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点-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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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点整理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6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年龄、智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人身权利 1、人身权利的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3、姓名权、肖像权 (1)姓名权 民法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a.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b.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c.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肖像权 民法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名誉权、隐私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2)隐私权 侵权表现: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3)个人信息保护权: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知识拓展】 荣誉和名誉的区别: 荣 誉 名 誉 区别 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其授予、剥夺或者撤销一般都需要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这种社会评价是由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 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 来源于社会公众,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积极、褒奖性的、非消极评价 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既包括积极的褒奖,也包括消极的批评,还包括中性的评价。 不可能自然产生 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活动中自然产生的。 联系 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第2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保障各类物权 1.财产权 (1)类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2)措施(如何保护财产权) ①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 ②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③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④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2.物权 (1)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2)类型:所有权、他物权 (3)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所有权——定分止争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占有) (2)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他物权——物尽其用 (1)类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目的: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二、尊重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 (1)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 著作权(也称版权)——保护创作 (1)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 ②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让) (2)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 ②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永久保护) 【提醒】:著作权的取得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不用办理登记。 3、专利权——激励创新 (1)意义: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2)专利权获得: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办理手续。 (3)专利权保护 ①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②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③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4)专利种类及其保护期限:①发明专利:20年 ②实用新型专利:10年 ③外观设计专利:15年 【提醒】:专利权保护均自申请日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区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4. 商标权——点石成金 (1)商标 ①表现: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②意义: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2)注册商标 ①注册商标的保护:只有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符号。 ③注册商标的条件:允许注册情形、不得使用或不允许注册的情形 不得注册的情形: 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 ④侵权行为: A、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B、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⑤保护期限:商标保护期开始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抵押 质押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主要是不动产,也有动产,如车辆。(不转移占有) 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优先受偿。(转移占有) 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一、合同订立 1.合同类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2.订立合同的意义 ①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3.订立合同的要求 ①坚持自愿原则。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③“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确有意义。 4.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①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约束力: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 ③要约的构成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2)承诺 ①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成立) ③有效承诺的条件: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 可以转化为新要约:“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5.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1)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无效合同: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违背公序良俗③主体不适格④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6.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直接履行的行为。 (1)口头合同 适用条件: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优点:快捷性。 缺点:权利义务多不明确,纠纷时难以举证。 (2)书面合同 ①形式: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 ②优点: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有据可查。 ④成立条件: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②诚信原则③协作履行原则 2.合同履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 (3)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就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4)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违约免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免除合同义务) 【相关链接】 1.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2.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遇到障碍的,可以到当地的商事证明机构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并以此为据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知识整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研判过程 ①合同是否成立(类型、形式、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 ②合同是否有效 ③是否有违约行为(原则、义务、变更等) ④有无免责事由(约定……,法定……) ⑤承担方式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侵权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1)一般侵权责任 ①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一般侵权责任的判定条件:A、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B、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C、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①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例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诉讼时效(怎么样)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二、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民事权利限制的内容(合理界限)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民事权利限制的表现 (1)对人身权的界限——名誉权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2)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著作权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支付使用费。 a. 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③均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3.对相邻权的限制——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 ①相邻关系的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②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2)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因 ①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②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3)怎么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具体要求 ①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也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特别提醒】 特殊侵权责任 1.8种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2.9种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监护职责: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②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侵权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5.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2)继承权 ①要求:行使法定继承权的要求。 A、贯彻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B、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2)遗嘱的法律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遗产处理的其他方式 ①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即: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遗赠不属于继承。 ②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离婚冷静期),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8.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表现 ①平等的人身关系表现: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 平等的财产关系: ①夫妻共同财产: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夫妻约定财产: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④债务处理: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链接】:离婚自由的限制情形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首要原则)。②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③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女职工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劳动合同 1.内容 (1)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2)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2.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3.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心中有数上职场(权利+义务+维权) 1.劳动者的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休息休假的权利(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5)其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要承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相关链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重点掌握) (1)协商与和解 (2)申请调解 (3)劳动仲裁(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创业的要求(自主创业的流程) 1.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文件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依法及时公示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 5.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公平竞争 1.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1)“搭便车”行为(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利用广告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2、怎么样保护消费者利益 (1)经营者(经营者的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④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特别提醒】: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3)消费者自身维权途径: ①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②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四、依法纳税是义务 1.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注意】: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①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②新的个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③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重要杠杆。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 2.调解——以和为贵 (1)我国的调解制度(调解的类型):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①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分别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主持进行。 (3)人民调解 ①地位: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人民调解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③原则(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仲裁——便捷、经济 (1)类型: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特点: A、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或裁或审) B、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协议仲裁) C、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D、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诉讼 (1)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3)主要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4)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 1 案件性质:民事案件 2 诉讼目的: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3 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4 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1 案件性质:行政案件 2 诉讼目的: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3 诉讼主体:只能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民告官) 4 举证原则: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 1 案件性质:刑事案件 2 诉讼目的: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3 诉讼主体: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其余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 举证原则: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人民检察院)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诉讼代理人:除辩护人外的代理人统称诉讼代理人。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大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 (1)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适用范围 :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见义勇为行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三、诉讼程序:起诉;立案;应诉;开庭审理;上诉与二审程序。 1.起诉(俗称“告状”) (1)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地位: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3)机构:起诉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3.应诉: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4.开庭审理 (1)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2)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 (4)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①阶段:刑事公诉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②要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上诉与二审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2)再审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补救程序。(一审和二审的补救措施) 四、诉讼证据 1.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2.证据的种类 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②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举证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知识拓展】 1、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与诉讼的关系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申请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 2、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实物或痕迹) 书证(思想内容) 书证形式上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等) 20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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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点-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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