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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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人身关系
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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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平等表现: 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4)夫妻平等的实质: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1、夫妻关系
议题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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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的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物质利益)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①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关系
【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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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②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2、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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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知识拓展】: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典例 朱某(男)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朱丹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朱丹抚育费800元。2018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朱丹”变更为“赵丹”。当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因为婚生女朱丹随李某生活,所以李某有权利私自改孩子姓名
②因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李某有权利私自改孩子姓氏
③因为监护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李某不能私自改孩子姓氏
④只有朱某与李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
A.①② B.②④ C.①④ D.③④
D
议题二
平等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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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的含义: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物质利益)
(2)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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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2、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赔偿金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监护人仅有管理权,而不是父母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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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3、夫妻财产——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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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物,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议题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4、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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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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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唐男与陈女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唐男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变更产权登记。2018年11月,陈女以与唐男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提出唐男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以上涉案房屋仅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③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效力一致
④涉案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唐男与陈女对此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C
【解析】唐男与陈女已明确约定唐男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①说法错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③说法错误。
孙先生婚前股票资金80万元归他个人所有,婚后赚取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10万元。
孙先生分得90万元,其妻分得10万元。
【案例分析】孙先生一直热衷于炒股,婚前其股票资金已经达80万元。婚后,他继续投资股市,又赚取了20万元。此时股市行情开始下滑,孙先生把股票出清,共获得资金100万元。他想将大部分钱存起来,待市场好转再“杀”入,孙先生的妻子却觉得股市风险太大,想将这笔钱用来购置房产,两人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这是婚前个人资产的投资,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孙先生的妻子则认为,他们已经结婚,这笔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僵持不下。
请你支招:应如何分割这100万元资金?
议题:正确处置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本课小结
夫妻地位
平等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含义、表现、意义)
夫妻财产关系(含义、内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制度、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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