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复习导入
2.1 保障各类物权
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是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
物 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生命、身体、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权利?P5
2.1保障各类物权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
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中心议题:
如何依法保障
各类物权?
学习目标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要求 高考动向
1.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
2.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政治认同:通过财产权基本知识的学习,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
科学精神:能够正确运用物权知识,客观分析生活实例。
法治意识:能够运用财产权的有关法律知识,依法有效保护合法财产。
公共参与:为财产保护立法建言献策。 从命题内容上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他物权的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保护期限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侵权责任和维权途径一起考查。
2.1 保障各类物权
夏
01
定分止争,认识所有权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议题情境
2023年12月,上海一共享单车项目负责人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公司大量停在街边的共享单车“不翼而飞”,通过GPS定位发现部分车辆被拆解得只剩下车锁后遗弃在附近一处空地上。
2023年12月11日,民警抓获李某、郑某、陈某等3名偷车贼,并在一废品收购站处查获各品牌被盗共享单车1万余辆,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其后,根据3人交代的线索,民警又抓获8名参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截至2024年1月8日,李某、郑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思考:材料中提到的三人的偷盗行为侵犯了共享单车供应商的什么权利?我国依法保护这一权利有何意义?
议学提示:三人的行为侵犯了供应商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
知识小结1 财产权
财产制度 地位
保护
意义
财产权
①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②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①宪法和法律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侵占破坏)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赔偿)。
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注意:财产制度和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样的,财产制度是法律学用语,产权制度是经济学用语。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哈啰单车回收清运超4万辆废旧单车。在哈啰单车投放2周年的时候,哈啰出行公布单车车辆回收处理结果。对报废的车轮、车座、车筐、车架等各个零部件进行回收处理,其中包括回收车轮30万余条、车座4万余个等。
哈啰出行制定了一整套体系详尽、在全国范围执行的单车维修及入库管理标准,同时对报废车辆进行回收再生,减少资源浪费。
议题情境
思考:哈啰单车公司对旧车的清理拆卸回收,体现了哈啰单车公司对哈啰单车的什么权利?
议学提示:体现了哈啰单车公司对哈啰单车的物权,是哈啰单车公司对本公司的单车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夏
那什么是物权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物权的含义。
知识小结2 物权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含义
地位
原则
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拓展】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移动不损害其价值。如书籍、钢琴、汽车
知识小结 所有权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含义
分类
取得方式 不动产
动产
善意取得
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这四项权能可以完全由物的所有权人行使,有时也可以与所有权人相分离。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如文物、水流、矿藏、森林、城市的土地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
私人所有: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如房子、车子等。(存在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例如:家庭/夫妻/合伙人共有财产)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动产转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的法律制度。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王某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丁某,丁某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使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王某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刘某,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刘某名下。刘某与丁某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执。
思考:谁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买方付了钱不一定能够取得所有权?
提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刘某,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刘某的名下,所以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相反,虽然丁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但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
丁某
刘某
先出售(已付钱)
先行入住
过户登记
后出售
刘某
以案说法
夏
拓展延伸:所有权取得方式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取得方式 阐释 特殊情形
不动产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可以不登记】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②依据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③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动产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是有偿受让且价格合理(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②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③完成法定的公示(登记或交付);→不知情、合理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或法律禁止的流通物等。
【案例】甲出差托付乙保管其电动车,在甲出差期间,乙把电动车卖给了丙,而丙事前并不知道乙没有处置权,而且以合理的价格构成交易。该案例中丙就是善意第三方,买的车就属于善意取得。甲回来后,电动车归丙,甲没有权利索要,甲可要求乙交出交易金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乙赔偿事宜。
拓展延伸: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2.1.1 定分止争——所有权
①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④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⑤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⑥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夏
以案说法
1、【案例】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开宾馆,他跟着到城里上学。为了生活方便,他家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三间房和两亩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路,需要征收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包括小汪家的承包地。
探究:上述情形中,小汪家享有哪些财产权利?小汪家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赔偿?为什么?
【分析】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涉及承包地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
商品房和老家的房屋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P15探究与分享
物尽其用,了解他物权
02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名词点击
a.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权)
a.含义: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
b.类型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
b.类型:抵押权、质权等
(2)类型
(3)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物的使用价值
物的交换价值
(1)含义: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温馨提示】: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
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使用价值: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如质量、性能、服务;
◇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比例。如一把斧头可以换二十斤玉米,二十斤玉米就是一把斧头的交换价值。
知识小结 用益物权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含义
主要内容 主体 权利内涵 法律保护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
农民
权利人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国家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不能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于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买房人、继承人等后权利人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
拓展延伸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1.★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其基本特征是:①没有所有权;②不能处分;③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④以占有为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赔偿)。
5.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所有权归集体(不变);承包权可互换转让(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方式:出租、入股等方式)
注意:不是流转土地承包权!
随堂测试
2、(2024河北部分学校开学考,改编)王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创业,向其父提出将老家宅基地收益作为创业启动资金,王父( )
①若出售住宅,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将一同转让
②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可以出租住宅获得收益
③可把宅基地卖给同村已有宅基地的杨某或邻村李某
④出售住宅后,若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会被批准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王父对宅基地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住宅获得收益,②正确,①错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④正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成员间转让,③错误。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知识小结 担保物权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含义
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抵押 ①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房子按揭贷款)
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拍卖)
质押 ①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进行质押担保。(如汽车质押;典当)
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多直接变卖)
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拓展延伸:区分抵押和质押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抵押 质押
对象 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动产
是否转移占有
(根本区别) 不转移财产占有(如购房按揭) 转移占有(如汽车质押、典当)
保管主体 仍由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如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由质权人(债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如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权利生效 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部分还需办理抵押登记);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人(债权人)只需占有质物即可
权利实现 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物 多直接变卖(需协商一致)
随堂测试
3、(2024辽宁大连期末,改编)2023年10月,刘某利用国庆黄金周时间看房,最终决定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根据约定,刘某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另外,刘某尚欠赵某5万元。说法正确的是
①刘某是抵押权人,银行取得房子所有权
②刘某需要将该房移交银行占有
③银行拥有抵押权,刘某拥有房子所有权
④若刘某到期未偿还贷款,银行可优先于赵某受偿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解析:刘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刘某是抵押人而不是抵押权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拥有抵押权;设立抵押关系,并不改变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刘某拥有房子所有权,③正确,①错误。银行拥有该房子的抵押权,若刘某到期未偿还贷款,银行有优先于赵某受偿的权利,④正确。设立抵押关系,财产不需要转移占有,②错误。
2.1.2 物尽其用——他物权
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用于担保的财产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财产不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属于抵押,移交占有的属于质押。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只能用于质押,不能用于抵押。
知识总结
2.1 保障各类物权
保障各类物权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所有权
(定分止争)
分类
取得方式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善意取得
他物权
(物尽其用)
债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动/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质权——动产;转移占有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个人或共有财产)
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最基本)
尊重知识产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别 权利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占有、使用、收益财产 优先受偿
分类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抵押权、质权
联系 三者都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误区警示
1.老王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收取房租,行使了对房子的使用权。
2.在房产交易中,买方付了钱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3.甲将自己的一辆卡车卖给乙并交付,但没有进行登记,不考虑其他情况,乙还没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4.村民老李将自己以前种植的承包地流转给种粮大户收取租金,老李行使了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映了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小李夫妇欲向工商银行贷款,他们可以用名下的房产向工行进行质押担保
× 收益权和处分权
×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必须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 卡车尽管价值量比较大,但本质上属于动产, 动产以交付方式获得所有权。因此,不考虑其他情况,乙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依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质押担保中的质押物是动产,要移交债权人占有; 而抵押担保中的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不需要移交债权人占有。因此,小李夫妇只能用房产向工行进行抵押担保。
2.1 保障各类物权
夏
能力提升
2.1 保障各类物权
4.(2024·江西·高考真题)近日,某校组织小李等同学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不少居民前来咨询。
孙某:“我上个月找了份工作,现在还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昨天公司通知要辞退我,理由是:我才17岁,还是未成年人,而且这岗位需要去外地出差,到时肯定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公司辞退我的行为是否合法?”
王某:“不久前,我在义卖活动中从张某手中购得一幅画,后来有一位画家找到了我,要求取回该画。经了解,该画是画家送给张某的,两人还约定了该画只能用于收藏、不得转让。画家是否有权取回?”
若你是小李,请你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两位居民的问题并说明理由。(9分)
该公司歧视未成年合法权益/违反了平等原则。
且未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此工作。该公司行为不合法。
张某合理取得该画所有权/赠与合同已履行
王某购买该画并完成交付,取得了所有权。
答:(1)该公司行为不合法(1分)。该公司歧视未成年合法权益(违反了平等原则)(1分);且未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此工作。(1分)
(2)画家无法要回。(1分)张某合理取得该画所有权(赠与合同已履行),(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分)(3分)。王某购买该画并完成交付,取得了所有权(2分)(只答取得了所有权无分。)
2.2 尊重知识产权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
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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