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民事
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
配偶权
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知识回顾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做是5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
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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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3
名誉隐私不可侵
2
自主学习(预习提纲)
1.维护人身权利的原因、类型、要求,最基础的权利
2.姓名权的含义、依据及保护
3.肖像权的含义、保护
4.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的保护
5.隐私权的含义、保护,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个人信息的保护
生命健康俱可贵
1
4
结合视频和课本知识思考:校园欺凌侵害了哪些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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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与分享
探究问题:①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②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材料: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原因)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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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特别提醒】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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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例如配偶权、亲属 权、监护权 )
人身
权利
2.人身权利
是最基础的权利
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注意: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不是人身权利。②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③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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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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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
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重要性:
(致死)
(致残)
(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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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P7)
《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张某霸凌三人组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材料中的夏某、林某、张某霸凌三人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2)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3)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疫情期间,甲明知道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处乱跑,造成10几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
√
√
√
√
√
结合课本知识进行判断
3.法律责任
①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我们在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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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6月10日,小明(未满8周岁)与小军(未满8周岁)一同在外追逐嬉戏。其间,小明伸脚将小军绊倒,导致小军两颗门牙受损,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小军的人格利益
③小明和小军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小明因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答案】A【详解】①:针对题干中的事件,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①符合题意。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小军的人格利益,②符合题意。
③:小明和小军都未满8周岁,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错误。
④:自然人自出生起就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小明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拥有民事权利能力,④错误。故本题选A。
2.14周岁的小章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并搭载两人,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小章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
①小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次事故无人承担责任
②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都应承担全部责任
③小章侵犯了马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④小章造成马某的损害应由小章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答案】D【详解】①:小章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违反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小章应承担事故责任,小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小章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①错误。
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②错误。
③:材料中提到“14周岁的小章造成马某受伤”,因而小章侵犯了马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③正确。
④:材料中提到“14周岁的小章”,小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小章造成马某的损害应由小章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④正确。故本题选D。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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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探究与分享
探究问题: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观点一: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郝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观点一:该商店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一)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特别提醒】: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相关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四)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干涉、盗用、假冒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例如:擅自将某影视明星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例如:冒充“陈春秀”的名字,借用陈春秀的考试成绩上大学。)
案例分析
李强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张丽生活。李强年满18周岁后,征得张丽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李山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李。并通过朋友圈发布李强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李强非常烦恼。
思考: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李山的行为。
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李强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张强),李山将张强的姓名改回李强,属于干涉张强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强的姓名权。
肖像权
(二)肖像权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1)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 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 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 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思考: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思考: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3.下列做法属于正确行使姓名权的是( )
①在帮同事接收快递时签该同事姓名
②在学校迟到登记表中签上同学姓名
③在派出所把现在的姓名改为曾用名
④为自家小孩取一个贬低他人的名字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答案】B【详解】①:在帮同事接收快递时签该同事姓名,是得到了同事的许可,属于属于正确行使姓名权,①符合题意。
②:在学校迟到登记表中签上同学姓名侵犯了该同学的姓名权,②不选。
③: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在派出所把现在的姓名改为曾用名,属于正确行使姓名权,③符合题意。
④:贬低他人的名字有违公序良俗,④不选。
故本题选B。
4.2024年3月20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武宣县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 )
A.是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
B.侵犯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C.说明不服从法院判决将会寸步难行
D.有利于建设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
D
【答案】D【详解】A: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的说法也不妥,A说法错误。
B: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是依法办事,是正当和合法的行为,所以并没有侵犯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B说法错误。
C:材料没有体现不服从法院判决的有效信息,且说法过于绝对,C不符合题意。
D: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媒体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公开,此举有利于建设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D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
名誉隐私不可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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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
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②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2)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注意: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2、名誉权侵权要件
(1)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2)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4)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5)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3、侵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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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名誉权:
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2)荣誉权: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易混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
探究与分享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3、个人信息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子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课堂小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含义、法律规定、意义
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律规定、原则、意义
人身权的重要性、内容、要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重要性、要求
名誉隐私不可侵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5.张先生制止15周岁的小李在小区内不应踢球的区域踢球,小李不听劝阻并继续踢球。于是张先生将小李踢球的“背影”拍成了小视频,并以“这么小就不守规矩、不讲道理,请求转发,制止社会不良风气”为题在网络上发布,被众多网民转发,导致小李遭到网民谩骂。小李的同学也从小视频“背影”看出确实是小李在踢球,议论纷纷。小李的家长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张先生所拍的视频是小李踢球的“背影”,不构成对小李肖像权的侵害②张先生和跟进转发的网民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李的名誉权③对于未成年人的不恰当行为给予批评,目的正当就意味着行为合法④发布有关未成年人的言论时,要注意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答案】D【详解】①: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热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影像,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张先生所拍的视频是小李踢球的“背影”且从小视频“背影”能够看出是小李在踢球,所以构成对小李肖像权的侵害,①不选。
②④: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张先生将小李踢球的“背影”拍成了小视频并以“这么小就不守规矩、不讲道理,请求转发,制止社会不良风气”为题在网络上发布,被众多网民转发,导致小李遭到网民谩骂,表明张先生和跟进转发的网民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李的名誉权,也表明发布有关未成年人的言论时,要注意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②④符合题意。
③:张先生将小李踢球的“背影”拍成了小视频被众多网民转发,导致小李遭到网民谩骂,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对于未成年人的不恰当行为给予批评,目的正当并不意味着行为合法,③不选。故本题选D。
6.2024年3月20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武宣县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 )
A.是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
B.侵犯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C.说明不服从法院判决将会寸步难行
D.有利于建设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
D
【答案】D【详解】A: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的说法也不妥,A说法错误。
B: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是依法办事,是正当和合法的行为,所以并没有侵犯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B说法错误。
C:材料没有体现不服从法院判决的有效信息,且说法过于绝对,C不符合题意。
D: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媒体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公开,此举有利于建设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D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
7.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然而,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能要赔偿吗?管理员贾某将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据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徐某的名誉权和身份权受到了侵害
②贾某的行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③贾某的行为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
④贾某的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答案】D【详解】①②: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管理员贾某将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没有侵害徐某的名誉权和身份权;贾某的行为,没有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①②排除。
③:管理员贾某将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③符合题意。
④:微信管理员贾某将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④正确。故本题选D。
8.近年来,人脸识别争议频发:有地方强迫用户接受人脸识别,多地小区全面启用人脸识别门禁……为此,我国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从公私法混合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下列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储存、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
④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C
【答案】C【详解】①④: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①④符合题意。
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材料体现的是隐私权而不是身体权,②错误。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③错误。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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