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精品课件)-【议题式教学】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同步课堂精品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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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5-2026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25.20 MB
发布时间 2025-03-07
更新时间 2025-03-07
作者 卑微小夏在线学习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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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null 问题导入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你们家养有小狗吗? 2.在出去遛狗的时候你们会给小狗拴上牵引绳吗? 3.路上遇到小狗你会主动上前抚摸、搂抱、喂食吗?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责任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 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中心议题: 侵权行为如何 承担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要求 高考动向 1.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 2.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政治认同: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认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科学精神:结合具体案例理解侵权责任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情形,明确民事权利的界限。 法治意识: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公共参与:在生活中正确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各种纠纷,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从命题内容上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是重要考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民事权利和维权途径综合考查。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夏 0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1.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案情:2023年11月,颜某和崔某同在河边遛狗,双方互不相识。期间颜某见到崔某牵引的阿拉斯加犬,甚觉喜爱,主动靠近并抚摸、搂抱狗狗。然而,在抚摸、搂抱过程中被狗咬伤面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另查明,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为刘某,且已办理犬证。刘某和崔某系朋友关系,事发时系崔某帮忙遛狗,崔某对狗并不熟悉。刘某将狗交给崔某时,同时交代崔某不要将狗给其他人遛。后因三方之间无法对颜某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颜某遂将崔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521.94元。 思考:以小组为单位,结合民法典条例,分析在该事件中,颜某被阿拉斯加犬咬伤,阿拉斯加犬的主人刘某以及其朋友崔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小结 4.1.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承担方式 诉讼时效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救济则无权利) ①★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②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③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注意】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民事诉讼:不告不理)。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律谚语,意味着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那么在法律上的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这句谚语强调了权利与救济之间的紧密关系,法律规定权利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救济途径。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中的“义务人之日起”是指权利人知道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那一天起。 承担方式 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 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正在发生(进行中或延续) 排除妨碍 权利人行使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尚未发生实际损害。 返还财产 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前提:财产还在。 恢复原状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前提:受损物还在,且有恢复的可能性;恢复原状有必要。 赔偿损失 最常见,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方式: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恶意、故意欺诈)的,依照其规定。 赔礼道歉 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尊严的情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尊严(如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4.1.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如甲整天造谣乙是坏人,乙可以要求甲闭嘴(停止造谣),停止对自己的侵害。 排除妨碍:如甲将自己的车放到乙家车库,阻碍了乙,乙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将车开走。 消除危险:邻居的树伸到自家院墙,眼看就倒了,可以要求其将树砍了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如手机被别人弄坏可以要求其修好、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手机被别人弄坏修不好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在外造谣、诋毁他人,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如登报或者微博发布置顶消息致歉,让别人知道,要消除坏的影响,恢复名誉。 返还财产:如捡了别人手机,别人可以要求返还。 夏 随堂测试 4.1.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侵权内容 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损害他人财物的 【特别提醒】民事权利侵权形式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有违约行为; ③无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惩罚性赔偿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 意义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弘扬核心价值观等 弘扬契约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生活正常进行 思维建模 侵犯什么权利+法律准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哪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事实依据+如何维权+意义 合同订立+有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违约(违背履行原则/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有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事实依据+如何维权+意义 拓展延伸: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4.1.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夏 0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案情:2023年11月,颜某和崔某同在河边遛狗,双方互不相识。期间颜某见到崔某牵引的阿拉斯加犬,甚觉喜爱,主动靠近并抚摸、搂抱狗狗。然而,在抚摸、搂抱过程中被狗咬伤面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另查明,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为刘某,且已办理犬证。刘某和崔某系朋友关系,事发时系崔某帮忙遛狗,崔某对狗并不熟悉。刘某将狗交给崔某时,同时交代崔某不要将狗给其他人遛。后因三方之间无法对颜某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颜某遂将崔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521.94元。 思考:以小组为单位,结合民法典条例,分析在该事件中,颜某被阿拉斯加犬咬伤,阿拉斯加犬的主人刘某以及其朋友崔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是相同的吗?请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宠物犬伤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刘某为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在知道崔某对狗的习性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让崔某帮忙遛狗。且仅仅是告知崔某不要将狗给他人遛,既没有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崔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如给狗戴上嘴套等。其行为未尽到应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同时在选取管理人时亦存在过错,故确定刘某承担30%的责任。 崔某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未能及时阻止颜某对狗的抚触行为,导致颜某被咬伤,故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 颜某作为成年人,在面对不熟悉习性的狗时,不但未主动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反而主动上前对狗进行抚触、搂抱,其自身不当行为也是造成被狗咬伤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经认定,颜某各项损失共计24962.90元。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颜某7488.87元,崔某赔偿颜某9985.16元,其余部分损失由颜某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案情分析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宠物犬伤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本案中刘某为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在知道崔某对狗的习性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让崔某帮忙遛狗。且仅仅是告知崔某不要将狗给他人遛,既没有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崔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如给狗戴上嘴套等。其行为未尽到应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同时在选取管理人时亦存在过错,故确定刘某承担30%的责任。 崔某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未能及时阻止颜某对狗的抚触行为,导致颜某被咬伤,故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 颜某作为成年人,在面对不熟悉习性的狗时,不但未主动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反而主动上前对狗进行抚触、搂抱,其自身不当行为也是造成被狗咬伤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经认定,颜某各项损失共计24962.90元。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颜某7488.87元,崔某赔偿颜某9985.16元,其余部分损失由颜某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知识小结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含义 构成要件 客观 主观 必备要件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损害即无救济,损害是发生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谁主张谁举证)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过错推定 含义 表现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推定你有错,无错需自证。举证责任倒置)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特殊:高空抛物);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⑨地下设施(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 教育医疗动物园,高危高空堆放物 地下施工林木断,推定管理有过错 知识小结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一般由具体侵权人赔偿(属于侵权责任一般规定),如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过错推定) 1.侵权责任的规定 (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知识小结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无过错侵权责任 含义 表现 依照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①【监护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②【用人】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③【劳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④【产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⑤【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⑥【环境污染】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责任; ⑦【高危作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⑧【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⑨【不动产倒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我的孩子和小狗 我的工产和建筑 我的机车和作业 污染都怪我不好 1.侵权责任的规定 以案说法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3.(2024·广东1高考真题)材料二 某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张某换购了该企业生产的某款压力锅,使用时该锅发生爆裂,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认为自己是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使用的,因此就人身损害要求该企业支付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误工费。该企业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该企业认为“无过错不担责”是否成立?张某的各项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请分别说明理由。(7分) ◇思路:①该企业涉及哪种侵权责任?有何事实依据、法律准绳? ②张某的请求符合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吗? ◇知识链接:无过错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法律也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产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答:①不成立。(1分)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法律也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侵权责任(2分),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产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分) ②有依据。(1分)根据我国法律/《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身健康权,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分) 以案说法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3.(2024·广东1高考真题)材料二 某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张某换购了该企业生产的某款压力锅,使用时该锅发生爆裂,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认为自己是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使用的,因此就人身损害要求该企业支付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误工费。该企业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该企业认为“无过错不担责”是否成立?张某的各项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请分别说明理由。(7分) 答:①不成立。(1分)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法律也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侵权责任(2分),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产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分) ②有依据。(1分)根据我国法律/《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身健康权,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分) 答:①不成立。(1分)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法律也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侵权责任(2分),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产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分) ②有依据。(1分)根据我国法律/《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身健康权,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分)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知识小结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2.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个人角度 社会角度 ①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②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①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②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随堂测试 2.(2024·浙江·高考真题)郭某骑车与五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倒地,郭某意欲离开。孙某见状,上前阻止郭某,并与其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郭某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家属将孙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②孙某申请法律援助,不因其是否存在经济困难情形而受限制 ③物业公司保安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④郭某家属提出赔偿的诉讼主张,应由孙某和物业公司举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4.2.2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孙某与郭某仅是争执,并未冲突,说明孙某阻拦郭某的方式和内容在正常限度内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郭某家属提出赔偿诉讼主张,此时郭某家属负举证责任 孙某与郭某仅是争执,并未冲突,说明孙某阻拦郭某的方式和内容在正常限度内,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①正确;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②正确;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是侵权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③错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自诉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自诉人,郭某家属提出赔偿诉讼主张,此时郭某家属负举证责任,④错误;故选A。 知识总结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诉讼时效: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 无过错 侵权责任 规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常见情形:动物园动物/林木折断伤人等 规定: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常见情形:饲养动物伤人/产品责任/环境污染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 教育医疗动物园,高危高空堆放物 地下施工林木断,推定管理有过错 我的孩子和小狗 我的工产和建筑 我的机车和作业 污染都怪我不好 误区警示 1.甲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其竞争对手乙,致使乙在单位声誉严重受损,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 2.李女与张男分手后,长期受到张男的各种骚扰,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若李女起诉到法院,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 3.张三跟李四借款,借条注明了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若到还款日张三不还钱,李四应在借款时间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 × 甲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其竞争对手乙, 致使乙在单位声誉严重受损,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乙可以要求甲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而不是恢复原状。 √ 赔偿损失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损失有多种类型,包括精神上的伤害造成 的损失。李女与张男分手后,长期受到张男的各种骚扰,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李女在诉讼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到还款日张三不还钱, 李四应在还款时间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夏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责任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 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下节课我们共同学习 课件使用须知 1.原创课件制作不易,请勿将课件上传至学科网或者其它付费网站。 2.您只有课件的使用权,请勿二次传播。 3.本课件只在学科网下载,未授权任何公众号,欢迎将本专辑推荐给更多同行。 4.期待您与作者本人交流,您可以随时向本人提出批评、指正、修改意见。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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