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最高法案例如何助力保障家庭和睦?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5年2月28日,依照法定程序,余华英被执行死刑。这个罪大恶极的人贩子终于迎来了人生最后的审判。
总议题:最高法案例如何
助力保障家庭和睦?
议题一:洞悉父母的权与责
议题二:明确子女的孝之责
家庭群像
导入:请大家在学案的导学部分画一下自己家庭的简笔画。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的
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过渡语:近年来也有一些未成年人受到父母虐待的事件发生,正是有了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使得未成年人能够收获公平和正义。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播放下一页)
议题一
洞悉父母的权与责
最高法典型案例一:
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 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在农村同一房屋中居住生活。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该房屋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顺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
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分组讨论:请大家结合材料与课本内容,分析杨氏夫妇对于杨某顺有何权利与义务,此案中杨某顺的请求能否判决通过,并说明你的理由。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 监护职责(义务)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抚养义务:(三不得)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学法
1月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熊孩子”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四周车辆被炸翻。监控视频显示,现场多辆汽车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用法
Q:结合所学,分析此事件中涉及到的责任认定问题。
知识拓展
(1)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规定: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父母死亡,未成年子女由谁来监护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知识拓展
(4)子女成年后,父母是否还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
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
议题二
明确子女的孝之责
最高法典型案例二: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
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分组讨论:请大家结合材料与课本内容,分析柳某的诉求能实现吗,案件又应如何判决?具体说明你的理由。
要求: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注意:断绝关系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议题二:明确子女的孝之责
“意定监护”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成年意定
监护制度
目的:
含义:
意义:
制度缺陷: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45页相关链接)
自己选的监护
通俗地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通俗地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知识拓展
3.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失和表现: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法律追责: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负有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
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偶发性、间断性(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
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持续性和经常性
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注意: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成员关系的罪魁祸首
比较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名词点击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广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狭义)、赡养的统称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区分:抚养、赡养、扶养
“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构筑和睦家庭,我们可以从最高法典例库中学习相关法律,但切记务必要与道德滋养并行。
课后结合AI生成画作《2099年的跨国家庭》,经过调研模拟制定一些关于家庭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下节课分组展示介绍。
拓展思考
23
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家和万事兴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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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李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李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李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
①既然订立了该协议,李某就应该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②李某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
③尽管订立了该协议,子女还是应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
④老李与社会脱节易上当受骗,未经子女同意不能订立该协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2.《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温馨幸福的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下列有关家庭的观点不正确的是( )
①小赵:父母不辞辛苦养育子女长大成人,子女应当报答他们
②小钱: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无权惩戒
③小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小孙:所有人都能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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