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知识清单 -【背记手册】2025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必备核心知识手册(新高考通用)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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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1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 |
| 年级 | 高三 |
| 章节 | - |
| 类型 | 学案-知识清单 |
| 知识点 | 法律与生活 |
| 使用场景 |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
| 学年 | 2025-2026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379 KB |
| 发布时间 | 2024-11-27 |
| 更新时间 | 2025-01-20 |
| 作者 | optimus prime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11-27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48954999.html |
| 价格 | 4.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内容正文:
目 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5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5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5
1.民法 5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6
3.民法基本原则 6
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6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7
1.人身权利 7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7
3.姓名权 7
4.肖像权 8
5.名誉权和荣誉权 8
6.隐私权 8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9
2.1保障各类物权 9
1.财产制度 9
2.财产权 9
3.物权 9
4.定分止争——所有权(自物权) 10
5.物尽其用——他物权 10
6.用益物权 10
2.2尊重知识产权 11
1.知识产权 11
2.保护创作——著作权(版权) 11
3.激励创新——专利权 12
4.点石成金——商标权 13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14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4
1.合同 14
2.合同的订立(成立)阶段 15
3.合同的效力 15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6
1.合同履行 16
2.合同内容 16
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6
4.违约责任 16
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7
6.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 17
7.处理合同违约责任类问题的基本思路(答题必备) 17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18
4.1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8
1.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8
2.侵权责任的形式 19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20
4.2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20
1.民事权利 20
2.民法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20
3.相邻关系 21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23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23
5.1家和万事兴 23
1.亲属关系 23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3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23
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24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24
1.继承 24
2.法定继承 24
3.遗嘱继承 25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27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27
1.结婚 27
2.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28
3.结婚登记程序 28
4.同居关系 28
5.离婚 28
6.2夫妻地位平等 29
1.夫妻关系 29
2.夫妻地位平等 29
3.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法定财产制) 30
4.夫妻约定财产(约定财产制) 30
5.夫妻债务偿还 31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32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32
7.1立足职场有法宝 32
1.劳动者 32
2.劳动法 32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2
4.劳动合同 33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34
1.劳动者权利 34
2.劳动者义务 34
3.劳动争议 35
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35
关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主观题答题思路 36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37
8.1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37
1.市场经营主体 37
2.创办企业流程 38
3.不正当竞争 38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39
8.2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39
1.消费者合法权益 39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40
3.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40
4.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0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42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42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42
1.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42
2.调解 42
3.人民调解 43
4.仲裁 43
5.商事仲裁 43
9.2解析三大诉讼 43
1.诉讼 43
2.诉讼法 44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5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5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46
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46
1.诉讼权利 46
2.法律援助制度 47
10.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47
1.诉讼程序 47
2.起诉 47
3.立案 48
4.应诉 48
5.开庭审理(一审) 49
6.上诉与二审 49
7.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诉讼程序 49
8.刑事诉讼基本诉讼程序 50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50
1.证据 50
2.收集与保存证据 51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1
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1
5.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2
6.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52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命题前瞻】
1.选择题常以生活的具体案例考查民事权利与义务;
2.非选择题经常考查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利界限及侵权责任的知识,微观考查与综合考查相结合。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标导航】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了解我国公民的人身权的类型,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
⑴含义: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理解: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
⑵重要性:
①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②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③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④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⑤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⑶特点: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⑷调整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即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涉及人身权)和财产关系(涉及财产权)。
人身关系:
①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
②身份关系: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财产关系:
①财产所有: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②财产流转: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⑴民事主体:
①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及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8-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有以下情形,其民事行为有效:独立进行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行为有效;进行纯获利行为,如收到转账、红包等有效;其行为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进行纯获利行为无效;其行为由法定代理人实施后有效。
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但不能说权利和义务一一对等)
3.民法基本原则
⑴含义: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⑵原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⑶意义/目的:
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⑷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理解: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重要原则。一般来说,民事主体从事某项民事活动,会同时违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理解:法中有德、德中有法
法中有德: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德中有法: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权利
⑴地位: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⑵特征:
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②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③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⑶法律规范: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等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③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⑴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⑵法律规范: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理解: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公民自由支配其肢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法监禁、搜身侵犯公民身体权;侵害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侵害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等,也认定为侵害身体权;
健康权:公民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使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侵害自然人身体各组织及功能正常使用如致人受伤侵犯公民健康权;
生命权: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致人死亡侵犯公民生命权。
3.姓名权
⑴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⑵地位: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理解: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⑶法律规范:
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理解: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用B的姓名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4.肖像权
⑴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⑵法律规范: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理解:常见侵权行为
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均属于侵权行为。
5.名誉权和荣誉权
⑴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理解:名誉是一种对人格的正面的社会评价。
⑵法律规范: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理解: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荣誉权:只有公民或法人作出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才能获得的,具有专属性。
6.隐私权
⑴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⑵为什么要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⑶法律规范:
①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理解: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名誉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常见的侵权方式是侮辱和诽谤,侵权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常见的侵权方式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侵权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课标导航】
1.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
2.理解著作权的分类、保护,专利权的种类、保护;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2.1保障各类物权
1.财产制度
⑴含义: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⑵地位: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2.财产权
⑴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⑵法律为什么要确认和保护财产权:
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
意义: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⑶关于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范:
①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
⑴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理解: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⑵物的类型: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⑶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a.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b.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社交媒体账号、数字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等。
⑷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4.定分止争——所有权(自物权)
⑴含义: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利
含义
举例
注意
占有
是指对财产的实际管理或控制
老王购得商品房一套,房屋已交付给他控制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可以由所有者之外的人行使,但处分权通常只能由所有者行使
使用
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老王将此套房装修后自住或出租
收益
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效益
老王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
处分
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老王将此房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等
⑵分类:
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⑶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⑷所有权的共有关系:
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例如: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5.物尽其用——他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⑴用益物权:对应物的使用价值
①含义: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权)
②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⑵担保物权:对应物的交换价值
①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②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6.用益物权
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对土地无所有权,因此不能处分土地)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②原因: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③法律规定:
a.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将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交易。
⑵宅基地使用权:
①地位: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
②法律规定:
a.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b.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d.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同时为该集体村民。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含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②法律规定:
a.在生活中,这项权利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b.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造房屋之前,先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c.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2尊重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
⑴含义: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如贵州茅台、平遥牛肉、太谷饼)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⑵种类: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⑶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⑷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保护创作——著作权(版权)
⑴含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理解: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城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
⑵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①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
a.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是否署名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等;
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不产生新作品。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b.著作财产权(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
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
②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不商用不侵权)
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
a.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发表,即行消灭;
b.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作品发表当年至去世)加去世后50年;
c.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
d.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e.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⑶常见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②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③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3.激励创新——专利权
⑴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⑵重要性: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⑶专利取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⑷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①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④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其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⑸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①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②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③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④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理解:专利与商业秘密两种发明保护方式的区别
专利需要申请;而商业秘密不需要申请,无须授权;
专利是独占性的;而同一商业秘密可以有若干权利人同时享有;
专利有保护期限,届满后不再受保护;而商业秘密无保护期限;
专利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获得保护;而商业秘密通过保密措施、严控知悉范围来实施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4.点石成金——商标权
⑴商标:
①含义: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②表现:
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⑵注册商标:
①含义:
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注明“注册商标”或者“®”符号。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种。
②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a.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b.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c.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d.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e.允许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f.禁止注册:
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课标导航】
简述合同的含义和价值,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熟悉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合同
⑴含义: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⑵种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⑶订立(成立)过程:讨价还价
①法律将合同的订立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②只要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完成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就成立了。
理解:意思表示
a.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
b.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没有语言的行为(直接履行的行为)。例如:停车、网购、向自动贩卖机投币、签名或手印。
⑷订立(成立)原则:自愿原则。
①内容:
是否订立合同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与谁订合同自愿;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②限制:
自愿也不是绝对的。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格式条款。
理解: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⑸订立(成立)意义:
①市场交易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就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⑹形式: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合同(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含义
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特点
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缺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适用
情况
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通常用在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举例
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
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⑺法律规范:
①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②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2.合同的订立(成立)阶段
⑴合同订立的第一阶段:要约
项目
要约
要约邀请
含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
对象
一般只向特定的人发出。发出要约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为受要约人
多数情况下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
内容
具体而且确定,应当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都需要说清楚
无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通常是不确定、不具体的。如告诉你这是个什么商品,但是不告诉你这个商品多少钱
法律
效力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举例
超市(要约人)标明其商品的出售价格,就是对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有明确的价格标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意向书(甲厂给乙厂打电话欲订购木材)等。
⑵合同订立的第二阶段:承诺
①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求(有效承诺的条件):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效力: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订立(成立)。
④变更: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理解:实质性变更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合同的效力
⑴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下合同有效:
订立纯获利合同有效,如收到转账、红包等;订立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如乘坐交通工具;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订立后有效。
⑵无效合同:合同的订立(成立)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无效情形:
①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理解: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因补正、变通而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是不附任何条件的绝对无效。但是,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合同履行
⑴含义: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⑵核心:履行合同义务。
理解: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标的过程)
如果把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比作登顶,那么签订合同相当于在山脚下整装待发,而要到达终点则有赖于当事人全力以赴向上攀登。在合同制度中,这个攀登过程就是履行。
⑶合同履行原则:三个原则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同一个案例中可以同时具有。
①诚信原则:
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表现为恪守信用,言行一致,不滥用权利,不规避义务;
②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表现为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积极配合对方。示例:买二手房,要协助过户;
③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示例:装修时严格使用合同约定的建材品牌;按时按期支付工程费。
④绿色原则:应当始终注意保护环境,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⑷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2.合同内容
⑴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⑵条款: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⑴原因: 合同订立后,外部条件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⑵要求: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
⑴含义:
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⑵实质: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内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⑴继续履行:(强制)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⑵采取补救措施:
①比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②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⑶赔偿损失:
因违约产生实际损失时才适用该方式。有一定限制,即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6.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
⑴含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⑵类型:从主体角度区分两种免责情形。
①法定免责事由:
a.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b.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②约定免责事由:
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7.处理合同违约责任类问题的基本思路(答题必备)
⑴考虑设问和案例所涉及的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两个主体之间因主体不是当事人或合同没有成立等,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也就不存在违约及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了;
⑵在两个主体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考虑主体是否存在违反合同履行原则造成违约的情形。若不存在违约,则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⑶在合同主体违约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情形。如果有,则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⑷在确认合同主体没有免责的情形后,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形,确定适合本案的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时,要具体把握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把握违约金、赔偿金和定金之间的适用关系。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课标导航】
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4.1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法律规范: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适用侵犯权利)
违约责任(适用合同履行)
区别
法律规范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特点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在合同期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违约,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担方式
既包括财产责任,又包括非财产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主要是财产责任。包括: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⑵承担方式:
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②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惩罚性赔偿
含义: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
目的: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④权利人可以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选择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理解: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
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
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进行中或延续)
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如甲整天造谣乙,乙可以要求甲闭嘴,停止对自己的侵害。
排除妨碍
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时
物权(相邻权)。如甲将自己的车放到乙家车库,阻碍了乙,乙可以要求甲将车开走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
人身财产安全隐患。邻居的树伸到自家院墙,眼看就倒了,可以要求其将树砍了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该财产仍存在
财产所有权。如捡了别人手机,别人可以要求返还,属于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的
财产损害。如手机被别人弄坏可以要求其修好
赔偿损失(最常见)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
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实践中适用最广泛的方式,一般适用“填平原则”。手机被别人弄坏修不好,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①侵权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如隐私权、肖像权,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
②恢复名誉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如造谣、诋毁他人,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如登报或者微博发布置顶消息致歉,让别人知道,消除坏的影响
⑶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
2.侵权责任的形式
⑴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①含义: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②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a.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b.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c.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⑵特殊侵权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①含义: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疏忽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b.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c.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高空坠物),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d.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e.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或者服用医疗机构开具药物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f.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⑶特殊侵权责任2:无过错侵权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①含义: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b.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d.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人乘坐机动车遭受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e.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f.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g.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h.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⑴对个人:
①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②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⑵对社会:
①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②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4.2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民事权利
⑴权利含义: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⑵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的要求:
①自然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②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民法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⑴对人身权的限制: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⑵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著作权上表现明显。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使用人的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和非营利性)
特定情形: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
特定情形: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③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3.相邻关系
⑴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⑵主要类型:
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
理解:邻地利用关系、用水和排水关系、妨害妨免关系、越界关系
邻地利用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
用水和排水关系:上游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
妨害妨免关系: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
越界关系: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铲除。
⑶为什么要处理相邻关系:
①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②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有利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⑷法律规范(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①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理解: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内容
有利生产
有利生产就是要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生产的发展。如果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冲突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
方便生活
方便生活是相邻权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权利,即一方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原则上不能造成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不便
团结互助
团结互助是我国民间长期倡导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基于这样一个社会道德要求,对于因相邻关系发生的权利冲突,有关部门的处理原则是通过调解促进相邻权利人实现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解决一切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相邻权利冲突的处理也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③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a.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b.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理解: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相邻权纠纷中当事人基本上都是邻居,甚至有些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态度互相退让、协商一致,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发生居民间的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自主协商,或者找如物业公司、居委会、片区民警等第三方介入调解。
⑸责任承担:
相邻关系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标导航】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5.1家和万事兴
1.亲属关系
⑴内容: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关系。其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我们的联系最为密切。
⑵体现:亲属关系不仅体现着亲情与爱情,也体现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⑶法律规范:
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人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⑵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⑶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⑷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⑴子女要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⑵子女要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理解:抚养与赡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理解: “广义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⑴含义: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⑵原因:
①法律依据: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②自身原因:
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③制度缺陷: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也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⑶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⑴表现:家庭暴力、虐待(理解: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可构成虐待罪)和遗弃。
⑵法律规范: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
⑴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⑵继承制度意义: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⑶继承关系: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⑷继承遗产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①遗产认定:
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继承权的取得:
a.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b.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⑸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法定继承
⑴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⑵范围和顺序:详见课本图。
⑶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理解: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⑸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⑹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和意义:
①精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遗嘱继承
⑴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⑵形式: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⑶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包括2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有效的条件:
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d.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e.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⑷立遗嘱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⑸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方式:
方式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
继承
自然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遗赠
扶养
协议
①含义: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标导航】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
⑴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⑵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结婚与离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理解: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民法典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理解: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⑶正确对待婚姻:
①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⑷结婚的法定条件(合法、有效婚姻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⑤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理解:民法典规定的亲等计算采用世代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从自身算起,自己算一代,向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二代直系血亲,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二代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则是从自身溯至同源血亲,如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及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均为三代旁系血亲。
2.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项目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违反禁止结婚条件,常见情形:
重婚(当事人已有配偶后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知情),婚后尚未治愈;
①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欠缺主观自愿的结婚要件,是因为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而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相同点
①二者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结婚登记程序
⑴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和意义:
原因: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法律是婚姻关系的铠甲。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理解:结婚仪式习俗不能代替结婚登记当作婚姻关系确立的依据。
意义:③登记有利于促进和谐家庭的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稳定。
⑵内容: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同居关系
⑴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⑵法律后果:
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5.离婚
⑴法律规定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⑵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⑶离婚自由限制: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⑷离婚的方式:
①协议离婚:
a.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b.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c.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②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a.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b.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理解: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
c.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⑸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6.2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关系
⑴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⑵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⑶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地位平等
含义
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互不隶属和支配
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主要体现
人身关系平等
含义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
①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重要标志:②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③夫妻住所选定权。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
④夫妻生育权。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⑤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
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财产关系平等
含义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
①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3.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法定财产制)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处分原则
个人财产的处理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不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
婚前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
婚后
婚姻中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包括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特殊情形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②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③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④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婚后男女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②夫妻一方婚后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投资收益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
男女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
男女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共同所有
4.夫妻约定财产(约定财产制)
⑴范围: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理解: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⑵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⑶效力:
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不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5.夫妻债务偿还
⑴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⑵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⑶约定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课标导航】
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解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7.1立足职场有法宝
1.劳动者
⑴含义: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⑵法定就业年龄: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⑶国家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宪法》
①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③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劳动法
⑴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①基础与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②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
⑵意义:
①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
②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⑶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⑴首要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法律规范:
a.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b.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⑵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
①法律规范:a.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b.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c.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②地位:就业平等、择业自主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
⑶特殊劳动保护原则
①法律规范:
a.对劳动者权利进行倾斜保护;
b.国家对女职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②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4.劳动合同
⑴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⑵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⑶内容: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①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具备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②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⑷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⑸订立原则:
①合法,要求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理解:劳动合同中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
主体资格不合法:如劳动者提供假学历、学位证书;劳动者一方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聘用单位不具备聘用资格等;
内容不合法: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如约定制造毒品、假钞等;
形式不合法:法律规定的有效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
②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③平等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④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⑤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⑺订立意义/作用:
①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②可以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障各自的权益;
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就是处理争议的依据;
④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⑻效力:
①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a.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1.劳动者权利
⑴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律规范:①劳动报酬就是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理解: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②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③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⑵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法律规范:①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②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③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理解: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
⑶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责任制等)。
⑷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原因:a.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b.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
②法律规范: (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b.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c.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⑸其他权利:
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义务
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劳动者既要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也要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主要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争议
⑴含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
注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买卖、租赁和借贷等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
⑵处理机构: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⑶处理途径:(劳动者的维权路)
①第一条: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和解不成,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不成,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仲裁不成,进行劳动争议诉讼)。
②第二条: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和解不调解,直接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仲裁不成,进行劳动争议诉讼)。
③第三条: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政府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作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⑴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①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⑵内容:
①和解:
a.含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妨先试试“有话好好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b.地位:
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要履行的法律效力,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②调解:
a.含义: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理解:劳动争议中的调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线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b.条件: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c.地位: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③仲裁:
a.含义: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b.条件: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c.地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诉讼:
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主观题答题思路
⑴国家:
①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
②加强有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③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⑵企业:
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自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⑶劳动者:
①自觉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③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以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加以维护,如协商、申请调解、投诉、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施加报复。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课标导航】
列举与创业有关的企业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评述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说明依法经营的必要性。
8.1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市场经营主体
⑴含义:市场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⑵经营主体形态(类型):
法律规定,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债务承担
组织结构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①出资人对经营主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组织结构
简单
非法人组织:
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的法定形式)
①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结构
严格
⑶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划分
资本可以是货币、技术、实物等作价出资,公司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
资本必须是货币,公司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现
股份转让
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自由转让
发起人数量
50人以下(也可以是1人)
2—200人
股东表决权
按出资比例行使
认购股份、一股一票
募股集资及
公司财务
不能向社会募股集资,财务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可依法募股集资(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开财务
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500万
组织结构
①决策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②执行机构: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及生产经营部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
职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宜。
③监督机构:监事会
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优点
权责明确、互相制衡,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
⑷要求: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创办企业流程
⑴选择经营主体。
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⑵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文件。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准备的文件:
①内容: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
②重要性: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⑶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要求:①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⑷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理解: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⑸创业者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3.不正当竞争
⑴含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⑵特点:
通过躲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欺诈和其他损人利己的手段以谋取高额的利润。
⑶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⑴“搭便车”行为(也称“混同”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危害: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
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c.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法律规范: 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⑵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
法律规范:
①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③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理解:传统意义上的刷单,是指一些网店商家请人假扮顾客付款,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刷单行为本身就是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规范: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2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消费者合法权益
⑴内容:
①安全消费权。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是其最基本的权利。
②知情权。
内容:a.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b.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有关情况。
③自主选择权。
内容:a.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b.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其他:消费者还享有公平交易权、结社权、人格尊严权和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等权利。
⑵为什么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因:①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
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处于 “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容易受损害;
意义:③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⑴国家: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法律手段完善市场规则;
⑵经营者:
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③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要求:a.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b.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④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要求:a.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b.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⑤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⑶消费者:
①消费者要提高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②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③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①原因:a.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b.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②意义:a.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b.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4.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⑴增值税:
①含义: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最大特点和作用: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⑵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
②征税要求:
a.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取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些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⑶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税种。
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一年)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②地位: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③改革:
内容:a.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
b.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意义:a.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b.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课标导航】
1.识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列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等仲裁形式,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1.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⑴内容:
①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③“互联网+”时代,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⑵特点:
①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起诉还要交起诉费,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②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
⑴含义:
①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平等主体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②调解的本质是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那种认为调解就是当“和事佬”“和稀泥”的看法是错误的。
⑵我国的调解制度:
①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②诉讼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它们分别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主持进行。
⑶地位: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⑷调解类型:
调解类型
主持机构
适用纠纷类型
效力
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①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
民事纠纷、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争议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人民调解
⑴含义: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⑵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⑶原则: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⑷效力:
①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
⑴含义: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通过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居中裁决定分止争的活动。
⑵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受司法认可。仲裁委员会性质:
①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②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
③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④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⑶类型: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⑷不能仲裁的纠纷: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⑸优点: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5.商事仲裁
⑴含义: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⑵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⑶协议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单方面申请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⑷不公开审理: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⑸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不可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或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2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
⑴含义: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⑵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处于主导地位,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⑶特点:
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理解: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诉讼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若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理解: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除特殊情况,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⑷法律规范:诉讼法。
⑹类型:
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诉讼类型
诉讼目的
适用范围
提起诉讼主体
举证责任
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
(民告民)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或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
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民告官)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因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官告民)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犯罪案件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联系:①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②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③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都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合理运用证据
2.诉讼法
⑴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是诉讼法;
⑵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⑶实体法、程序法:
①实体法:
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包括民法典、行政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
是指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③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⑴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请求,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⑵内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①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时间
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只要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内,均可提起
受理范围
仅限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受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此限制
审判组织
由审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审判庭一并审理,不需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
法院组织独立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适用法律
除了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还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仅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课标导航】
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诉讼权利
⑴国家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①诉讼法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
②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⑵内容:
①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a.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b.正确区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自诉人:
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a.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I.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II.意义: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b.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
I.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II.在刑事诉讼中,除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回避情形以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③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a.地位: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b.两审终审制:
I.含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上诉;
II.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c.上诉期限: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失去上诉权,不得上诉。
I.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
II.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 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2.法律援助制度
⑴含义:
①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②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
⑵地位: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建立原因:
一些公民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⑷形式:
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⑸适用范围: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①民事和行政纠纷:
a.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理解:不是所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b.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②刑事诉讼:
a.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
⑹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①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⑻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10.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
①起诉、立案、应诉;②开庭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宣告判决;③上诉与再审。
2.起诉
⑴含义:
俗称“告状”,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⑵地位: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⑶原则: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均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⑷管辖制度:
①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a.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
b.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c.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级别管辖(纵向)
地域管辖(横向)
①基层人民法院只负责第一审案件:管辖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主要情形: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
刑事诉讼:多由犯罪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②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3.立案
⑴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十八大以来法院案件受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①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③诉讼开始: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⑵起诉后能够立案登记的必备条件:
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④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是指当事人的请求在法院审判时在实体上得不到支持,如证据不足。
4.应诉
⑴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⑵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⑶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发送传票)。
5.开庭审理(一审)
⑴含义: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调查)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⑵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⑶内容: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开庭准备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重心。
法庭辩论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
休庭评议
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宣告判决
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⑷公开审判制度:
①内容:
a.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b.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②意义:
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在公开审判过程,可以对公众进行法治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6.上诉与二审
⑴内容:
①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③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⑵区别一审、二审、再审:
①一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县级)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国家级)管辖。
②二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二次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终审后不得上诉。
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错误的裁判重新审理。
7.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诉讼程序
确定主管
在这一阶段依法确定有关纠纷是不是应该由法院处理
确定管辖
在这一阶段依法确定一个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
起诉
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立案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开庭审理
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五个阶段。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上诉
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8.刑事诉讼基本诉讼程序
⑴刑事公诉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⑵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
出示、辨认证据;调取新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证据
⑴含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⑵重要性:
①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诉讼的灵魂;
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有理说不清”的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
理解: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庭依据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③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⑤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⑶种类:
①民事诉讼证据: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只能限定在诉讼过程中。
书证
(思想内容)
如合同文本、信函、传真、图纸、图表等各种纸质文件;但其他非纸质物品,如刻有文字或图案的石碑、竹木、金属等也可为书证
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还有遗书
物证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监控视频,录音笔、数码相机记录下来的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因其承载大量案件信息而在司法领域获得重要地位。常见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页信息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如法医鉴定意见可以确定死亡原因、伤害情况,会计鉴定可以确定账目等是否真实合法
勘验笔录
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②行政诉讼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③刑事诉讼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收集与保存证据
⑴原因: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⑵表现:
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
⑶要求:做事要留痕,要留证据。
①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重要的证据;
②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如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几个月至一年;
③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因为删除相关记录,也同时删除了证据;
④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之类的信息,确认之前发生的行为。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⑴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①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⑵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①含义: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②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
a.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f.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g.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h.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⑴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⑵原因: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⑶目的: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5.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⑴要求:
①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③为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⑵例外规定:
公诉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无罪。
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②疑罪从无: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旨在实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定、充分的证据。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不起诉或判处被告人无罪;
③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
6.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⑴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⑵规则: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⑶灵魂: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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