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税收法律制度(教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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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三 税收法律制度
一、教学目标
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
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税务代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等规定;
掌握增值税、消费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的计算。
本章的教学难点:增值税的计算。
三、主要概念
1.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 增值税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3. 增值税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4. 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5.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6.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7.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行为。
四、课外案例
案例一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 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 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 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 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19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 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 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8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0.8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2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9)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0)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0.85万元,可全额扣除。
(11)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3)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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