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2课时 夫妻地位平等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夫妻关系的核心;2.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素养目标
法治意识
通过对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的探究,使学生树立夫妻双方完全平等的法治观念
科学精神
正确理解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学习重点
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学习难点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对应学生用书第70页]
知识点一 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的核心
(1)原因: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表现: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为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重要标志: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知识点二 平等的财产关系
1.权利平等
(1)联系: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夫妻财产: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处理依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4)权利平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
(1)基础: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具体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关键
(1)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2)学习的意义:学习与婚姻相关的法律能让我们了解婚姻中的底线与禁区。
(3)追求幸福:婚姻是一门包罗万象、关涉人生幸福的大学问,需要我们用心去追寻与探索。
►判一判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对等”为夫妻关系的核心。( )
2.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
3.甲乙婚后生下一对龙凤胎,这一龙一凤可以分别随甲和乙姓。( )
4.女青年小杨喜欢户外骑行运动,婚后购买了一辆运动自行车,小杨夫妻对该自行车有平等的处分权。( )
5.宋某婚后用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了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这32万元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 )
6.甲婚前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不可能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答案 1.×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为夫妻关系的核心。
2.× 夫妻双方的自由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 夫妻人身关系平等,人格独立,其重要的体现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而,这一龙一凤可以分别随甲和乙姓。
4.× 个人的专属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使用的一方享有处分权。该自行车虽为婚后购置,但属于小杨的专用运动装备,属于小杨的个人财产。只有小杨对它有处分权。
5.× 宋某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并未明确只赠与宋某个人,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属于共同财产的投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甲婚前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将该套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应学生用书第70页]
议题一 平等的人身关系
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一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探究1] 张燕应该怎么办?(核心素养:公共参与)
提示:可以和王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探究2] 王刚有哪些行为不合法?(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提示: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的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王刚把家务都推给妻子,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重要标志: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1.李芳在怀孕时与丈夫商量,若生女孩随母姓,若生男孩随父姓。最后生了女孩,在派出所户口登记时就写了李姓,为此遭到了公婆的强烈反对。对此,下列认识正确是( )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 ②夫妻双方在家庭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约定不能更改 ③公婆侵犯了李芳的合法权益 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①违反民法典规定,属于封建伦理道德思想。②说法错误,双方约定可以更改。③④说法正确。
答案 D
议题二 平等的财产关系
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的看法。
[探究1] 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提示: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其性质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探究2] 双方都认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为比例发生了争议。请问这笔遗产的归属是怎样的?(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提示:这笔遗产是属于小王个人的,王某和李某均没有所有权。在小王未成年时,这笔财产应由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如果他们离婚,应由抚养小王的一方代为保管。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约定的主体。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对他们的财产作出约定,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2)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4)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2.蒋某夫妇婚后开了一家小型工厂,后因婚后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中应处分的财产包括( )
①蒋某婚前购买的汽车 ②蒋某婚后的经营所得 ③蒋某夫妇各自的生活用品 ④蒋某独自购买彩票所得奖金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可判定②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案 C
[对应学生用书第72页]
误区一 不能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指点迷津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处理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纠正训练
1.甲(男)与乙(女)于2023年10月结婚。婚前甲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乙有30万元的存款。2023年11月,甲通过遗嘱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遗嘱称房屋只归甲所有。2024年2月,乙在一次车祸中重伤,获得10万元赔偿金。乙受伤后,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甲婚前的房屋婚后增值了20万元;将继承的房屋出租,后来获得租金3万元。乙将自己婚前的30万元购买了某基金,获利8万元。后来,甲与乙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前甲出版了一篇小说,离婚前一天获得稿酬2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婚前的房屋与婚后继承其母亲的房屋均是甲的个人财产
B.甲出版小说的稿酬属于个人财产
C.乙因车祸而获得的赔偿金是个人财产,其受伤后获得的礼金也是个人财产
D.甲继承的房屋出租获得的3万元租金和乙投资基金所得的8万元是个人财产
解析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甲婚后继承的其母亲的房屋,遗嘱中明确指出只归甲所有,也为个人财产,A正确。甲离婚前发表小说并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错误。乙因车祸获得的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其获得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错误。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错误。
答案 A
误区二 混淆约定财产与法定财产
♦指点迷津
明确约定财产与法定财产的区别。
♦纠正训练
2.2022年10月,甲乙双方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前,甲名下有一套小房子。婚后,为改善居住环境将小房子换成了大房子。2024年8月,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乙提出离婚。但在用小房子换来的大房子的财产归属上,双方产生分歧。关于大房子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登记在甲名下,但因其是婚后购买,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B.若以出售小房子所得价款为首付款,则属甲的个人财产
C.如双方曾有口头约定,就可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
D.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解析 本题关于大房子的归属,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D符合题意。A、B、C均是错误的。
答案 D
[对应学生用书第73页]
一、选择题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下列对“核心”理解正确的是( )
A.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所生子女必须随父姓
B.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一旦结婚,夫妻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D.若夫妻一方工作繁忙,则不必履行家庭义务,可将全部家务交给另一方独自承担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体现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B符合题意。A、C、D均没有真正体现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排除。
答案 B
2.2024年6月17日,路女士在丈夫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刘先生名下的轿车安装了定位器。刘先生以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遭到路女士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0 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夫妻关系成立,意味着双方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利
B.虽未经同意,路女士有权在自己丈夫的车上安装定位器
C.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故路女士不必赔偿精神损失
D.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路女士擅自安装定位器的行为构成侵权
解析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便是配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对方隐私,故A说法错误。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路女士在丈夫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刘先生名下的轿车安装了定位器,可见,路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故B说法错误。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路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但不能违背法律要求,故C说法错误。D说法正确。
答案 D
3.张林和王晓于2024年5月21日领证结婚,婚后不久,王晓因与陌生男人说话而受到丈夫张林的殴打。张林的行为( )
①违背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②如果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将要承担民事责任 ③违背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法律规定 ④可能会破坏家庭和睦团结,但不违反法律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解析 王晓因与陌生男人说话而受到丈夫张林的殴打,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违背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法律规定,①③符合题意。张林的行为如果对王晓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将要承担刑事责任,②错误。材料中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家庭和睦团结,也违反了法律,④错误。
答案 C
4.(江苏盐城高二期中)2016年10月,李某与郑某离婚,约定女儿李红(未成年人)由郑某抚养。2017年初,李红更名为“郑红”,之后一直使用“郑红”学习、生活、参赛。2022年7月,李某私自向派出所将其女儿姓名变更回“李红”,对其女儿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2024年6月,郑某和其女儿多次与李某协商改回“郑红”,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为女儿由郑某抚养,所以郑某有权利私自变更女儿姓名 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李某有权利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③只有李某与郑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 ④该女儿的姓名权现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其姓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作为未成年人的郑红的姓名的变更问题,在李某与郑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郑某和李某均无权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①②不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③正确。该女孩为未成年人,其姓名权现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其姓名,④正确。
答案 D
5.(吉林高二期末)小张和小李已结婚10年,有一个一居室的房子是小张结婚之前买的,婚后又买了一个两居室。小张想自己创业办公司,急需资金,想用家里的房产作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①两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抵押房产需要得到小李的同意 ②房产抵押可以解决小张的融资问题,保证流动性,实现物尽其用 ③小张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的经营收益如无特别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④小张创业办公司如果经营失败,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无限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一居室的房子是小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小张抵押一居室房产无需得到小李的同意;但婚后买了一个两居室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错误。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②正确。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的经营收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如无特别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③正确。不同形态的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都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④错误。
答案 B
6.中学教师龚某喜欢在业余时间写作,可惜作品很少发表。妻子蔡某对此表示不满,二人冲突日渐激烈,最后决定离婚。但是他们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能确定属于龚某个人财产的有( )
①离婚诉讼期间龚某所获稿酬2万元
②龚某刷蔡某工资卡购买的剃须刀 ③夫妻共同居住的龚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住房 ④龚某婚后在一次抽奖中所得的一部手机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是龚某婚前购买的,属于龚某个人财产,龚某刷蔡某工资卡购买的剃须刀是龚某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龚某个人财产,②③符合题意。稿酬所得,属于知识产权所得的范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共同财产,龚某婚后在一次抽奖中所得的一部手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④与题意不符。
答案 B
7.李某和马某婚后十年,马某不幸身亡,无任何财产留下,两人有一女儿小李。三年后,李某和高某相识并同居,共同经营一家小卖部,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6月,李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留下经营所得10万元,死亡赔偿金6万元。小李和高某因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是( )
①本案中小李应得11万元,高某应得5万元 ②告之高某可以补办结婚登记,继承李某的遗产 ③10万元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一半 ④宣告李某和高某的婚姻无效,小李和高某各得8万元遗产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解析 李某与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但经营所得10万元属于他们的共有财产,应当各得5万元,李某的5万元由其女儿小李继承,而死亡赔偿金6万元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也由小李继承,因而本案中小李应得11万元,高某应得5万元,①③正确。结婚登记须双方亲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李某已死亡,不可能再补办结婚登记,②错误。李某和高某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宣告婚姻无效的问题,各得8万元说法也错误,④排除。
答案 B
二、非选择题
8.因为工作原因,张某需要经常出差,其夫王某时有不满。后王某以张某不能照顾家庭为由,多次要求其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但张某不愿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为此,二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离婚时,张某以结婚时二人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携相关约定书证,将王某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简要说明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
(2)你认为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解析 第(1)问,把握王某多次要求张某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但张某不愿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二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等信息,调动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中的人身自由的知识分析即可。第(2)问,要弄清张某的主张是什么,即以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书证)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可调动约定财产制的知识说明这一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 (1)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的王某干涉了张某参加工作的自由。
(2)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根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案例中的房产属于约定财产,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有权分割该房产。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