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课 自觉抵制犯罪 课件-2024-2025学年中职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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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课 自觉抵制犯罪 1 课程导入 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课程导入 药家鑫案告诉你懂法与不懂法的区别 思考:药家鑫都做出了哪些错误的选择? 害怕承担法律责任 不救人 不自首 对伤者进行二轮加害 正是由于药家鑫不懂法,才导致他在关键时刻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摧毁了两个本该美好的家庭…… 交通肇事致1人轻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但不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酒后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明知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不构成刑事犯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不具有其他5种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犯罪? 违法等于犯罪吗? 身边人犯罪,我们该怎么办? 同学们是否想过这些问题: 目 录 二 刑法及刑罚制度 一 违法与犯罪 三 四 常见的几种犯罪 刑事诉讼法 6 违法与犯罪 第一节 7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的定义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一般违法行为V.S犯罪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1、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下列哪一个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A:张三对李四怀恨在心,于是在日记里写道:我想杀李四。 B:张三想杀李四,心想:劝李四到大街上跑步,如果被车撞死才好。李四答应,结果跑步时真的被车撞死。 C:主人被盗,追赶小偷欲夺回财物,小偷逃跑时选择跳入河中以摆脱追赶,溺水身亡。 D: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是自己仇人,又将乙推入水中,导致乙被淹死。答案: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是自己仇人,又将乙推入水中,导致乙被淹死。 答案:D 2、要想成立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下面哪一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A:甲是一个瘾君子,平日里毒瘾发作时,就吸上两口。 B:张三是一个赌徒,每天除了赌博啥也不干。 C:张三在某天嫖娼时被警察抓获。 D:张三是领导,指示司机闯红灯,结果发生车祸导致司机死亡。 答案:D 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 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 观方面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其所构成的犯罪性质也就不同。 1 知识拓展: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1 知识拓展: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2 联系 4.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 2.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内在本质的反映。 3、下列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的是 A: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 B:飞车抢劫中的摩托车 C:盗窃罪中,小偷盗取的财物 D:在放火罪中,行为人侵犯的公共安全的法律关系 答案:D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一定年龄,二是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化时代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校园暴力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此前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为了顺应社会期许,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遏制恶性犯罪低幼化趋势,确有必要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予以调整。修正案中,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4岁,降低至12岁。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处于发育阶段,法律亦应给予其特殊保护。修正案中,对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需要承担责任的刑事案件作了限制。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证追诉权不被滥用,要求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被追诉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平衡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惩罚犯罪之间的矛盾。 此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给家长、学校、社会三方教育主体都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明白,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智力和精神状态正常、有健全的分辨和控制能力。 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便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喝醉了就能暴力袭警?NO!吉安两男子获刑 2022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回到家后,在自家一楼大厅打砸物品,并拿着家里一把“六角扳手”往马路上扔,将刘某某正在驾驶的农用车的驾驶位后侧玻璃打碎,刘某某随即报警。 窑头派出所接警后派员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警察王某、辅警赖某某找到胡某某,并口头传唤其到窑头派出所配合调查,胡某某不仅拒不配合民警传唤,还言语挑衅民警。民警依法对胡某某实施传唤时,胡某某用拳头朝民警王某头部击打,还将王某的执法记录仪、手机及警帽拍到地上。 喝醉了就能暴力袭警?NO!吉安两男子获刑 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胡某某控制住并准备将其带离现场,这时鄢某某来到现场,用脚踢了辅警赖某某,并用拳头朝赖某某头部打了几拳,随即离开现场。经万安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朝公路上投掷物品,砸中行驶中的车辆,在民警因此对其依法传唤时,暴力袭击民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其轻微伤,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X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X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末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等。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客观行为:犯罪必须有客观存在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是不是不主动做出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呢? —————不是!特殊情形下不主动做出行为仍然会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不作为犯罪的情形包括以下: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有以下: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作为犯罪:以积极的身体活动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如拿刀伤人、盗窃财物。 不作为犯罪:以消极的身体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义务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如遗弃亲属、不作为放火。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 5.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是()。 A.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 B.乙见室友在门口遭遇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室友无处躲藏被刺成重伤 C.收养人丙发现所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致其饿死 D.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病房楼跳下身亡 答案:C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故AB错误。收养人丙有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其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以致饿死,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正确。丁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意图,与其妻子跳楼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错误。 答案解析 妈妈和女友掉水里先救谁? 走进生活 2.客观结果:违法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公开发帖“相约”抢劫,还没动手就被抓!二人因犯抢劫罪(犯罪预备)被判刑 “我们只是聊了下搞钱的事,并没有真的实施犯罪,为什么要承担刑罚?”“你们为实施犯罪制造了充分的条件,已有犯罪预备行为,应当以抢劫罪(犯罪预备)定罪处罚。”这是发生在庭审上的一次对话。 因一个公开招募的帖子,云南人王某远来到长沙预谋实施入室抢劫犯罪,岂料刚出火车站就被抓获。2022年4月,这起由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抢劫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检察官的充分举证下,被告人王某、肖某最终当庭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开发帖“相约”抢劫,还没动手就被抓!二人因犯抢劫罪(犯罪预备)被判刑 2021年7月中旬,云南省曲靖市的王某因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网络发帖公开招募人员,预谋入室抢劫。这条帖子下回复的人寥寥无几,多数人觉得王某在“开玩笑”,就在王某逐渐失去耐心的时候,一个回帖引起了他的注意。 回帖人是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肖某,因有赌博恶习,肖某同样背负上了巨额债务,王某的帖子在他看来是“救命的稻草”。 随后,二人多次通过QQ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合谋入户抢劫的细节。肖某认为,应将长沙某别墅区的住户作为抢劫目标。他提出,自己已提前准备好气垫艇和无人机,可以远距离踩点,还可以通过小区旁的江水快速逃匿。二人在商议过程中,均同意应该以暴力强制手段避免被害人反抗、报警,抢劫过程中不能留下任何证据,并进一步详细讨论抢劫得手后如何逃离、如何洗钱。 二人商定后,肖某还准备了望远镜、无人机、约束带等作案工具存放在家中,准备用以实施抢劫。 经互相确定作案的“必要性”和决心后,王某于2021年8月4日从曲靖市乘坐上前往长沙的火车,岂料次日13时许到达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肖某也在家中落网。 公开发帖“相约”抢劫,还没动手就被抓!二人因犯抢劫罪(犯罪预备)被判刑 审查起诉期间,二人因不满量刑高于自己的心理预期,完全否认二人预谋入室抢劫的事实,称二人没有具体的抢劫计划,只是想搞一笔钱。此外肖某称无人机等工具是自己早就有的,不是特意为抢劫买的。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二人的聊天记录及其他书证物证构成了客观、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实是王、肖二人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表现,属典型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应当以抢劫罪(犯罪预备)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不是只有抢到了钱才算犯罪。犯罪预备是犯罪的前期准备行为,虽然还没有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依然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同样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解读 3.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思考: 当双方发生冲突(如打架、争吵)时 ,一方当事人因特殊体质(如心脏病、高血压、血管瘤)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为其死亡负责?特殊体质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案例来源: 河南法院网,2009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 因下水道问题导致争吵、撕扯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引起冠心病发作而猝死。 裁判评析: 1.足以对人体组织完整性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损害,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的才为刑法上的伤害,殴打只是轻微刺激或暂时疼痛。本案无伤害故意。 2.过失论需具备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本案知道被害人患有冠心病,因此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偶然因果关系也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被害人自身有病而否认行为与伤亡的因果关系,其只影响量刑。 思考: 自杀案件中,涉事当事人是否需要对死者的死亡负刑事责任,自杀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北大包丽案 北大包丽牟林翰虐待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包丽(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追问、辱骂、打击包丽,导致包丽精神状态恶化,最终在2019年10月服药自杀。 从法院判决内容来看,法院认定牟林翰与包丽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虽然牟林翰与包丽没有结婚,但他们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其次,法院认定牟林翰对包丽的辱骂行为构成了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并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林翰对包丽的辱骂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恋爱关系中可以接受的范围,而是一种对包丽的人格和尊严的侮辱和伤害。 牟林翰的辱骂行为给包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导致她出现了割腕、吞药等自残和自杀的行为。牟林翰的辱骂行为是制造包丽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包丽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思考一下,你知道哪些过失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 失火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常见的过失犯罪 请判断以下案例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案例一: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小明为了故意伤害他的邻居小红,准备了一桶滚烫的开水。当小红从楼下经过时,小明将滚烫的开水猛泼了下去,导致小红严重烫伤。 【故意犯罪】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小红的伤害,故意泼开水来达到伤害她的目的。故意犯罪通常具有主观恶意和明确意图,犯罪主体对犯罪的结果有充分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请判断以下案例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案例二: 小华在厨房做饭时疏忽大意,不小心将油锅烧糊了,导致火势失控,最终引发了一场严重的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过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小华没有故意引发火灾,但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请判断以下案例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案例三: 果园主人为防止果园内水果被偷,而在园子四周拉上电网,最终导致前来偷水果的李某触电身亡。 【故意犯罪】这种就属于间接故意。因为果园主人已经认识到私拉电网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是为了防止果子被偷,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 故意V.S过失 刑法与刑罚制度 第二节 51 了解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总则主要包括: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犯罪和刑事责任。3.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刑罚的具体运用。5.其他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总则统率分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分则不得与总则相抵触。 了解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54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定罪、量刑、执行刑罚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55 视频中的案例违反了刑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危害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 该类犯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叛变、叛逃的犯罪。 该类犯罪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3)间谍、资敌的犯罪。 该类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走近生活 张向斌间谍案 1992年,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张向斌进入我国家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1996年,张向斌受组织委派赴某国常驻,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然而,他们的真实身份却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 往来中,A某等人不仅常常帮助张向斌提高外语翻译水平,还主动帮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渐渐地,张向斌与这些外方人员之间由公务联系转为秘密交往。 随后,外方人员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向斌提供情报。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张向斌仍无视法纪,答应为对方充当间谍,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达14份。张向斌驻外期间还无视纪律作风要求,多次嫖娼,与多名外国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与该国政府女性官员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育两个私生子,这些都为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对其进行控制利用留下了把柄。 2008年,张向斌从单位辞职,辞职前还陆续从办公电脑和内部办公网络中搜集大量文件资料并非法携带至国外。经查,张向斌的个人电脑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存有5 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破获此案。 2019年2月,张向斌因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资料来源:央视网) 思考:你从张向斌的案件中获得什么启示?作为学生,我们能为保护国家机密做些什么?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52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走近生活 司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 2019年11月初,张某在某网络租车平台租下一辆新能源汽车。没过几天,张某就因为交通违法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没了驾驶证,张某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开车上路。 当月26日18:30,张某在驾车等红灯时,转身想要从后排座位取东西,无意间脚踩到油门,追尾前方车辆,对方车主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为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指挥事故车辆停靠路边。 因害怕自己会受到处罚,张某趁机加速逃离了事故现场。此时正值工作日交通晚高峰,马路上车流、人流密集,天还下着雨,行车视线不佳。但张某无视他人生命安全,不仅逆向行驶,还加速闯红灯,结果与另一辆正常穿过路口的车辆相撞。眼看被撞车辆损坏严重,张某一不做二不休,继续驾车逃逸,最后干脆将车辆遗弃在路边,辗转逃往外省。 经鉴定,事故造成涉案三辆机动车物损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1月18日,张某在外省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8日下午,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资料来源:《新民晚报》) 思考:你认为案件中提到的网络租车平台有责任吗?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以下几个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罪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等。 (2)走私罪。 本罪指违反海关监管的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等。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罪指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害清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罪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等。 (5)金融诈骗罪。本罪指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等。 (6)危害税收征管罪。本罪指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 (7)侵犯知识产权罪。本罪指违反商标著作权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等。 (8)扰乱市场秩序罪。本罪指违反工商行政广告土地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法规的犯罪,包括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等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我国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5)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等。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指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以下几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等。 (2)妨害司法罪。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等等。 (3) 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等等。 (4)妨害文物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包括故意毁坏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等。 (5)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等。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等。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等。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等。 (9)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主体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分为五个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及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8.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4个具体罪名。这14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1)贪污犯罪。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2)贿赂犯罪。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9.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刑法》对渎职类犯罪共规定有37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战时预备人员及其他军内在编职工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包含31种具体罪名,分别为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了解刑罚制度 2.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强制方法。这是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要求,指在刑法规范之外,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刑罚”。 (2)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所以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无罪的人不能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进行科处。 (4)刑罚是分别由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1)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其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 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 ② 不稳定分子,即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 ③ 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2)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我国刑罚特殊预防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① 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② 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适用不同期限的自由刑。 ③ 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 ④ 对某些犯罪分子,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 4.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包含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1)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① 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最轻的一种主刑。管制的特点如下: a.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自由。 b.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c.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② 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特点如下: a.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于一定的场所进行劳动改造,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b.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1年。 c.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d.享有一定的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日至2日,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③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使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特点如下: a.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改造场所,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b.具有一定的期限。《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特殊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c.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即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 d.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论在何种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④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在所有刑罚方法中,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无期徒刑的特点如下: a.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b.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和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 c.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d.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e.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⑤ 死刑。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有较多限制: a.适用死刑条件的限制。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恶劣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b.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d.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可以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主刑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立执、死缓2年) 性质 限制自由刑 短期期限剥夺自由刑 一定期限剥夺自由刑 永久剥夺自由刑 剥夺生命刑 期限 3个月~2年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1个月~6个月 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6个月~15年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35年,最高刑期≤20年;总和刑期≥35年,最高刑期≤25年 —— —— 关押场所 社区矫正机构 公安机关 监狱 监狱 —— 折抵 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① 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a.选处罚金。选处罚金指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如果适用,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独立适用。 b.单处罚金。单处罚金指罚金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 c.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指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d.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单独适用。 ②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③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与罚金选择并处;并处,即没收财产必须附加主刑适用;可以并处,即没收财产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不附加主刑适用。 ④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为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所以我国刑法在刑罚体系之外,对驱逐出境做了专条规定。从本质上讲,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时事速递:吴亦凡案一审宣判 主刑 附加刑 活学活用 (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 A.构成犯罪的行为 B.一切违法行为 C.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D.触犯了刑法的行为 A 活学活用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 B.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慎刑原则 D 活学活用 (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A 活学活用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体现了哪项刑法基本原则( )。 A.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 D.罪刑相当原则 C 活学活用 (5)决定刑罚的轻重时不考虑以下哪项因素( )。 A.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B.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C.行为人对法律的掌握程度 D.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C 活学活用 (6)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不包括以下哪项( )。 A.驱逐出境 B.罚款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B 活学活用 (7)下列哪项刑种属于限制自由的刑罚( )。 A.拘役 B.管制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B 活学活用 (8)精神病人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 活学活用 (9)拘役由监狱执行( )。 × 活学活用 (10)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常见的几种犯罪 第三节 115 一、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量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被告人:霍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霍某与死者焦某(女,25岁)、赵某(女24岁)系同村同学,三人意趣相投,常在一起谈理想,谈生活,对当地盛行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恨之入骨。但不幸的是三人都被其父母包办,婚后生活十分痛苦。1999年8月10日,焦某、赵某分别从外地夫家回娘家探亲,遇到被告人霍某,三人坐在河滩抱头痛哭,感叹命运不公又无力摆脱,遂决定自杀。当晚9时许,被告人霍某从自已家里拿来剧毒农药“敌敌畏”一瓶,三人分别喝下。 第二天早被人发现送往乡卫生院救治,女青年焦某因中毒太重不治身亡,被告人霍某与女青年赵某因抢救及时未死。11日下午,二人趁病房无人,又决定继续自杀。被告人霍某解下病房内的电灯线,将一头绑在床头、一头套在赵某脖子上将赵某推下床,致赵某死亡。然后自己双手抓住裸露的电线头自杀,但由于引起电闸自动断电而自杀未遂。后经多方开导而放弃自杀。问:霍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解析】霍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的案件中,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量刑:故意伤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V.S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对他人实施了强制性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阅读教材第101页,思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刑事诉讼法 第四节 123 1.刑事诉讼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刑罚权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最根本的手段,刑事诉讼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实现这一权力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中心任务就是要解决被追究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追究者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处以刑罚及如何量刑。 (2)国家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突出。与其他诉讼方式相比,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的主导作用更强。国家机关不但要主动查获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而且有义务查明案件真相,这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结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程序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达到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1)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或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应具备两个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最初的诉讼程序。有权按照管辖范围决定立案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报案控告或者举报,但是均无权决定立案。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经侦查,认为案件的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手续完备的,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即结束侦查活动。侦查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连接立案和提起诉讼的桥梁,是进行起诉的必要准备。只有侦查工作得力有效,才能准确、及时地揭露、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3)起诉 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刑事起诉按照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① 公诉。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决定公诉案件起诉还是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 自诉。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 (4)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①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② 审判程序。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5)执行 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间接任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有的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4.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2)时间效力。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3)对人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取属地原则,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刑事诉讼法》。 (4)对事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适用。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我国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 谢谢大家! 134 Multimedia Cloud Transcode (cloud.baidu.com) Content Adaptive Encoding 3.0 Multimedia Cloud Transcode (cloud.baidu.com) Content Adaptive Encoding 3.0 Lavf58.29.100 Bilibili VXCode Swarm Transcoder v0.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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