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null导言: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推动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从生活的各个方面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民法与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关系尤为密切,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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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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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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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孟德斯鸠
法律与
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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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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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议题:走进民法
议题1:民法能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议题2:民事主体的行为一定有效吗?
议题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吗?
议题4:拾金归还失主可收取酬金吗?
议题一:民法能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P2)
(1)
(2)
(3)
P3 名词点击
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eg:公民都是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主体不平等
不适用民法!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立学校、
公立医院等
政府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股权等
【注意】其他关系如恋爱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等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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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①A建筑公司要求B市政府付清某公共工程的尾款
②市场监管局对刷单、炒信的某网店处以500元罚款
③甲答应乙一起去超市购物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④即将参加高考的小辉要求邻居小清不要在午休时间弹琴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①④
议题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一定有效吗?
案例探究
未成年学生小甲到当地一家手机店用7900元现金购买了一部iPhone手机。家长知道后马上到商店要求全额退款,家长表示,小甲12周岁还不到,花7900元购买手机,家长不在场,店家不能卖给未成年人。店家辩称,当时他们问过小甲:“你来买手机,爸爸妈妈知道吗?”小甲说:“妈妈知道的,是妈妈给我的红包。”所以店里就没有打电话问其父母。现在手机已拆封、激活过了,再卖给他人只能当二手机来卖,要亏1300元。店里自愿承担800元,要求家长承担500元,家长表示拒绝。
对于这起纠纷,你怎么看?
阅读教材P4,看看能不能为你的主张找到法律依据!
当地消保委听了双方陈述后认为,本案中,该手机价款高达7900元,属于大额消费,未成年人独立购买,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买卖合同才有效。涉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经监护人同意,独立与该店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超出了其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家长在知悉孩子购机后,第一时间作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购机合同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各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按照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店作为手机专卖店,面对疑似未成年人的大额购机消费,未取得其监护人许可、追认,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手机一旦销售激活家长可能来退单,再次销售要贬值”的情况下,仍然照卖不误,存在明显不当,应对此事及其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同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动用大额红包购机消费存在疏忽大意、监管不力的过错,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释法明理分责任,双方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经现场调解,该店扣除300元后,当场退款7600元给家长。
【民法典第19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接受赠与
注意:
民事主体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4“相关链接”),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资格“ →强调有没有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能力“→强调能不能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提醒】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活动,既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还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的自然人从生到死,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补充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拓展】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公民)
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
营利法人(公司)
非营利法人(公立学校)
特别法人(政府机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除了上述的民事主体以外,还包括民事关系客体和民事关系内容。(P3最后)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P4)
如:所有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P4“名词点击”)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案例探究
小荣网购了一件2000元的羽绒服,收到货后发现衣服上有瑕疵便申请换货,卖家通过换货申请。小荣寄回羽绒服后,卖家迟迟没寄来新的羽绒服,也没有给小荣退款。小荣多次催促卖家无果。一气之下小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小荣:权利→从卖家处换回没有瑕疵的羽绒服或退回2000元现金;
义务→向卖家退回有瑕疵的羽绒服。
卖家:权利→从小荣处收回有瑕疵的羽绒服;
义务→向小荣提供没有瑕疵的羽绒服或退回2000元现金。
权利和义务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对所购的商品的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该商品
②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的债权关系的客体是1万元的货币
③甲假冒乙的商标的侵权关系的客体是该商标
④甲散布乙整容谣言的侵权关系的客体是隐私利益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C
议题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吗?
案例探究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但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作为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
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法不付,不应提倡。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点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仅凭个人喜好随意自创姓氏的确有违公序良俗。我国没有姓“北”的,也没有复姓“北雁”的,所以这样起名不符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起名字首先要决定姓什么,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民法典》又增加了可以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比如,起名字可以姓奶奶的姓氏或者姓姥姥的姓氏,这都是可以的。除此以外,如果是你亲生父母以外的抚养人把你抚养大的,还可以选取实际抚养人的姓氏。
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P6)
1.原因/目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
2.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议题四:拾金归还失主可收取酬金吗?
案例探究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了。
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⑴“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材料中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的行为弘扬了传统美德,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符合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
⑵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材料中的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所以,小林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也是合法的。
【普法拓展】《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P5)
课堂总结
主体地位平等
ShanaEnco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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