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 对外贸易措施(教案)-《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广东教育出版社)

2024-11-24
| 12页
| 133人阅读
| 2人下载
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四 对外贸易措施 一、教学目标 1.了解关税的含义及特点; 2. 掌握非关税壁垒的特点及种类; 3.学习把握鼓励出口的主要方式。 二、课时分配 本章4节,安排4个课时。 三、教学重点 1. 关税 2. 非关税壁垒 3. 出口信贷 4. 出口补贴 5. 商品倾销 6. 外汇倾销 四、教学难点 关税 五、教学内容 任务一 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含义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指一国政府从本国的经济利益出发,依据本国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早在欧洲古希腊和雅典时代关税就已经出现,我国在西周时开始设立“关卡”,对来自其他属地的产品征收内地关税。但统一国境关税是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后,封建社会开始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后产生的。这种关税制度一直延续至今。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最主要的国际贸易措施之一。 二、关税的特点 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一)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关税由政府凭借法律规定强制征收,贸易商需要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关税是由政府向贸易商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必把税款直接归还给纳税人; (三)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政府预先规定征收关税的比例或征税数额,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 三、关税的作用 关税的作用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分析。 (一)关税的积极作用 1. 征收关税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关税水平受到关贸总协定的约束而不断下降,关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相对下降。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收入占其财政收人的比重仅为1%〜2%,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仍把关税作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 征收关税可以保护国内产业。 各国政府利用高关税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提高进口关税率使进口商品的成本增加,从而削弱了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使其进口数量减少,从而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保护关税的税率越高,保护作用越强。 3. 关税可以用于调节贸易差额及平衡国际收支。 一国国际收支中货物贸易占很大比重,故各国往往通过调节关税来调节贸易差额,平衡国际收支。当贸易逆差过大时,通过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进口;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可以鼓励进口。 4. 关税可以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 一国可以通过调整关税结构来调整本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对于国内需求旺盛的商品,通过减免进口关税的方式鼓励进口,或通过征收高额出口关税的方式限制出口;对于出口导向型的产业,通过减免关税的方式鼓励出口,通过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限制与国内产业具有竞争性产品的进口;对奢侈品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而对日用必需品征收较低关税或免税。 (二)关税的消极作用 由于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提高了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的开支,加重了他们的财务负担。由于征税,减少了进出口流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进口关税虽有保护本国生产的作用,但如果保护过度,会使有关生产企业不思进取,不积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此外,有些商品由于征税使国内外差价过大,因而成为走私的对象。 四、关税的种类 (一)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y)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 tariff)或进口正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是执行关税保护职能的主要工具。所谓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进而削弱其竞争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一般说来,进口税税率可分为普通税率、特惠税税率、普惠制税率和最惠国税率。 1. 普通税率 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货物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税率通常为一国税则中的最高税率,目前仅有极少数国家对少数商品实施普通税,大多数国家只是将普通税作为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普遍实施的税率。 2.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是一种优惠税率,适用于同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货物。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由于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因而这种关税税率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税率。 3. 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是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別优惠的低关税或者免税待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特惠待遇可以是互惠的,也可以是非互惠的。 4. 普遍优惠制税率 普遍优惠制税率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受惠国的出口收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与国民经济的增长。 (二)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原材料出口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为保障本国市场的供应,除了对某些出口原料征税外,还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抑制价格上涨。 第四,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有利价格。 第五,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向跨国公司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出口税,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三)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y)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期盛行于欧洲各国。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的发达,各国在货运方面的竞争激烈,同时,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于是,到19世纪后半期,各国相继废除了过境税。二战后,关贸总协定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 (四)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 1.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倾销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甚至成本价格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行为。由于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从而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出于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需要,须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抵制不正当的销售行为。 知识延伸: 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同时为防止进口国滥用反倾销进行不正当竞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对倾销与反倾销做出了如下规定: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2.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一般按照“补贴数额”征收。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间接的奖金或补贴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不管这种奖金或补贴来自政府或同业工会,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征收的目的在于通过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使它不能在国内市场上低价竞争和倾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反补贴税是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建立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 (2)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 (五)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国内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工业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 (六)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货物数量x从量税率。 征收从量税有以下主要特征: (1)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和价格,便于计算,可以节省大量征收费用。 (2)从量税针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均按同一税率征税且税负相同,因而对质劣价廉进口货物的抑制作用比较大,不利于低档商品的进口;对于质优价高的商品税负相对减轻,关税的保护与财政收入作用相对减弱。 (3)从量税不能随价格变动作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从量税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关税保护作用削弱;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提高,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 (4)从量税难以普遍采用。从量税征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和宝石等)不宜使用。 (七)从价税 从价税(Ad Valore Duties)是以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关税的方式。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 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税额=单位商品的完税价格x进口商品数量x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商品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完税。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釆用三种估价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出口国离岸价格(FOB)、进口国到岸价格(CIF)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 (八)混合税 混合税是指同时釆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关税,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复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 (九)选择税 选择税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制定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收,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也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由于选择税结合使用了从量税和从价税,扬长避短,哪一种方法更有利,就使用哪一种方法或以其为主征收关税,因而无论进口商品价格高低,都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五、关税的征收 (一)关税的征收原则 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是其征收关税的依据。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税则号码,简称税号;货物分类目录。税率,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关税的征收程序 关税的征收程序即通关手续,或称报关手续,是指进出口商品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出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所规定的手续。通关手续通常包括申报、查验和征税放行三个基本环节。现以进口为例说明其具体程序。 1. 申报 当货物运抵进口国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应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海关所发的表格。申报时需提交的单证主要有:进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原产地证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 2. 查验 进口商提交了有关单证和填写了海关的表格后,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査验货物是否与单证相符。查验货物一般在码头、车站或机场的仓库等场所进行。 3. 征税放行 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照章办理收缴税款和其他费用,海关在有关单证上签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即此通关。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应在货物到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通关手续,对于易腐商品,如鲜鱼、水果等,可以在货到之前办理提货手续,将货从海关立刻提出,日后再结算进口税。 知识延伸: 如果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则可以在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后将货存进保税仓库。如该货物再转出口,不需支付进口税;如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则应交纳进口税。进口税款既可用本国货币交纳,也可用外币交纳。 任务二 非关税壁垒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非关税壁垒(Non-TRariff Barriers,NTBs)指一国或地区在限制进口方面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它是相对于关税措施而言的。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种行政措施的形式来实现,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 非关税壁垒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已出现,但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时,它才被作为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盛行于世。关税是进口保护的最基本手段,但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推动下,关税总体水平大幅度下降,因而关税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弱,这使得非关税壁垒的运用越来越重要和广泛。到 20世纪70年代中期,非关税壁垒已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如要调整税率,需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难以适应。同时关税的调整还要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或其他贸易条约或协定的约束,因此关税壁垒的灵活性很弱。而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往往采用行政程序,制定和修改都比较迅速、简单,能随时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因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二)有效性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当面临出口国生产成本降低或进行商品倾销、出口补贴等情况时,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而有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事先规定进口的数量或金额,超过量绝对不准进口,因而其限制作用是绝对的,比关税更加直接和有效。 (三)隐蔽性 一般来说,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依法执行。而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使出口商难以适应,因而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四)歧视性 每个国家只能有一部海关税则,对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一样适用。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制定相应的措施,因而具有差别性和歧视性。 1989年欧共体宣布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这一作法,就是针对美国作出的,美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曾经长期有很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迸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而英国糖果正是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的,这样一来,英国糖果大大失去了其在法国的市场。其结果是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 三、非关税壁垒的种类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之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 1. 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2. 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按征收关税(优惠性质)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不同之处在于,绝对配额规定一个最高进口额度,超过就不准进口,而关税配额在商品进口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后,仍允许进口,只是超过部分被课以较高关税。可见,关税配额是一种将征收关税同进口配额结合在一起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 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和进口配额制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进口配额制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配额制则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出口,因此是一种由出口国家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生产者而设计的贸易政策措施。从配额表现形式看,“自愿”出口配额制表面上好像是出口国自愿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真正出于出口国的自愿。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它实际上是进口国管理其进口贸易和控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从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 (Open General License,OGL)和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SL)。 (四)进口最低限价制 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五)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 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府曾规定某些进口商品无论从任何国家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一半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 (六)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稳定的一种制度。 (七)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等。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 (八)海关程序 海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九)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State Trade),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类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国营贸易企业一般为政府所有,但也有政府委托私人企业代办。 (十)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但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已成惯例。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并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案》(Buy American Act)就是一例。 任务三鼓励出口的措施 一、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的含义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 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这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并与国家信贷担保相结合。出口信贷是在WTO框架下合理使用的一种鼓励出口的手段,因而为各国普遍采用。 (二)出口信贷的方式 出口信贷的方式主要分为卖方信贷与买方信贷两种。 1. 卖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商与银行签订。由于机器设备、船舶等商品出口所需的资金金额大、时间长,进口商一般都要求釆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商为加速资金周转而向银行贷款,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有的通过货价外加价,有的包括在货价中而转嫁给进口商负担。所以货价高于现汇支付的货价。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本国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2. 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者进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还账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二、出口补贴 (一)出口补贴的含义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提高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二)出口补贴的方式 出口补贴的方式有两种: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1. 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这种补贴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给出口商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 2. 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以及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出口商品价格,以有效地打进国际市场。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各国都执行奖出限人的政策,纷纷采取形形色色的补贴措施以促进本国产品出口,而进口国政府往往采用征收反补贴税的手段来抵制和消除补贴行为对进口国有关产业的不利影响,因此补贴与反补贴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商品倾销 (一)商品倾销的含义 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二)商品倾销的分类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三种: 1. 偶然性倾销 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生产当然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家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2.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倾销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挤垮竞争对手后再以垄断力量提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的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严重地损害了进口国家的利益,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抑制。 3. 持续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性倾销(Long-run dumping)。这种倾销是无限期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四、外汇倾销 (一)外汇倾销的含义 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政府为鼓励本国产品多出口而故意使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来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措施。实行外汇倾销的国家往往也是外汇管制的国家。 (二)外汇倾销的要求 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 1. 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幅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幅度 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由此带动国内物价普遍上涨,当出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货币对外贬值幅度时,外汇倾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了。但国内物价上涨却有一个时滞,因此外汇倾销必须在国内价格尚未上涨或上涨幅度小于货币贬值幅度的前提下进行。 2. 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 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幅度的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处于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性措施,也会起到抵消的作用。 任务四 经济特区措施 一、经济特区的发展 经济特区(Economic zone)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划出的一定范围,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其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1228年,法国南部马赛港就已在港区内开辟自由贸易区,以便让外国货物在不征收任何捐税的情况下进入港口的特定区域,然后再向外输出。15世纪末,德意志北部的几个自由市联合起来,建立自由贸易联盟,史称“汉萨同盟”,为促进同盟内部的通商贸易,选定汉堡和不莱梅两地作为自由贸易区。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不断涌现。 20世纪40年代,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在国际贸易中担当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世界重要航线上,建立了一批新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南美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即是一例。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一批新型的经济特区开始出现。爱尔兰于1959年在香农国际机场兴建的经济特区,是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1965年世界上第一个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经济特区在我国台湾高雄兴建起来。 二、经济特区的类型 (一)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Free Port)又称自由口岸,是世界性经济特区的最早形式,是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口的港口。自由港在经济和贸易方面的基本特征是“自由”,具体表现为贸易自由、金融自由、投资自由、运输自由。自由港一般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条件,其开发目标和营运功能与港口本身的集散作用密切结合,以吸引外国商品扩大转口。目前世界著名的自由港有德国的汉堡、不莱梅,丹麦的哥本哈根,意大利的热那亚和里雅斯特,法国的敦刻尔克,葡萄牙的波尔,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由自由港发展而来,它是以自由港为依托,将范围扩大到自由港的邻近地区。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的功能基本相似,以促进对外贸易为主,也发展出口导向的加工业和工商业、金融业、旅游和其他服务业。 思考与分析: 自由贸易区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包括了港口及其所在的城市,例如香港。另一种是仅包括港口或其所在城市的一部分,有人称之为“自由港区”,如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是汉堡市的一部分,占地仅5. 6平方英里。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一国关境以外,外国商品除了进港口时免缴关税外,一般还可在港区内进行改装、加工、挑选、分类、长期储存或销售,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外国商品只是在进人所在国海关管辖区时才纳税。 设立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转口和对进口货物进行简单加工,主要面向商业,并以转口邻近国家和地区为主要对象,多设在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自由港以欧洲为最多,自由贸易区以美洲为最多。 (二)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Bonded Warehouse),是由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保税区,在保税区内还可对商品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但是,商品若从保税区内进入本国市场,则必须办理报关手续,交纳进口税。保税区制度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加日本、荷兰)在没有设立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情况下设立的,它实际上起到了类似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只是其地理范围一般相对较小。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 三、经济特区的特点 1. 以扩大出口贸易、开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 通过发展出口加工业,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发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 提高国内生产的技术水平。 2. 具有一个开放的投资环境 经济特区大都提供优惠待遇,同时,国家还采取财政措施等对特区的生产经营进行扶持,并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为外商投资提供方便。 3. 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例如,水电设施、交通运输设施、仓储设施、通信邮电设施、生活文化设施等。 4. 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一般来说,经济特区都有较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文化教育程度较高,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也较强。 5. 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 经济特区大都设在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交通运输方便,资源丰富或易于获得,气候温和,风景秀丽。 六、课后作业 一、填空题 1. 关税具有强制性、____________和固定性的特点。 2. 征收____________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 3. ____________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 4. 直接补贴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二、简答题 1. 简述出口信贷的含义? 2. 简述商品倾销的含义? 3. 简述经济特区的特点? 三、案例题 2002年11月23日,甲公司向海关申报载运进口空集装箱51只。11月28日,丙公司将集装箱拉至公司堆场后发现其中13只集装箱为重箱,经打开其中的一只集装箱查看,发现箱内装满29英寸彩电。  12月8日,在公司经理授意下,船务人员将13只集装箱拉回到A港某路装卸公司码头,准备以空箱名义申报配船、离港。但港区坚持认为重箱离港必须向海关申报方可配船,未果。  12月9日,外港码头海关接到了“甲公司将13只重箱伪装成空箱出运”的举报。经海关开箱查验,上述集装箱内装2028台松下IC-229彩电,价值约人民币2100余万元。 案例思考: 1.此案中海关应如何处理?  2.海关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资源预览图

项目四 对外贸易措施(教案)-《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广东教育出版社)
1
项目四 对外贸易措施(教案)-《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广东教育出版社)
2
项目四 对外贸易措施(教案)-《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广东教育出版社)
3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