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每课一结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内容索引
NEIRONGSUOYIN
构建体系 · 系统思维
辩坛争锋 · 辩证思维
素养分层 · 高效练
命题研析 · 探究规律
构建体系 · 系统思维
【情境素材】
朱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杨某是另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杨某经常出差且平时应酬较多,朱某对此颇为不悦。朱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家为由,劝说杨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朱某在家听到杨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约杨某外出洽谈业务后,便要求杨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杨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
辩坛争锋 · 辩证思维
【辩题争锋】
对夫妻二人的行为,大家有不同观点。
正方:朱某收入高,男女适当分工好,杨某辞职回家是对的。
反方:男女平等,朱某无权要求杨某当“全职太太”。
请选择一方辩题并说明立论依据。
提示:选择正方。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选择反方。夫妻双方地位、身份平等,在家庭中有独立人格,在家庭生活中,都要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夫妻双方都有人身自由,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所以,朱某无权要求杨某当“全职太太”。
命题点1:对法定结婚条件的认识
[解读] 近年来的试题命制多从结婚的法定条件出发,并与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夫妻财产分配等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载体予以考查,频率较高。解决此类问题需认清法定结婚的条件,灵活应对材料与设问营造的考查背景。
命题研析 · 探究规律
[对点训练1]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对此,人民法院应(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B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中结婚法定年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乙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乙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B正确。
[对点训练2] 娄某的亲舅舅梁某被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自愿照顾舅舅并与其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几个月后,梁某因病死亡。娄某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遗产( )
A.能,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
B.能,只要双方完全自愿即可成立婚姻
C.不能,因存在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姻不成立
D.不能,因不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无效
C
娄某与其亲舅舅的婚姻违背了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无效婚姻,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遗产,C符合题意。该案例中双方符合婚姻自由条件,但必须符合法律其他规定。此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遗产,A不符合题意。双方完全自愿不是成立婚姻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B说法错误。材料没有涉及违背一夫一妻制,D不符合题意。
命题点2:对夫妻财产分配的认识
[解读] 近年来的试题命制多从夫妻财产出发,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继承、合同、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以生活中的婚前和婚后财产纠纷为载体予以考查,频率较高。解决此类问题需认清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灵活应对材料与设问营造的考查背景。
[对点训练3] 刘某和汪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将婚前20万元购买的古董花瓶以35万元卖出。2023年5月,病中的刘父通过打印遗嘱(共三页)载明其名下30万元存款仅归刘某一人所有,并与见证人邻居李甲和村主任在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标注年、月、日。不久,刘父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35万元属于刘某个人财产 ②刘某最终继承的遗产数额为30万元
③刘父所立的打印遗嘱无效 ④刘某和汪某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B
刘某将婚前20万元购买的古董花瓶以35万元卖出,35万元是自然增值,属于刘某个人财产,①说法正确。材料并未表明刘父还有没有其他遗产,因此,刘某最终继承的遗产数额不一定为30万元,②说法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刘父和两个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标注年、月、日。故刘父所立的打印遗嘱无效,③说法正确。刘某和汪某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④说法错误。
[对点训练4] 爷爷老谭立下遗嘱,把自己珍藏的一幅名画让小谭继承了。婚后,妻子小徐想和父母分开住,小谭就把名画卖了780万元,全款买了套大房子。几年后,两人离婚,在房产分割上两人相持不下、对簿公堂。本案中( )
①名画是婚前继承的,房子是小谭的个人财产 ②房子是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名画婚后变卖为现金,但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不变 ④名画在婚后变卖为现金,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名画是小谭婚前继承的,属于小谭的婚前财产,因为卖画的钱买的房子,房子还是属于他的婚前财产,①分析正确。房子虽然是结婚后购买的,但买房子的钱,是小谭继承爷爷的名画变卖所得,房产属于小谭的婚前财产,②分析错误。小谭婚前继承的名画,即使婚后变卖为现金,财产的存在形态变了,但还属于他婚前财产的性质是不会发生改变的,③分析正确。名画虽然在婚后变卖为现金,但仍属于小谭的婚前财产,④分析错误。
[基础练]
一、选择题
1.2022年1月,离婚的李某嫁给张某,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大儿子非张某亲生,但是一直与张某和李某一起生活。2024年1月,张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获得80万的赔偿金。张某死亡时他的老母亲痛不欲生,此时李某腹中已经怀有二人的孩子。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的大儿子与张某构成抚养关系,享有法定继承资格 ②李某腹中的孩子和张某的母亲都享有继承权 ③李某、李某的大儿子、李某腹中的孩子、张某的母亲都是法定继承人 ④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不具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资格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素养分层 · 高效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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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中指出李某虽然嫁给张某,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李某的儿子与张某并非继父子关系,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故①不选。材料中指出虽然李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腹中孩子是张某的骨肉,所以法定继承人是张某母亲和李某腹中的孩子,李某没有继承权,故②④正确,③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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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万某红。两人一见如故,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十分满意,尹某向准岳父万某转款彩礼及结婚物件购置费用共18万元,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尹某无意间发现妻子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尹某一时气愤不已,质问万某为何隐瞒万某红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尹某于是将万某红和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万某返还彩礼。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当事人同居期间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④因为双方已经进行婚姻登记,故婚姻不可撤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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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登记前,万某红并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所以尹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①符合题意,④排除。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②说法错误。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③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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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泛指适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伦理、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关于婚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①结婚是夫妻双方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②爱情是婚姻关系的铠甲,法律是婚姻关系的灵魂 ③我国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④结婚不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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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是逆向选择题。爱情是婚姻关系的灵魂,法律是婚姻关系的皑甲,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②④说法错误,符合题意。“结婚是夫妻双方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该说法正确,①不符合题意。“我国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说法正确,③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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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奶奶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弟弟,儿子李大在外地工作,李大的妻子照料李奶奶的日常生活。李奶奶的弟弟逢年过节会到李大家来看望李奶奶。李奶奶去世之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应该( )
A.属于李大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B.属于李大的个人财产
C.在李大和李奶奶的弟弟之间分配
D.属于李大妻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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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李奶奶去世之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由其儿子李大继承,属于李大和妻子的共同财产,A符合题意,B排除。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李奶奶去世之后其遗产因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奶奶的弟弟无权分配,C错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奶奶去世之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不能属于李大妻子的个人财产,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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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两人曾口头约定婚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张某所有。2023年5月,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婚前张某用100万元购买房产一套,与李某结婚后房产升值为180万元。此房婚后用于出租,由两人共同打理,获取租金8万元。2022年10月,张某发表了一篇文章,并在2023年6月收到稿费2万元。另外李某母亲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其名下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以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
①张某婚前房产婚后升值的80万元 ②张某婚前房产婚后租金的8万元
③张某稿费2万元 ④李某母亲留下的房产
A.①④ B.①③
C.②④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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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升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张某婚前房产婚后升值的80万元属于张某个人财产,①正确。婚前房产,婚后进行出租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不符合题意。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要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稿费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不符合题意。李某母亲留下的房产是在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李某个人财产,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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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练]
6.项某(男)与褚某(女)是一对夫妻,都是丁克主义者(即有生育能力但不选择生育的人)。随着年龄增大,褚某逐渐改变了想法,与项某在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上分歧越来越大,多次发生激烈争吵。褚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若褚某已怀孕,其不能提出离婚 ②若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非经项某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④人民法院应当对该离婚案件进行调解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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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间离婚的目的。在这里,女方要求离婚,符合要求,①说法错误。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若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②符合题意。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所以,二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非经项某同意,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③说法错误。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④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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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学生小张的爸爸婚前花了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后以300万元出售;爸爸婚前发表了小说一篇,结婚后获得稿酬10万元;婚后某公司求爸爸办事,给了“好处费”5万元;婚后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后小张的爸爸生病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妈妈发现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着将存款50万元留给在老家的小张的伯伯养老用。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①小张爸爸的遗产共价值330万元 ②小张爸爸对其兄长的遗赠具备法律效力 ③婚后获得的稿酬10万元属于共同财产④婚后出售商品房增值的100万元属于共同财产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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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售出得房款300万元系小张爸爸个人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酬1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析产,其中的一半稿酬、一半存款,合计30万元为小张爸爸个人遗产,而某公司给小张爸爸的“好处费”5万元属于非法财产,不属于遗产,小张爸爸的遗产共价值330万元,①正确。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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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而案例中的伯父(为小张爸爸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小张爸爸对50万元存款的处置不属于遗赠,②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获得的稿酬10万元属于共同财产,③正确。一方的婚前房产不会因为婚姻而自动转化成共同财产,案例中婚后出售的商品房系小张爸爸婚前个人购买,其增值的100万元虽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但属于个人财产孳息,不属于共同财产,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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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某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二人生育一女郑燕,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关系不睦,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郑某过世。关于郑某遗产继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姜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是合法夫妻
②袁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生有一女
③郑燕享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
④郑燕没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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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中,郑燕是郑某的亲生女儿,姜某是郑某的合法妻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可见,姜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是合法夫妻,郑燕享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①③正确,④错误。郑某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袁某不是其合法妻子,因此,没有遗产继承权,同时,袁某与郑某生有一女这并不能成为袁某有权继承遗产的理由,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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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某和尹某结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育有一子。儿子长大后一直在国外工作,定期把养老费打给父母,夫妻二人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其侄子悉心照顾。尹某去世后,张某立下遗嘱,把商品房赠与侄子。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尹某去世后房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②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房产 ③张某有权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侄子④儿子对房产有继承权,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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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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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①说法错误。张某的儿子已尽到一定赡养义务,②说法错误。张某继承遗产后,可以签订赠与合同,有权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侄子,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尹某去世后其50%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儿子对房产有继承权,遗嘱内容部分无效,③④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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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明的妈妈去世后,小明爸爸于2020年5月与李阿姨再婚,李阿姨和她的20岁的弟弟李强一起搬入小明家居住,小明则搬到外市生活。2023年3月和9月,李阿姨和小明爸爸先后离世。李强整理遗物时发现小明爸爸留有存款10万元,存款日期为2020年3月。关于这笔遗产( )
A.依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小明一人继承
B.小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两人共同继承
C.依我国法律规定,应由李强一人继承
D.李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两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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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前个人财产也会参与遗产分配。本案中李阿姨死亡在先,小明爸爸死亡在后,在分割小明爸爸遗产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子女小明,没有妻子参与分配,所以小明一人继承10万元遗产,A正确。李强并非小明爸爸的法定继承人,B、C、D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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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选择题
1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与配偶王某关系不睦。一次张先生偶遇马某,不久,便不顾道德伦理偷偷与其同居。同居后马某生下孩子小强,张先生甚是欢喜,将婚前自己购买的一栋别墅赠与马某,并完成产权登记。孩子出生后不久,张先生因车祸去世。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马某提出小强享有遗产继承权,王某表示反对。得知别墅已被马某占有,王某要求马某返还别墅。
王某的诉求能否实现?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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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①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强可以继承张先生的遗产。②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别墅是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张先生享有处置权。张先生与马某的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房屋等不动产的取得需要登记。张先生的婚前别墅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归马某所有。因此,王某的诉求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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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以往,我们见得最多的诉讼案件是,孩子父母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被起诉。2024年2月,四川某法院审结一起八岁女儿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父亲履行探望权义务。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四川首例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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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探望权的设立,不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离婚后对孩子探望的权利,也是为了方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关怀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因此,破解离异夫妻“难见孩子”的探望困境,化解离异夫妻“不见孩子”的探望不作为,都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家庭与婚姻”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难见孩子”与“不见孩子”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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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民法典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如果父母一方阻挠另一方看望孩子,则剥夺了其探望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探望子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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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初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22年底,赵先生对外宣称这套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卖给急需用房的周先生。随后周先生与赵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24年3月,王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分割房产时王女士才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卖出,然而钱款却不见踪影。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遂将周先生告上法庭,主张追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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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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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知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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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房屋系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赵先生未经王女士的同意,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周先生,该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赵先生以市场价售出该房屋,但王女士未得到应得钱款,该行为对王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2)法院是否会支持王女士的主张?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知识说明理由。
答案: (2)不支持。周先生与赵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急需用房的周先生在赵先生的误导下认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赵先生所有,周先生以市场价购得该房屋,本身行为无过错,属于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周先生与赵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周先生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女士无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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