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一 国际货物的交付(教案)-《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广东教育出版社)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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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项目十一 国际货物的交付
一、教学目标
1.了解有关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
2.掌握运输方式的选择,合同中装运条款的规定以及各种装运单据的运用。
二、课时分配
本章2节,安排2个课时。
三、教学重点
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
分批转运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海运提单
四、教学难点
国际货物运输
五、教学内容
单元一 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两种不同的提法。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术语达成的交易中,“交货时间”和“装运时间”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在实际业务中,人们往往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至于E组与D组术语,“装运时间”和“交货时间”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混淆或相互代替使用。
其具体的规定方法,最常用的有以下四种:
1.规定某月装运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时间一般不是确定某一个具体日期如某月某日,而是确定一段期间(a period of time)。卖方可在这一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使用最广的是规定在某月装。例如:20xx年3月装(Shipment during March,20...)。
2.规定跨月装运
有时所规定的一段可供装运的期间,可从某月跨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卖方可在这段期间内任何时间装运出口。例如:20xx年2/3月装(Shipment during Feb./Mar.20...)。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这个最迟装运期限,既可以是某一月份的月底,也可以是某一天。例如:20xx年5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or before the end of May20.不晚于20xx年6月底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June19...;20xx年7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to or before July15th20...)。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交易,或对买方资信情况不够了解,或专为买方特制的出口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在出口合同中可采用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的方法规定装运时间,以保障我出口企业的利益。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但是,在釆用此种装运期的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例如:买方必须最迟于6月15日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June15th),如不订明信用证开到期限,则可能由于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使卖方无法及时安排生产、包装、装运,而陷于被动。
以上四种规定装运日期的方法是最常见的方法。在实践中个别情况也有使用规定在某一约定的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如接到确认样品通知书等)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可是,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不可控因素很多,要保证在选定的某一天将货物装运较难做到,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极少使用。至于近期装运的术语,较为多见的有:“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三种。对近期装运术语含义,在各国、各地区和各行业中并无统一的解释。目前,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条中规定: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此外,在政局动荡、船只缺乏、舱位难得或政府限制出口甚严、不易取得出口许可证时,为防止订约后交货困难而造成被动,可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附加如下条款:“以取得舱位为准”(Subject to shipping space available)、“获得出口许可证为准”(Subject to approval of export licence)等。
总之,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的需要、商品的性质和当时的运输条件、生产供应的可能和买卖双方的特定情况和要求等,进行全面考虑,慎重对待。
二、装运港及目的港
(一)装运港(地)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和确定装运地点。在出口贸易中,为便于履行交货义务,节省开支,原则上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在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应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在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集装箱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在进口业务中,对于对方提出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必须是我国政府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或地方,其装载条件应当是良好的,其中包括港口设施、泊位数量、吃水深度、吞吐能力、装卸设备、工作效率、费用水平、管理水平、港口惯例等。如果装载条件不理想,就不能贸然接受。而对于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派船接运的,对装运港的选择则更应慎重,以免造成无法停泊装货,被迫迟延装期,甚至临时更改装运港的被动局面。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如“装运港:上海”(Port of Shipment:Shanghai);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例如货物分散在多处,或磋商交易时尚不能确定在何处发运货物,也可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的名称;必要时甚至可作笼统规定。以下是出口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或装运地的示例:装运港:青岛和上海(Port of Shipment:Qingdao and Shanghai);装运港:青岛/大连/上海(Port of Shipment:Qingdao/Dalian/Shanghai);装运港:中国港口(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两个或多个装运地,或对此仅作笼统规定时,凡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的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凡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即由买方派定接运船舶或指定承运人的FAS、FOB、FCA合同,则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适当的时间,或者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选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
应当指出,装运地并非每笔交易都必须明确规定,例如CFR和CIF的路货(Cargo Afloat)交易,就不一定要规定装运港。
(二)目的港(地)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需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便于安排运输,CIF、CFR合同,均需规定目的港。而在CIP、CPT合同中,则需规定目的地。以FOB、FCA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虽由买方安排运输,但为防止买方把货物运往政策上不允许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我方与该国或地区的其他客户订有包销或独家代理协议的,或者有其他业务经营上的原因(例如不同地区的做法不同),为防止产生与政策或专营权相抵触或不符我方经营意图的情况,也需要明确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在必要时,还可在合同中明确作出只能销往何处,或不能销往何处的规定。在实践中,目的港或目的地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在实际业务中,与装运地点一样,一笔交易,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如“目的港:纽约”(port of destination:New York);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例如买方有不同的使用或销售地,而商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供何处使用和销售,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个别的甚至也有作笼统规定的。由买方在装运期开始前适当时间通知卖方,凭以安排装运。以下是出口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目的港或目的地的亦例:目的港:伦敦/利物浦(Pro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目的港:伦敦/利物浦/曼彻斯特(Pro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Manchester)。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应考虑以下问题:
1.首先应贯彻我国的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或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2.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对于按C组术语达成的交易时尤为重要,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非洲主要港口”(African Main Ports,AMP)之类笼统的规定方法。
3.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进行战争或有政治动乱的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5.对内陆国家的出口交易,采用CFR或CIF条件通过海上运输货物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否则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6.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因为,世界各国城市、港口重名者甚多,如维多利亚(Victoria),全世界有十二个;的黎波里(Tripoli)在地中海沿岸的利比亚和黎巴嫩两个国家都拥有一个,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悉尼(Sydney)也不止一个,个别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内也有重名的。
7.正确使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运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买卖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如成交的价格是按一般条件商定的,则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现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方法举例如下:CIF伦敦/汉堡/鹿特丹,任选(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到货者,则可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按照某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中未对分批装运作出规定,买卖双方事先也没有特别约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不得分批装运。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2.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使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3.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转运
转运(Transhipment)的本意是指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转变。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在转运时有可能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所以是否允许转运或在何地转运往往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随着运输工具的不断改进和大型化,集装箱、集装箱船、混装船、母子船的涌现和推广使用,以及各种新的运输方式层出不穷,尤其是多式联运方式的日益广泛运用,转运在实际业务中几乎已成为经常发生,甚至不可避免的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转运做出新的规定:“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母子船运输”。简言之,真正被禁止的转运仅指海运中港至港、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转运。
单元二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证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已发运或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单据,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凭据。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目前海运业务使用最广泛和主要的运输单据。它是由船长或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运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运公司所制订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见表11-1。
表11-1海运提单(BILLOFLADING)
Shipper金诚贸易有限公司
B/L No.
Consignee TO ORDE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Notify Address
For delivery of goods please apply to:
Pre-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Ocean Vessel Voy. No
“菊花”
Port of Loading
青岛
Port of Discharge
纽约
Place of Delivery
Final Destination 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
Container,Seal No.&Marks & Nos. L S T NEW YORK SY-2001-897 NOS:3000
No. of Package & Description of Goods
300吨2001年产红小豆
Gross Weight Kgs.
300吨
Measurement m2
FREIGHT & CHARGES
运费已付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E 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青岛
2001年9月28日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两份
Stamp & Signature
LADENONBOARD.THEVESSEL
Date
By——————
(TERMSCONTINUEDONBACKHEREOF)(KENWA.STANDARD)
(二)海运提单的性质
1.作为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签发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的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并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
2.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提单本身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因为在班轮运输中,船运公司或其代表签发装货单,同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提单是在这以后才签发的。
3.作为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或船长也必须按照提单上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可通过合法手续转让。转让提单即意味着转让物权。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提单可以按各种不同要求进行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用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board or Shipped B/L),指货物已全部装船、凭大副收据签发的提单。提单上除其他项目外,必须注明船名和装货日期。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0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舶的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在船到港前进入承运人指定仓库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当集装箱进入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后,即签发备运提单。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备运提单,因货尚未装船,无法估计货到卸港的具体日期。一般做法是:待货物装船后,可凭备运提单调换已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在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xx船字样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备运提单通常是不能结汇的。
2.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指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起运港运达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运者,必须出具中途不转船的直达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某港转船”的批注。但如果提单条款内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而无转船批注,这种提单也被视为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Tmn shipment B/L),指货运全程至少两艘轮船承运。就是说,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换装另一只船运往目的港,甚至不止一次换船。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签发“转船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货物经海/海、海/陆或陆/海联运,承运人出具一张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所使用的“多式联运提单”,是由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的联运提单。
3.按提单抬头分为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1)指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xx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其中,“凭xx指示”的提单又有“凭托运人指亦”(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xx Bank)等几种。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单据。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Endorsement)的方式将其转让给第三者而无须取得原单签发人的认可。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根据此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记名提单背书转让。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有些国家准许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凭担保提货,从而使银行及托运人都失去安全收汇的保障。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经常使用,一般多用于展览品或贵重物品。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指提单上未指明有具体收货人,仅记载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一种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仅凭提单不凭人,任何持有提单的人均可提货。不记名提单不加背书即可转让,手续简便。但由于对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4.按提单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指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货损”或“包装不良”等情况批注的提单。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7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所必备的条件。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由于承运人须对承运货物的外表负责,因此在装船时,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其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不能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外表状况有问题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但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对此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5.按提单的格式分为简式提单和全式提单
(1)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指提单上只有正面必要的项目和条款而无背面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多用于租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此类提单上往往注明“所有条款与条件按照x月x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xx)字样。如果是在班轮运输条件下签发简式提单,一般在提单上加注“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内所印的条款为准。”(Subject to the Termsand Conditions,Provisions and Exceptions as Contained in the Carriers Regular Long Form B/L)。简式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按惯例可被银行接受。
(2)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指不仅提单正面、而且在提单背面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的提单。国际贸易业务中经常使用的是全式提单。
6.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凭证。它与普通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点:
(1)集装箱提单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城市。而海运提单只能是港口。
(2)海运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无船公共承运人均可签发集装箱提单。而海运提单只能由船运公司或船舶承租人等海运人签发。
(3)集装箱提单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可以从“船边(舷)一船边(舷)”延伸到“码头一码头”、“装货地收货站一卸货地收货站”或“门一门”。而海运提单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一般为“船边(舷)一船边(舷)”。
(4)集装箱提单上不出现“甲板货(On Deck)”字样,但承运人对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如同装在舱内一样负责,而不必注明On Deck。
(5)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即不是“已装船提单”,提单上一般不载明船名或装船日期,它是收讫待运提单,但提单上却没“收讫待运”字样。在多式联运时,一般用场站收据换取集装箱提单后即结汇。而海运提单一般为“已装船提单”,并载明船名、装船日期,凭“大副收据”换取提单后进行结汇。
(6)整箱货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件数可以是集装箱的数目,也可以是每箱内的货物件数,一般注有“STC”条款。
在整箱货运输时,装箱工作一般是由托运人完成的,承运人收到的仅仅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至于箱内装有何物,一无所知。因此,承运人一般在提单上加有一个条款:Said To Contain xx,Shipper’s Load,Countand Seal,以此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若提单上只载明箱子的数目,而没有载明箱内的具体货物件数或其价值,遇有货损时,箱内货物的件数和有关价值,以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7)铅封完好交货条款。在整箱货运输时,承运人在铅封完好无损时接货;在交货时以铅封完好无损时完成其任务,并解除其所有责任。因此,整箱货的交接以铅封完好与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
7.其他提单
提单除按上述各种标准进行分类外,业务中经常遇到的提单还有:
(1)过期提单(Stale B/L),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后者是指货已到但提单未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海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 B/L isacceptable)的条款。
(2)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签发日期应为该批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内装运,又来不及修改信用证时,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而采用倒签日期的做法。此种做法属不合法行为,有巨大风险,业务中应当避免。
(3)电子提单(Electronic B/L),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因而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4)海运单(Sea way bill,Ocean Way bill),海运单是近十几年越来越多被各国采用的,在近海贸易中用来代替海运提单的一种运输单据。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已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 bill)。海运单具有3个基本作用:①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收据。②运输契约的证明。③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海运单不是特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不可签“To Order”字样,而应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提货。近年来,欧洲、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的贸易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主要是因为海运单能方便进出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假单据进行诈骗的现象。另外,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更适用于电子数据交换信息。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曾通过《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不使用可转证提单的运输合同,适用于全部海运的运输合同和含有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
(四)海运提单的主要条款
1.提单正面的主要条款
(1)托运人提供并填写的部分。包括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和号数、件数、毛重、尺码等项。如果填写不正确,托运人要赔偿承运人由此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
(2)承运人印就的文字部分,内容有:
①外表状况良好条款。说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内容不知条款。说明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承认接受条款。说明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其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2.提单背面主要条款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各航运公司的提单大都规定按承运人所在国家法律处理。由于承运人包括船东和租船人,因此签发提单时适用法律条款都具体规定国名。
(五)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简介
为了统一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签署了若干公约。其中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现有三个文件,即: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二、铁路运输单据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管理层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与义务。当发货人向始发站交付货物并付清应由发货人负责的一切费用后,始发站在运单及副本上加盖日期戳记,证明货物已经被接受承运,运输合同即生效。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点站,并交收货人。运单副本由发货人凭以结汇。
(二)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承运货物收据是我国向港、澳地区出口货物时所使用的运输单据。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此作为办理结汇的凭证。承运货物收据也是据以提货的保证。
三、航空运单
采用航空运输方式时,当发货人把货物交由承运人之后,承运人要签发航空运单给发货人。航空运单有正本三份,副本可根据要求制作若干份。第一份正本交发货人,作为发货人目的站交收货人,作为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海关在检查货物与有关单证相符后放行。收货人在领取货物后,须在随货的航空运单上签收。
四、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或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TD),也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 Transport B/L or 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在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使用。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1.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确定权利和责任的准则。在国际多式联运成立后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因此,这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表明已承担运送货物的责任并占有了货物。
3.它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交货的凭证。收货人或第三人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时,必须凭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换取提货单(收货记录)后才能提货。
4.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里指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与传统提单相似,具有特权凭证功能。单据人可以押汇、流通转让。银行、承运人可以通过占有多式联运单据取得有条件的货物的占有权。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
按是否可以转让分为两类: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和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又可分为指示多式联运单据(Order MTD)和不记名多式联运单据(Bearer MTD)两类。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一般为记名多式联运单据(Straight MTD)。
六、课后作业
一、填空题
1.已装船提单的日期表示 。
2.必须经过背书方可转让的提单是 。
3.出口人向船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的凭证是 。
二、简答题
1.简述交货及装运的概念。
2.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3.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注意什么?
三、计算题
北京运往苏丹港五金工具500箱,总毛重量15公吨,总体积为12立方米。根据海运公司规定,计费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若基本运费率为90美元。
案例思考:
根据上述内容,试计算应付运费。
若燃油附加费率为20%,港口拥挤附加费率为10%,运费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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