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十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4-2025学年《学前教育学》课件(电子工业版)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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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9月1日,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调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本《规范》共六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与地方和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一起,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到指导作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要做到: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教师要做到: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规范强调: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最核心的职责与任务。赫尔巴特提出了教育性教学原则,不存在无教育的教学,也不存在无教学的教育。任何教学都要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体现了教师不仅有教书的职责,同时也有育人的职责。教师要以育人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锤炼学生的良好品行,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民发展。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的教育行为要做到“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有明显的向师性,教师的一举一动,学生都会跟着学习,这就要求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终身学习”已是未来教育发展的趋势,作为教师,更应该终身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教师要做终身学习的表率,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这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办法(节选)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2014年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一、处分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二、处分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处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处理权限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五、处分后的结果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教师权益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xinshidaiyoueryuanjiaoshizhiyexingweishixiangzhunze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准则制定背景 一、坚定政治方向。 二、自觉爱国守法。 三、传播优秀文化。 四、潜心培幼育人。 五、加强安全防范。 六、关心爱护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 八、秉持公平诚信。 九、坚守廉洁自律。 十、规范保教行为。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 二是把握基本定位,增强底线意识。 三是正确理解认识,取得思想一致。 如何理解把握准则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结构与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构 学者傅维利、 朱宁波等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原则,在参照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体系和内容,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该体系包含了四种基本关系和三个基本层次,四种基本关系是: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受教育者(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其他教师及教师集体关系、教师与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三个基本层次是: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师德理想层次着眼于从较高层次的理想状态对教师职业道德定位,它代表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是社会对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高要求。师德原则层次,着眼于从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角度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定位,它既表达了现实社会特别是教育工作对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同时又考虑到我国教师现有的道德水平以及如何拉动教师职业道德向更高层次迈进。师德规则层次则体现了对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底线要求,是每一个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要求。这四种基本关系和三个层次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有序、立体式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与基本内容 (一)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 1.理想层次——忠诚并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教育工作范畴中,这种价值取向代表了教师在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发展关系上的最高境界。教师要形成这种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境界,就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劳动的社会意义有高度的认识,并在教育工作中产生出积极的情感和行为体验。教育工作的本质和特点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有深刻的理解,清楚地认识到它跟祖国、人民与社会未来发展的关系,逐渐形成对教育事业的执着追求和无私奉献精神。 2.原则层次——忠于职守,依法执教,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忠于职守的核心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导向,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必须将自己所有的工作置于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人师表既是社会对教师道德形象的一般要求,也是由教育的规律所决定的。教师是学生的模仿对象之一,如果教师自身不能践履对学生的要求,那么他在学生中将逐渐失去教育的威信甚至教育的资格。积极进取要求教师在工作中根据时代变化发展的要求,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质量,终身学习,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3.规则层次——合格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准参与和支持有损于国家利益的活动。 (2)不得在申请或晋升某一专业职务或职位时,出示虚假的专业资格证明或做虚假的陈述。 (3)不准利用专业职务或专业工作(如招生、考试等)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 (4)不准做污染或破坏教育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事,如故意损坏教学仪器设施、说脏话等。 (5)不准在工作时间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如聊天、炒股等)。 (6)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7)不准在课堂上抽烟和使用移动电话、互联网络等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的机器。 (8)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或篡改个人工作效绩。 (9)不准瞒报或篡改出现的重大教育事故。 (10)不准衣冠不整。 (二)对待教育对象(幼儿)的道德 1.理想层次——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热爱学生是教师对学生感情的崇高境界。教师对学生身心发展的巨大感染力,常常直接来源于教师对学生的热爱。这种爱可以启动学生的心灵,构建良好的师幼关系。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带有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爱,因此这种爱又是导引和发展学生高尚社会性情感的重要基础。 2.原则层次——平等、公正、民主地对待学生 平等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时,要把自己放在与学生平等的位置上,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公正原则指的是教师在与学生交往时,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以民族、性别、家庭背景、地域、相貌以及身心的发展水平为由偏袒或歧视某些学生,做到“面向全体与照顾个别差异”相结合。民主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或做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意愿和建议,教育管理是体现儿童的参与,发挥儿童的主体性和主动性。  3.规则层次——对待学生“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借口歧视、侮辱学生,不准使用威胁性语言以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准以民族、性别、地域、家庭背景、是否有残疾、学习成绩以及身心发展水平为由偏袒或歧视学生。 (3)不准以奖惩学生等教师专业职务所拥有的权力或其它由师生关系所带来的便利,谋求私利。 (4)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索要财物或接受学生的馈赠。 (5)不准超范围、超程度、超时间加重学生学业负担。 (6)不准以个人的好恶,取消、取代或操纵正常的学生自治团体的活动。 (7)未经学生本人的允许,不准以任何借口查阅学生的日记和私人信件。 (8)如果不是出于令人信服的教育目的或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教育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是隐私方面的资料。 (9)不准因个别或少数学生不轨而责备或处罚全体学生。 (10)不准因学生违反纪律而加罚与违反纪律无关的任务(如因违反课堂纪律而加罚作业等)。 (三)对待其他教师和教师群体的道德 1.理想层次——教育集体的利益和需要高于个人利益和需要 该理想表达的就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它在教育现实中的行为表现是理解、团结和谦让。社会理应导引和鼓励教师间的关系朝向这一理想境界发展。 2.原则层次——相互信任和尊重,协同工作,共同发展 “相互信任和尊重”要求每一个教师都应理解其他教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环境,以平等的态度信任和尊重其他教师。“协同工作”要求任何一个教师都有必要认识到,他的工作只是整个教育工作的一部分,共同工作的教师是一个团队。协同工作,团结一致,相互支持,是保证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共同发展”要求教师之间的交往与协作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工作效果为前提。 (1)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公开场合或学生面前采取造谣中伤或诽谤等方式抵毁其他教师或教育集体的人格、声誉、威信和工作效绩。 (2)不得抄袭、剽窃、贬低他人的学术、科研和教育成果。 (3)不得利用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妨碍其他教师的正常工作。 (4)无正当理由,不得违反教育集体共同做出的决定或制定的规则擅自行动。 (5)不得帮助明知在品格、教育或其它有关品质上不合格者混入教师队伍或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或职位。 3.规则层次——团队工作“五不得” (四)对待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员的道德 1.理想层次——真诚相待,主动参与 教师在与学生家长和其他相关社会人员交往时,要表达出一种对学生的纯洁的关爱之心,以及与家长坦诚沟通的愿望。通过主动、纯洁和真诚的交往,让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真实地了解学校工作的目的、过程、方法,并及时反馈学生在家庭和社会的表现,从而共同寻找出教育和帮助学生的最佳方式。此外教师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发起或参与与教育有关的社会性活动。 2.原则层次——主动沟通,平等相待 采取书信、访问、家长会、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主动与家长和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共同交换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商讨促进学生进步的方式是教师的责任。教师主动与家长沟通,既有利于学校教育工作及时有序地展开,也有利于教师把握好沟通的时机从而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教师应当把家长和其它相关人员看成是平等交往的对象,建立起民主平等的家校关系。 3.规则层次——家校沟通“四不准” (1)不准向学生家长或有关人员提出非教育问题的批评,也不准因学生的原因,训斥、侮辱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 (2)不准暗示家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钱物或谋求其他方面的方便和好处。 (4)不准以民族、性别、地域、经济状况、职务、职业、是否残疾及相貌等原因偏袒或歧视学生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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