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合同的担保(同步练习)《经济法基础》(重庆大学出版社)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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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3.3 合同的担保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担保方式中,不以转移物的占有权为要件的是( )
A. 抵押
B. 质押
C. 留置
D. 定金
答案:A
解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抵押合同无效
B. 抵押权未设立
C. 乙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 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设立。
3. 下列关于质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动产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B. 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C.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D.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案:C
解析: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A. 一个月
B. 两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B
解析: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 10%
B. 20%
C. 30%
D. 50%
答案:B
解析: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 甲为乙提供担保,与债权人丙签订了保证合同。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随意解除保证合同
B. 若乙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甲书面同意,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 若乙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也必须放弃
D. 甲的保证责任与乙的债务履行情况无关
答案:B
解析: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称为( )
A. 先诉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8.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
A.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 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C. 物的担保优先于保证
D. 保证和物的担保按比例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 下列关于担保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B.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 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
答案:D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为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为止。这种保证属于( )
A. 一般保证
B. 连带责任保证
C. 不定期保证
D. 最高额保证
答案:C
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为止,属于不定期保证。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答案:正确
解析: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概念,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而对于不动产等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质押只能以动产为标的。( )
答案:错误
解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以不仅仅以动产为标的。
3.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
答案:正确
解析: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答案:正确
解析: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
答案:正确
解析:这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区别之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答案:正确
解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保证人的法定权利。
7.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由保证人平均分担。( )
答案:错误
解析: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8.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正确
解析: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是被欺诈提供保证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9.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答案:错误
解析: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0. 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应收账款。( )
答案:正确
解析: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2空)**
1. 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保证。
2.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8.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9.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名词解析(每题5分,共20分)**
1. **抵押**
- 答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解析:抵押的关键在于不转移财产占有,通过抵押财产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2. **质押**
- 答案: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 解析: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质押需要将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3. **留置权**
-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解析: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而产生,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动产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处置动产实现债权。
4. **保证**
- 答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解析: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通过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论述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其表现。
- 答案:
-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存在主从关系。
- 表现:
- 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成立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不成立,担保合同也不能成立。例如,在借款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
- 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如果主合同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不过,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如独立担保的情况(在我国独立担保一般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中),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 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消灭,担保合同也随之消灭。当主债权因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消灭时,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也不复存在。例如,借款人还清借款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的使命也就完成了,担保责任解除。
- 解析: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特征,明确这一特性有助于准确理解担保合同在整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成立和消灭等相关问题。
2. 试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各自的法律意义。
- 答案:
- 区别:
- 先诉抗辩权方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先后顺序;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 法律意义:
- 一般保证:对保证人较为有利,体现了对保证人权益的一定保护。因为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第二道防线的位置,先由债务人的财产来承担债务,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这有助于鼓励他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也促使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首先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 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较为有利,增强了债权的保障。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必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 解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反映了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区别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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