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课件)《电子商务法规》(清华大学出版)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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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 (清华大学出版)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 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权力义务 第三节 在线交易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认定准入 第二章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 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项目介绍 2 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征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主体,即商业主体 4 3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和其它信息网络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业务活动不仅包括销售商品,还包括提供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形式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项目介绍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概括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条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并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此类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过增加对这一类经营者的规定,把微商等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覆盖的主体范围更加全面。这也意味着社交平台作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 2.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3.自建网站经营者:指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项目介绍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1.市场主体登记 2.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 3.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义务,是市场主体彰显其商事主体身份、提升信用程度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利于市场监管,也是国家鼓励线上线下经营共同发展的重要体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及纳税 涉及两方面的内容:经营活动设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则和依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4.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法定要求 5.经营主体身份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义务 6.商品及服务信息披露义务及对刷单行为的治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公示其经营主体身份和资质、资格有关的信息,简称为“亮照、亮证经营”,线下线上经营者均应承担此项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志;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拟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7.用户对其信息的支配权利及经营者相应的义务 8.向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在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 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义务的履行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2) 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这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电子商务法》中的有关规定。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的内容,包含了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可以作为适用依据。 在线自然人用户概念及其能力 能力 民事权利的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执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公民权利的能力意味着自然人获得参加公民活动的资格。但是,他是否可以使用此资格取决于主观条件,例如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因此,那些具有公民权利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确认标准也不相同。 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参与建立,变更和终止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在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过程中, 此类用户可以同时扮演卖方和买方的角色。他们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 并且是电子商务的实际用户和受益者。 在线自然人用户能力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识能力有关。自然人是否具有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的方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患者则采取个案审查制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在线自然人用户仍然是自然人。因此,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于他们。 1.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被称为“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具有根据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消失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完全的行为能力、有限的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而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公民主体享有公民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成年或接近成年且有收入,二是精神状况正常。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界定为自然人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含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在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应以其“独立”承担其行为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条件,即使他人对他的行为负有责任,他也负有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以意志能力为基础确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地位应为一般标准。同时,为贯彻公平原则,减轻监护人负担,还应根据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 民事责任能力 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全新的隐私权,这一概念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它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隐私权的交叉结合。虽然网络隐私权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合之处。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主要是保护网络个人数据。我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和网上的个人活动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披露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概念 侵权的便捷性:网络隐私的载体是虚拟网络,网络的不可触碰性使得隐私空间和隐私信息极易受到侵犯。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传播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就无法控制,极易造成被侵权 侵权主体和方法的隐匿性:网络的虚拟特性是侵权者用来保护他们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的时候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他们还可以运用先进的技术使侵权过程变得无声无息。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收发电子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传输文件等活动中,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非法利用。用户可能不知道整个过程,甚至在侵权结果发生后,仍然不知情。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由于网络易于发布和传播,网络信息的发布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极有可能造成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个人隐私的泄露可能会对用户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对用户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侵权行为的空间特殊性。在网络上侵犯隐私权,侵犯对象必须以网络为载体,这不同于现实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网络隐私侵权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独特的,这个空间即为网络。因此,网络隐私权可以通过很多的方式被侵犯,比如个人可以截取他人正在传递的信息,商业公司把个人信息的资料出卖给其他公司,这些行为都会侵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侵犯的特征 1 2 3 黑客通过非授权的登录等技术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 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 网络公司为获广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 1.通过互联网宣传、披露或转让他人的隐私,即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而公开、披露或转让他人或自己与他人之间的隐私 2.未经授权访问他人系统,收集、拦截、复制、修改他人信息,主要包括一下三种途径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01 02 03 05 04 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1993《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一定程度上对隐私权的规定做了补充,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 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 1997年12月30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997年12月8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8月28日,立法机关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2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尽管这一条文是在规定妇女的人身权利,但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是正式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发展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政府在1996年底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一文确立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利益取得平衡时,建立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有可能兴旺起来。该文明确了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减少法律限制的态度,即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讨解决策略 软件保护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技术手段的使用,以网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和自我控制为主体。该模式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希望寄托在消费者上,通过一些隐私保护软件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自我保护 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立法,依法确立保护网络隐私的基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如欧盟在199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以上三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行业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的隐私权理念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但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容易造成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一方面,软件保护模式依赖于相关技术的发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测试。另一方面,它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损害他们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热情,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采取立法为主、行业自律和技术为辅的模式。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切实可行 4.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 1.采用综合模式,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趋势来看,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我国目前的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规范的合法运行式所需要的配套机制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行业自律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既考虑了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中国长期以来的法律传统。我们应该先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来设定一些行业标准,然后采用综合模式,充分利用两种模式的优势。 现代监管社会是一个高度发达的信息集合社会,公权力部门接触、获得公民个人在互联网上产生的信息数据的机会很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遗失、泄露的概率非常高。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与其片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倒不如认真关注政府机构的角色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立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一直被忽视。宪法只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民法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也恰逢其时。它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规范依据,也使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保护屏障网络的可靠性。 因为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用法律法规的惯性来管理网络信息,必然会影响网络的顺利发展,所以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通过政府管理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促进行业自律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完善 19 虚拟财产权概念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小说等一系列可以物化的信息产品。由于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财产在很大程摩是指网络游戏空间中存在的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角色拥有的各设备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不动产。 虚拟财产权的特点 3.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指虚拟财产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不动产的价值。虚拟财产不仅不同于网络提供商提供的操作环境,也不同于其他网络用户提供的资源。这是虚拟财产交易的前提。同时,虚拟财产必须具有独立于不动产之外的价值。法有独立价值的数字财产通常只是不动产的一种形式 2.以数字形式模拟真实事物。“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以计算机为媒介表达的数据组合,但这种数据组合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有一定的视觉效果,是从视觉上感受某种事物,无论这个事物在视觉上表现为什么;二是由视觉感知的事物就如同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一样,是对现实世界中的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和变化过程的模拟再现。这种模拟不同于复制,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对象要被复制或被映射。 1.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 “虚拟财产”就是存储在各种网络设备中并在网络空间中传播的各种信息的载体,它的外在形式是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但它是客观的,而不是虚幻的 4.可以独享。虚拟财产在特定领域是市可以独享的。网络没有边界,不能具有排他性,但是存储在网络中的数据和信息可以具有排他性,可以独享,因此这些数据和信息就属于本书定义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权的特点 21 谢谢大家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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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课件)《电子商务法规》(清华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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