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阶段总结(2)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正禾一本通】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同步课堂高效讲义配套课件(统编版2019)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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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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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
| 学年 | 2025-2026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32.21 MB |
| 发布时间 | 2025-03-20 |
| 更新时间 | 2025-03-20 |
| 作者 | 山东正禾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品牌系列 | 正禾一本通·高中同步课堂高效讲义 |
| 审核时间 | 2025-03-04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0786204.html |
| 价格 | 4.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内容正文:
课程阶段总结(二) 家庭与婚姻
第二单元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知识体系构建
重难知识拓展
阶段巩固检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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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B。材料说明中式民主与西式民主享有民主的主体不同,二者根本性质不同,①③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民主发展的程度存在差异”,②不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在中国,民主与专政是相互依存的”,④不符合题意。
【加练2】 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继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造,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表明( )
解析:选B。材料说明中式民主与西式民主享有民主的主体不同,二者根本性质不同,①③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民主发展的程度存在差异”,②不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在中国,民主与专政是相互依存的”,④不符合题意。
【加练2】 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继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造,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表明( )
探究一 合法继承 和睦团结
1.(2024·四川德阳高二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某有三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女儿李丁。2023年以来,丧偶多年的李某重病不起,自觉寿命不长。某日,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李乙写好后将这份遗嘱打印出来,经李某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场三人均在遗嘱上逐页签字、注明日期并按下了手印。之后不久李某去世。由于不是父亲亲笔写的遗嘱,女儿李丁不承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这套房屋以及父亲名下的其他财产应由三名子女平分。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遗嘱写明,在李某丧偶后,多年来都是和李甲共同生活、由李甲照顾,因此指定李甲一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李甲要求按手写遗嘱的内容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
(1)李甲与李乙给出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给出李某遗产合理的继承方案并说明理由。
解析:(1)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角度分析作答。有效信息①: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可联系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日期,李甲提供的李某的自书遗嘱不符合上述要求,是无效的。有效信息②: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可联系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说明李某持有的遗嘱无效。
(2)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从遗产分配方式角度分析作答。有效信息: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可联系遗产分配方式、法定继承。
答案:(1)①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日期,李甲提供的李某的自书遗嘱不符合上述要求,是无效的,因此李甲要求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的主张不成立。②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李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李某持有的遗嘱无效。
(2)由于李甲、李乙提供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因此李某的遗产应采取法定继承。李某配偶已去世,如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特定情况,则应按李丁的主张由三名子女平分全部遗产;但如能证明李甲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探究二 夫妻平等 遇事商量
2.(2024·浙江高二期末)2023年12月3日,王某父亲突发疾病,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其名下留由一套房屋,由王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12月4日,王某好友金某在追悼会上看中此房,向王某表示欲购买此房,王某妻子赵某不同意,王某声称此房是父亲留给他的遗产,出售与否无需经过赵某的同意,两人遂发生口角。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并给出理由。
(2)说明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给出理由。
解析:(1)本题的设问要求是说明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并给出理由,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分析作答。有效信息①:王某父亲突发疾病,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其名下留由一套房屋,由王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此房屋所有权归王某和赵某共同所有。
(2)本题的设问要求是说明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给出理由,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平等的财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作答。有效信息①:王某父亲突发疾病,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其名下留由一套房屋,由王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王某声称此房是父亲留给他的遗产,出售与否无需经过赵某的同意,两人遂发生口角→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1)此时房屋所有权归王某、赵某所有。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虽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该房屋作为遗产,在继承开始时王某、赵某便拥有了所有权。
(2)王某的观点错误。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父亲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未明确表达房屋只归王某所有,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妻子赵某的同意。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60分)
1.《孝经·三才》有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意思是说,孝道犹如天上日月星辰的运行,地上万物的自然生长,天经地义,是人类最为根本首要的品行。关于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我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对这一相关规定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子女对父母具有抚养的义务
②拒不履行养老义务的,要受刑事处罚
③父母签署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子女仍需尽赡养义务
④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
解析:选D。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①错误。成年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要受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处罚,②错误。孝道犹如天上日月星辰的运行,地上万物的自然生长,天经地义,是人类最为根本首要的品行,说明了父母签署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子女仍需尽赡养义务,③正确。不赡养老人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遗弃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④正确。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2.(2024·湖南娄底·高二阶段练习)原告李某与被告桂某系养母女关系,桂某出生后被其家人寄放在李某家门口,李某将其收养并抚养成人。李某年满60周岁后,失去了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一直由她的其他两名子女赡养照顾,桂某没有尽赡养义务,故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桂某给付自她年满60周岁起至今共计五年的赡养费24 000元,以及今后给付每月赡养费500元。在这一案件中( )
①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理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李某和桂某不是母女关系,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③桂某家人的行为属于遗弃,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④李某对桂某尽了养育责任,桂某应对李某尽赡养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选D。在本案中,李某与桂某是养母女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也要尽赡养义务,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①②错误。桂某家人将刚出生的桂某寄放在李某家门口,属于遗弃,侵犯了桂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③正确。桂某被遗弃后,李某将其收养并抚养成人,李某对桂某尽了养育责任,桂某应对李某尽赡养义务,④正确。
3.78岁的庞某独居生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无其他经济来源。庞某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以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等为由不愿履行赡养义务。下列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庞某有权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
②庞某子女的行为构成遗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庞某子女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免除赡养义务
④庞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庞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选B。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消除,而且庞某基本生活费用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无其他经济来源,因此,庞某有权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①正确。题中,庞某子女只是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并没有说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不能判断庞某子女的行为构成遗弃,②排除。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免除赡养义务,③说法错误。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消除,因此,庞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庞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④正确。
4.(2024·广东清远·高二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摘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
上述法律条文体现了( )
A.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B.未成年人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承担法律责任
C.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
D.学校需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人职责
解析:选C。和谐的婚姻关系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而非婚姻关系的存续,A说法错误。未成年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年龄和相关行为的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B说法错误。父母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职责,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C正确。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职责,而不是学校,D排除。
5.(2024·湖南衡阳·高二期末)王某养有一儿一女,退休后跟儿子生活。2018年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将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与儿子不和,王某到公立养老院居住,女儿照顾,儿子没有去探望。2023年王某病重,在去世前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在三位医务人员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继承,50万元存款赠送给养老院。王某去世后,对其财产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
②口头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继承王某50万元存款
④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选C。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①正确。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神志清楚的李某在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时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②错误。遗赠不属于继承,王某遗嘱有效,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接受王某50万元存款的遗赠,但不属于继承,③错误。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④正确。
6.(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二期中)某街道居民孟某无儿无女,丈夫早逝。孟某去年春节突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某平素与她关系较好,孟某患病后,王某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孟某去世后,留有两间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孟某的娘家侄子孟某甲前来主张继承。居委会认为遗产应分给王某一部分,但孟某甲说王某不是孟某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这一案例中( )
①孟某甲非法定继承人,且没有对老人尽到扶养义务,故无权继承遗产
②王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孟某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
③孟某生前如果留有合法遗嘱,王某对遗产的继承属于遗嘱继承
④王某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履行了监护职责,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选A。孟某甲是孟某的娘家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且没有对老人尽到扶养义务,故无权继承遗产,①应选。王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患病孟某日夜看护、服侍照料,可适当分得遗产,②正确。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王某不是孟某的法定继承人,孟某生前如果留有合法遗嘱,王某对遗产的继承应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③表述错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孟某生前未与王某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故不能按照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执行,④不选。
7.刘某、陈某夫妇生前没有生育子女,陈某甲(系陈某侄女)5岁时被刘某夫妇收养。陈某甲成年后,刘某夫妇招赘许某为陈某甲之夫,二人婚后生育了长子刘某甲。1967年4月,陈某甲夫妇带其余子女迁至乡下,将长子刘某甲留在刘某夫妇身边,陈某甲对养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刘某夫妇相继病逝后,因其生前建造的房产拆迁,陈某甲起诉要求分割相关拆迁权益。以下对本案件的分析正确的是( )
①陈某甲作为唯一的养女,应该继承上述房产
②刘某甲并非法定继承人,不应分得上述遗产
③案中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亦可提起诉讼
④法院调解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以推进良法善治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解析:选B。陈某甲5岁时被刘某夫妇收养,是刘某夫妇养女,是法定继承人,但陈某甲对养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因此不应继承上述房产,①错误。刘某甲是陈某甲的子女,不是刘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不应分得上述遗产,②符合题意。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③错误。家庭继承权的纠纷,法院的调解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以推进良法善治,④符合题意。
8.(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二期中)老刘在其子刘甲年幼时与妻子离婚,未尽抚养刘甲义务。老刘现年近古稀,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其侄子刘乙照顾多年。后来,在亲朋劝说下,刘甲探望过父亲多次。老刘病重住院期间,在医生、护士见证下口头表示将其所住房屋赠予侄子刘乙。老刘不久后病故,料理完其后事后,刘甲和刘乙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刘甲为老刘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刘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
②口头遗嘱有效,刘乙可以以遗赠的方式获得老刘生前居住的房屋
③刘甲多年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构成遗弃因此丧失继承权
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并非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选C。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本案中老刘在医生、护士见证下口头表示将其所住房屋赠予侄子刘乙,该口头遗嘱有效,刘乙可以以遗赠的方式获得老刘生前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刘甲继承,①说法错误,②符合题意。遗弃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此案中刘甲的行为不构成遗弃,③不选。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前者并非后者的前提条件,④符合题意。
9.古女士与周先生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周先生净身出户,7岁的儿子周聪由古女士抚养。三年后,周聪患白血病,古女士要求周先生承担儿子的部分医疗费,周先生称自己已净身出户,拒绝再承担任何费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周先生已经净身出户,可以拒绝支付儿子的医疗费
②周先生虽净身出户,但仍应该支付儿子必要的医疗费
③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④周先生与儿子周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离婚而消除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选C。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周先生离婚时虽然是净身出户,但仍要承担对儿子抚养的义务,所以应该支付儿子必要的医疗费,①错误,②正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③正确,④错误。
10.(2024·福建南安·高二月考)2022年11月,四川某县16岁女孩小甜在父母的决定及安排下与本县男子阿某相亲,同年12月30日订婚后,男方将26万元彩礼钱交付小甜父母。2023年1月,小甜独自前往广东打工,阿某得知后,组织3名家人前往广东强行将小甜带回。2月14日在途经广西时,小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报警。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甜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②借婚姻收取彩礼,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③阿某及其家人的做法侵犯了小甜的人身自由权利
④若小甜在订婚后随即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受法律保护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选A。材料中小甜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①符合题意。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彩礼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和善意风俗的背景下,在自愿和适度原则下收取一定彩礼,并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②表述错误。我国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故阿某及其家人前往广东强行将小甜带回的做法,侵犯了小甜的人身自由权利,③符合题意。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小甜未满十八周岁,还是未成年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结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婚姻,④表述错误。
11.刘某自幼丧母,与继母共同生活。去年2月,刘某与程某结婚但未登记,后住进程家,11月程某辞职并生下女儿小程。今年1月,刘某携妻女住进继母的老房子,刘某提出将女儿改姓刘。不久,程某回娘家治病,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刘某未予支付。3月,继母去世,继母之弟要求刘某一家搬出老房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刘某和程某之间是夫妻关系
②刘某对继母的老房子有继承权
③刘某不需要支付程某生活费和医疗费
④刘某侵犯了程某的生命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选C。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刘某与程某结婚但未登记,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①错误。刘某自幼丧母,与继母共同生活,所以刘某与继母相互间有继承权,刘某对继母的老房子有继承权,②符合题意。刘某与程某未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刘某不需要支付程某生活费和医疗费,③符合题意。刘某没有侵害程某的生命,没有侵犯程某的生命权,④错误。
12.(2024·贵州六盘水·高二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 )
①旨在让人们慎重思考,珍惜婚姻家庭
②有利于增强家庭责任感,降低离婚率
③有利于当事人有充足时间处理离婚事宜
④是裁判离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选A。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增加离婚冷静期旨在让人们慎重思考,减少冲动,珍惜婚姻家庭,同时有利于增强家庭责任感,降低离婚率,①②正确。增设“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反对轻率离婚,减少冲动型离婚,而不是为了当事人有充足时间处理离婚事宜,③排除。“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④排除。
13.(2024·宁夏石嘴山·高二月考)李先生是一位作家,张女士是事业单位员工。2018年6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获得外祖父母遗赠的住房一套。2021年3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口头约定万一婚姻关系破裂商品房归男方李先生所有。2023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一方提出离婚。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若法院裁判离婚,需要在三十日后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②张女士通过遗赠获得的住房和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均属于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财产
③通过遗赠获得的住房属于张女士所有,双方约定的商品房归李先生所有
④李先生2018年2月创作发表作品,2018年7月取得的稿酬归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所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选C。协议离婚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申请发给离婚证,而法院裁判离婚,不需要办理离婚证,只需持有离婚判决书,①错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材料并未指出张女士通过遗赠获得的住房只归某一方所有,故该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正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口头约定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所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婚前创作发表的作品在婚后取得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正确。
14.(2024·广西河池·高二阶段练习)王某与李某2021年结婚,育有一女。婚后王某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辆汽车。2023年9月,因购房需要,王某在其妻李某知情的情况下,向亲戚梁某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三年后归还,同年,李某因交通事故右脚受伤获得车主赔偿2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夫妻地位平等,女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②李某因交通事故右脚受伤获得车主赔偿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20万元债务是由王某向亲戚梁某所借,若离婚李某没有偿还义务
④王某用自己工资购买汽车,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选B。夫妻地位平等,女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①正确。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获得的赔偿金是李某的个人财产,②错误。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房需要,且李某对此知情,故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下所负债务,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离婚李某有偿还义务,③错误。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④正确。
15.(2024·湖北省·直辖县级单位高二期中)刘女士毕业后来到深圳打拼,结识了李先生,后来两人顺利结婚生子。但一场意外夺去了刘女士的生命,刘女士也没有留下遗嘱。不久,李先生收到其岳父母的起诉状,要求分割刘女士的遗产,而这里面包括了李先生从父母那里继承得来的一处房子。李先生表示,岳父母和刘女士生前往来较少且每次都是索要钱财,同时也没有对刘女士承担在临终前及去世后的相关照顾和丧葬事宜,因此他应当多分,岳父母应当少分,再加上孩子未成年,李先生请求多分遗产。最终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在最终分配方案中,李先生继承刘女士遗产的份额最有可能是( )
解析:选C。丈夫李先生从其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是在二人婚姻期间取得的,该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刘女士,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刘女士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其父母、丈夫、孩子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应该平分其遗产。考虑到李先生对刘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可以多分。在最终分配方案中,李先生继承刘女士遗产的份额最有可能是:李先生继承28%份额,其余三人各继承24%份额,C符合题意,A、B、D排除。
A.24% B.25%
C.28% D.52%
二、非选择题(共2题,共40分)
16.(20分)(2024·山东淄博·高二期中)甲乙两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两人的工资一直全部存入妻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里。2023年,妻子乙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子女均由被告甲抚养。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子女抚养是一项很重要的问题。原告主张自己无经济能力和时间直接抚养子女,被告甲认为抚养子女花费数额较大,也不同意抚养子女。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法院是否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解析:本题的设问要求可转换为“夫妻的全部存款是否归乙一人所有,而子女均由甲抚养”,需要调用家庭与婚姻的有关知识分析作答。关键词①:婚后两人的工资一直全部存入妻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可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关键词②:妻子乙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均由被告甲抚养→可联系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消除。关键词③:原告乙主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被告甲也不同意抚养子女→可联系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关键词④:结论→可联系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答案: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理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存款虽在乙名下,但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消除。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若解除婚姻关系,将可能出现孩子无人抚养的情况,从而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不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更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17.(20分)(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二期中)李某在前夫去世后,与夏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李某的房子里,婚后无共同子女,但有存款10万元。李某因病去世后,李某与前夫的独子小明便以房子是母亲的婚前财产为由,要求夏某搬出房子,并称存款10万元是李某的遗产,自己应该继承一半。夏某称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婚姻,身患重疾且没有收入来源,有权利继续居住该房子,并对于存款10万是遗产这一说法提出质疑。双方因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你是否支持小明的主张,并阐释理由。
解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是否支持小明的主张,并阐释理由。需要调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分析其法理依据。关键词①:李某在前夫去世后,与夏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李某的房子里,婚后无共同子女,但有存款10万元。李某因病去世后,李某与前夫的独子小明便以房子是母亲的婚前财产为由,要求夏某搬出房子,并称存款10万元是李某的遗产,自己应该继承一半→可联系房子属于婚前财产,不是李某与夏某的婚内共同财产,小明与夏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明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一半;存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平等,其中5万元作为李某的遗产,小明可以继承5万元现金的一半。关键词②:夏某称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婚姻,身患重疾且没有收入来源→可联系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答案:①房子属于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不是李某与夏某的婚内共同财产,小明与夏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明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一半。
②存款10万元属于李某与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平等,其中5万元作为李某的遗产,小明可以继承另外5万元现金的一半。
③法律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夏某身患重疾且没有收入来源,不能强制要求夏某搬出房子,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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