承权的知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刘小某没有上述行为,没有丧失继承权,以此证明观点中有不合理的部分。
论据④:刘小某因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不应该参与遗产的分配→可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小某没有尽抚养义务,应该少分,以此证明观点中有不合理的部分。
第三步:整合论点与论据,组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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