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清单)中职《经济法律法规》(高教版(第四版))
2024-12-16
|
14页
|
115人阅读
|
0人下载
普通
内容正文:
中职经济法律法规高教版(第四版)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引言
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一种便捷的支付与信用工具。票据法律制度则是规范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为票据的流通与使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与保障,促进了商业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二、票据概述
1.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例如,企业在进行货物买卖时,可能会签发汇票,指示付款人在特定日期向收款人支付货款;个人在购物时可能使用支票进行支付;而银行本票则由银行作为出票人承诺付款,信用度较高。
· 特征:
2.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是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即使票据的实际情况与记载不符,也以记载为准。例如,一张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金额为 10 万元,即使出票人本意是支付 8 万元,持票人仍有权要求按照 10 万元付款。
2. 无因性: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而不问其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例如,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无需证明甲与自己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否存在瑕疵,只要汇票本身合法有效,乙就可以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无因性并非绝对,如果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 要式性:票据的制作、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缺少任何一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可能无效。例如,一张汇票缺少出票人签章,该汇票即为无效票据,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和行使权利。
2. 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在当事人之间自由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即所谓的 “后手优于前手” 原则。例如,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又背书转让给丙,如果甲对该汇票的权利存在瑕疵,但丙作为善意持票人,其权利不受甲的权利瑕疵影响,仍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这大大促进了票据在商业交易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了资金的流转效率。
2. 票据的种类
·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其信用度高,流通性强,常用于异地结算等业务。例如,企业在外地采购货物时,可以申请银行开具银行汇票,携带汇票到异地后,持票人可以在当地银行提示付款,方便快捷。商业汇票是由企业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自己承兑,其信用取决于出票企业的信誉;银行承兑汇票则由银行承兑,银行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信用度相对较高,在商业交易中广泛应用于企业之间的赊销赊购业务,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由银行作为出票人,见票即付,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和流动性。例如,个人在购买大额商品时,如果对商家的信誉不太确定,可以要求商家开具银行本票,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因为银行本票的付款是由银行承诺的,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
·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主要用于同城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例如,企业在同城支付货款时,可以签发转账支票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支票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银行会按照支票上的金额将款项从出票企业的账户划转到供应商的账户,完成资金的支付。
三、票据行为
1. 出票
· 出票的概念与记载事项: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基础行为,其他票据行为都以出票为前提。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本票为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汇票,必须在汇票上明确注明 “汇票” 字样,表明是汇票而不是其他票据;必须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语句,如 “请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金额要确定,不能模糊不清;付款人名称要准确无误;收款人名称也要清晰明确;出票日期对于确定票据的时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出票人签章是出票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出票人签章后票据才生效。如果出票人欠缺其中任何一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即为无效。
· 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出票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企业甲出票一张商业汇票给企业乙,付款人为丙银行,如果丙银行拒绝承兑该汇票,企业乙有权要求企业甲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等损失;收款人取得票据后,即享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例如,企业乙作为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企业乙可以向企业甲行使追索权,要求企业甲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因追索而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2. 背书
· 背书的概念与记载事项: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例如,企业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企业乙,企业甲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写明 “将此汇票转让给企业乙”,此时企业甲就是背书人,企业乙就是被背书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仍然有效。例如,企业甲在背书给企业乙时注明 “此汇票转让给企业乙,但需在乙完成某项目后”,该条件不影响汇票的转让效力,企业乙仍然取得汇票权利。
· 背书的效力: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转让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同时,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即后手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果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背书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企业乙将从企业甲处背书受让的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企业丙,如果企业丙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企业丙可以向企业乙行使追索权,企业乙应承担偿还责任,然后企业乙可以再向企业甲行使追索权,依次类推,形成票据的追索链条,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3. 承兑
· 承兑的概念与程序: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适用于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 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例如,企业乙作为收款人持有企业甲签发的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企业乙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丙银行提示承兑,丙银行如果同意承兑,就在汇票正面写上 “承兑” 字样并注明承兑日期,然后签章,此时丙银行就承担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立即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或其他前手追偿。
· 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付款人也必须按照承兑的金额向持票人付款。例如,丙银行承兑了企业甲签发的汇票后,在汇票到期日,无论企业甲的账户资金情况如何,丙银行都要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这就大大提高了汇票的信用度,使得汇票在商业交易中更易于被接受和流通。
4. 保证
· 保证的概念与记载事项: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 “保证” 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事项。例如,企业丁为企业甲签发的汇票提供保证,企业丁在汇票上写明 “保证” 字样,注明自己的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为企业甲、保证日期以及自己的签章,这样在汇票到期日,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企业丁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汇票金额。如果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例如,在上述企业丁为企业甲提供保证的例子中,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要求企业丁支付汇票金额,企业丁支付后,可以向企业甲追偿,这为票据的流通和安全提供了又一层保障,增强了票据的信用。
四、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 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例如,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是指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例如,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就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要求他们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因追索而产生的费用。
· 种类:
2.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到期日或见票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例如,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本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付款;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持票人可能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例如,持票人因疏忽未在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在向付款人说明情况后,付款人仍应付款,但持票人可能无法再向背书人等前手追索。
2. 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例如,持票人在汇票被付款人拒绝承兑后,应取得付款人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或者依法取得其他法定证明,如退票理由书、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等,然后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要求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追索权可以向一个或多个前手行使,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继续向其他前手追索,形成追索链条,直至票据权利得到实现。
2. 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 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即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例如,企业甲出票一张汇票给企业乙,企业乙因企业甲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该汇票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是继受取得,即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例如,企业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企业丙,企业丙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汇票权利。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除非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例如,企业丙从企业乙处受让汇票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就是给付了对价;而如果企业丙是因企业乙的赠与而取得汇票,虽然无需支付对价,但如果企业乙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企业丙的票据权利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
· 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情形下消灭:一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例如,一张定日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 2023 年 1 月 1 日,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消灭;一张见票即付的本票,出票日为 2023 年 5 月 1 日,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在 2025 年 5 月 1 日消灭。二是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例如,支票出票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在 2023 年 9 月 1 日消灭。三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例如,汇票在 2023 年 4 月 1 日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消灭。四是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例如,被追索人在 2023 年 6 月 1 日清偿了追索款项,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在 2023 年 9 月 1 日消灭。
五、票据抗辩
1. 票据抗辩的概念与种类
· 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恶意或有瑕疵的票据行为而遭受损失。例如,付款人如果发现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 种类:
2. 对物抗辩: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例如,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如缺少出票人签章,票据无效,付款人可以以此为由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尚未届至,付款人也可以拒绝持票人的付款请求;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被更改且未按照规定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可抗辩。这些抗辩事由与票据本身的形式或内容有关,只要存在这些情形,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2. 对人抗辩:对人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例如,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持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票人交付货物,出票人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是通过欺诈、偷盗等非法手段从票据债务人处获得的,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但如果持票人是善意且已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就不能对其行使对人抗辩权,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
六、票据丧失与补救
1. 票据丧失的概念与情形
· 概念: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的灭失和遗失。例如,票据被烧毁、撕碎等属于票据灭失;票据不慎丢失、被盗等属于票据遗失。一旦票据丧失,持票人就无法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所以需要相应的补救措施来保障持票人的权益。
· 情形:票据灭失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如火灾、水灾将票据损毁;也可能是人为故意销毁,如持票人误将票据当作废纸处理。票据遗失则通常是持票人疏忽大意,如在公共场所将票据遗落,或者被他人偷盗,使票据脱离持票人的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形,都可能给持票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例如,企业甲发现其持有的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汇票的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银行在接到通知后,会对该汇票暂停支付,防止他人冒用该汇票取款。但企业甲必须在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如果超过 3 日未进行后续操作,银行可能会解除挂失止付,恢复该汇票的正常支付状态。
·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例如,企业甲在汇票遗失后,向汇票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会在相关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公告,通知可能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企业甲可以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以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或承兑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失票人需要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以及票据丧失的事实等。例如,企业甲的汇票遗失后,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将汇票的付款银行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如汇票的复印件、取得汇票的合同等,证明自己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且汇票确实遗失,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向其支付汇票金额。
七、总结
票据法律制度通过对票据的概念、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票据丧失与补救等方面的详细规定,构建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保障了票据在商业活动中的安全、高效流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涉及票据的使用、流转等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即时训练
一、选择题
1. 票据的特征不包括( )
A. 任意性
B. 文义性
C. 无因性
D. 要式性
答案:A
解析:票据具有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等特征,不具有任意性,所以选 A。
2. 以下属于汇票的是( )
A. 银行本票
B. 商业承兑汇票
C. 转账支票
D. 现金支票
答案:B
解析: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是本票的一种;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属于支票,所以选 B。
3. 出票时欠缺( ),票据无效。
A. 出票日期
B. 付款人名称
C. 收款人名称
D. 以上都是
答案:D
解析: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票据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必要记载事项,缺少任何一项票据可能无效,所以选 D。
4.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 )背书。
A. 出票日
B. 见票日
C. 汇票到期日前
D. 无效
答案:C
解析: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所以选 C。
5. 承兑仅适用于( )
A. 汇票
B. 本票
C. 支票
D. 以上都是
答案:A
解析: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仅适用于汇票,所以选 A。
6.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年消灭。
A. 1
B. 2
C. 3
D. 6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所以选 B。
7.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 )的持票人进行对人抗辩。
A. 善意且已支付对价
B. 不履行约定义务且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C. 任何
D. 以上都不是
答案:B
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对人抗辩,对善意且已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不能随意进行对人抗辩,所以选 B。
8. 挂失止付后,失票人应当在(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A. 3
B. 5
C. 7
D. 10
答案:A
解析: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所以选 A。
二、判断题
1.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的权利义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口头约定来确定。( )
答案:错误
解析: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而不是口头约定,所以错误。
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
答案:错误
解析: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而不是委托付款人,所以错误。
3.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答案:错误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仍然有效,所以错误。
4.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
答案:错误
解析: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所以错误。
5. 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因继承取得票据的也不例外。( )
答案:错误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以错误。
三、简答题
1. 简述票据的种类及其特点。
答案: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信用度高,常用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又有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依赖出票企业信誉,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信用较好,常用于商业赊销赊购。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我国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信用度高。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主要用于同城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或转账,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2. 说明票据行为有哪些及其主要效力。
答案: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出票是签发票据并交付,出票人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责任,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背书是在票据背面记载事项并签章转让权利,主要效力是转让票据权利,背书人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付款人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保证是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保证人追偿。
3. 阐述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答案: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失效。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失票人可凭除权判决请求付款。普通诉讼是失票人以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失票人需证明自己合法持有票据及票据丧失事实等。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