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2025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统编版)
课标要求
1.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2.列举特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树挂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特权的途径。
核心素养
1.科学精神: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法治意识: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每个公民认真学习民法知识,提高法治素养。
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本书知识体系构建
3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依法受着处理纠纷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
的基础知识
婚姻与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教学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市场经营法律制度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知识体系构建
基础知识梳理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民法概况
1.民法含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1)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学习法律常识,增强
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则。
(3)民法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就业创业
无不需要民法的规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
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思考】
2022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
经查,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该案例中税务部门与邓伦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吗?
不适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税务部门与邓伦等人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调整。
同样是公民与政府,下列两种情境下,二者的是否都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情境一:政府通过竞标方式,向某商店采购了一批办公电脑。
情境二:由于某商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政府对其进行了罚没,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含义 三要素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体 名称 时间及分类 特点
自然人 从出生到死亡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
客体 是什么 特点 举例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 行为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内容 是什么 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是相到对立的,也是相到联系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
知识拓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7岁的小李,自己在电子厂打工,购买了8000元项链,其父亲以孩子未满18周岁为由主张申请要回,是否可行?
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14岁小李帮小王找到了悬赏一万的狗,事后小王以小李未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小李是否可以主张要回赏金?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名词点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
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
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分析】
2016年8月,西安市民陈女士等12名业主一次性支付全款,通过内部认购的方式购买了闻天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开发的紫杉庄园房屋一套,并自愿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两年后交房。两年后,在房价涨至3倍的背景下,开发商闻天公司并没有按约交房,反而以自己“违法无证销售”(签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试图收回所售房产。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指什么?
主体 陈女士等12名业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闻天公司(法人)
客体 合同债权关系
(行为)
内容 业主权利义务:获得房产,让渡资金
开发商权利义务:获得资金,约定期限交房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体现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民法基本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内容: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23.湖北高考真题】
甲乙毗邻而居,二人因琐事多次争吵,关系交恶。甲为泄愤,故意将空调外机移装在正对着乙卧室窗户的墙上,噪音和热浪导致乙无法开窗通风透气。乙找甲交涉,要求其移除,甲辩称:“我是安装在自家的外墙上,又没有侵犯你的地盘,嫌吵你可以关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甲的行为( )
①违反了民法的绿色原则 ②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③侵害了乙的所有权 ④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所以并无不法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在本题中,甲为泄愤,故意将空调外机移装在正对着乙卧室窗户的墙上,正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体现,而噪音和热浪是空调运行过程中正常产生的、是无法避免的,不管安装在什么地方都会有,所以并不违背绿色原则,材料强调的是甲故意将空调外机对着他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题选的是“诚信原则”而不是“绿色原则”。
【答案】C
【案例展示】
某部参谋老杨7岁的女儿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老杨便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讲解】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一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人身权利的内容:
自然人依法享有(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2)身份权: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侵犯人身权的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侵犯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分析】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分析】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林某和张某都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林某和张某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校园暴力,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姓名肖像
1.姓名权: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表现: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肖像权
(1)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
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三、名誉隐私
1.名誉权:
(1)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护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3)名誉权的要求: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
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知识拓展】名誉权和荣誉权
荣誉与名誉具有相同之处,如二者都属于一种社会评价,但二者还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其授予、剥夺或者撤销一般都需要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剥夺某民事主体的荣誉必须依照严格程序进行,否则就会侵犯民事主体的荣誉权;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由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
第二,荣誉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名誉来源于社会公众,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第三,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积极、褒奖性的、非消极评价;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既包括积极的褒奖,也包括消极的批评,还包括中性的评价。
第四,名誉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活动中自然产生的;荣誉不可能自然产生。
3.隐私权:
(1)什么是隐私?什么是隐私权?
①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
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隐私权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2)隐私权的要求: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拓展】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主要是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采用法律保护的方式 应当侧重于预防: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法: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二者关联密切,但在性质、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步,明确法理依据: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二步,判断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根据材料进行取舍)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律依据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法律依据
(4)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法律依据
(5)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法律依据
第三步,分析材料中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第四步,明确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知识总结】关于“保护人身权利”的主观题答题技法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事例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①自然人甲与乙结成的婚姻关系 ②张某与好朋友经济上的借贷关系
③检察院针对李某涉嫌诈骗案对其提起公诉 ④某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某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①②:根据材料信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包括两种,第一是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是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由此可知①②属于民法调整的,①②符合题意。
③:针对李某涉嫌诈骗案对其提起公诉,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③错误。
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④错误;
【答案】A
【例题2】(2023.海南高考真题)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①④: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但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不构成侵权,①④符合题意。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名誉权,而不是肖像权,②错误。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属于小吴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曝光这类信息属于侵权行为,③错误。
【答案】B
【例题3】(2023·北京高考真题)某居民去办理户政业务,因异地往返不便,一时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户籍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主动告知该居民可以采用“个人承诺”的方式先期提交材料,后续由派出所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最终手续得以顺利完成。
北京市户政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中,承诺内容如下:
◇申请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申请人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申请人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上述材料的解读,正确的是( )
①申请人明确其承诺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②申请人承诺失实应承担法律责任,说明权力与责任是相匹配的
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畅通,有助于“告知承诺制”的落实
④政府通过“减证”实现了便民利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①:根据民法,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但该题是政府的管理,公民和政府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①不符合题意。
②:申请人承诺失实应承担法律责任,说明权利与义务是相匹配的,权力与责任指的公权力,②说法错误。
③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畅通,有助于“告知承诺制”的落实,因异地往返不便,一时难以提供相关证明,主动告知该居民可以采用“个人承诺”的方式先期提交材料,政府通过“减证”实现了便民利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③④符合题意。
【答案】D
【例题4】(2023·新课标卷真题)某日,夏某到甲餐厅用餐,餐厅员工擅自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照片中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甲餐厅删除该照片,遭到拒绝。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荣誉权 ②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肖像权
③甲餐厅发布的照片属于物证 ④夏某与甲餐厅之间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甲餐厅将包含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的照片发布到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侵犯的是夏某的肖像权,而不是荣誉权,②正确,①错误。夏某与甲餐厅之间因肖像权产生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④正确。甲餐厅发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的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不属于物证,③错误。
【答案】D
【例题5】(2022·辽宁卷)小曹在打印硕士毕业论文时遗落U盘,其同班同学小孙发现后,将U盘中小曹的搞怪视频上传到校内网论坛,引发学生围观,评论不乏挖苦调侃,导致小曹抑郁。学校知道后立即删除帖子并对小孙进行批评教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身体权
②小孙父母应对小孙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④若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①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隐私权 是指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题干中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①③正确。
②:侵权行为发生时子女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子女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子女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子女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②错误。
④: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④错误。
【答案】A
【例题8】【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使用手机进行线上点餐,并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结账后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被获取的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无法删除。孔某以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裁判】
北京某中院经审理查明,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没有明示如何删除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赔偿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对本案终审判决的依据,并说明该案例的警示意义。
【答案】
依据: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平等、公平原则。某餐饮公司强制授权收集孔某的微信呢称、头像、手机号码信息,且不明示删除方法,违背了自愿原则和平等、公平的原则。
②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某餐饮公司强制收集、储存孔某的微信昵称、头像、手机号码等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意义:
法院支持原告维权,有利于法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引领社会文明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易错易混提醒
1.民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提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时,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民事 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的是平等原则。
提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的是自愿原则。
5.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提示:经过允许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谢
谢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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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f58.4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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